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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定義 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是指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jù)《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規(guī)定,按三峽電站發(fā)電量對其業(yè)主單位征收的水資源費。
二、征收范圍 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是三峽電站實際發(fā)電量。
三、繳費主體 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計費方法 三峽電站實際發(fā)電量和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之積,三峽電站的水資源費按0.3分/千瓦時標準執(zhí)行。
五、申報方式 按月申報,每月15日前申報。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年應繳水資源費的清算和征繳。
六、欠費處理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