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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交流] 【捐贈涉稅事項連載】關于捐贈相關的涉稅事項這里都包含

9785 3 樓主
發(fā)表于 2020-1-20 05:16:15 | 只看樓主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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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遠銘記祖國栽培:郭晶晶捐款7000萬,深情表白祖國,獲贊無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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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縱橫四海 胡萬軍
鑒于捐贈涉稅事項較多,并且長期將成為一個熱點問題。
所以將本帖升級為連載貼,整理和捐贈相關的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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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原創(chuàng) 駿哥  中國財稅浪子  

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是在合伙企業(yè)層面先做稅前扣除,還是直接在合伙人層面做稅前扣除?
根據(jù)《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六條規(guī)定:“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一)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yè)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yè)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边@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財部99號公告要求對捐贈支出也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進行“先分后扣”。

【例題1】假設張開和李明成立了一家開明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在2019年取得收入50萬元,發(fā)生成本、費用、損失等扣除項目40萬元。除此之外,合伙企業(yè)還發(fā)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2萬元,記錄在合伙企業(yè)的營業(yè)外支出科目,沒有包含在前述的40萬元扣除項目中。雙方約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
在合伙企業(yè)層面,未扣除公益捐贈支出之前的經營所得是50-40=10萬元,由于稅法規(guī)定的公益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為30%,也就是在合伙企業(yè)層面的扣除標準是3萬元,實際捐贈支出未超過限額,可以全額扣除,進一步計算的合伙層面應納稅所得額是10-2=8萬元,按照分配比例,張開和李明各自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4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但是這樣的計算不符合財部99號公告的規(guī)定。
按照財部99號公告,應該先按照分配比例確定歸屬于張開和李明的捐贈支出金額,由于總支出是2萬元,各自歸屬的捐贈支出是1萬元。前已述及,在合伙企業(yè)層面,未扣除公益捐贈支出之前的經營所得是50-40=10萬元,張開和李明各自承擔的份額是5萬元,據(jù)此計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贈支出的上限是1.5萬元。因此張三、李四均可以據(jù)實扣除捐贈支出,各自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都是5-1=4萬元,和上一種方法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

【例題2】假設張開和李明成立了一家開明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在2019年取得收入50萬元,發(fā)生成本、費用、損失等扣除項目40萬元。除此之外,合伙企業(yè)還發(fā)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2萬元,記錄在合伙企業(yè)的營業(yè)外支出科目,沒有包含在前述的40萬元扣除項目中。雙方約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張開平日參加公益活動較多,還以個人名義發(fā)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捐款1萬元,張開擬在經營所得中扣除這筆捐贈。
按照財部99號公告,應該先按照分配比例確定歸屬于張開和李明的捐贈支出金額,由于總支出是2萬元,各自歸屬的捐贈支出是1萬元。前已述及,在合伙企業(yè)層面,未扣除公益捐贈支出之前的經營所得是50-40=10萬元,張開和李明各自承擔的份額是5萬元,據(jù)此計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贈支出的上限是1.5萬元。因此張開僅可以扣除1.5萬元(實際捐贈支出3萬元),李明則可以據(jù)實扣除公益捐贈支出1萬元。張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1.5=3.5萬元,李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1=4萬元。
這個時候如果先在合伙企業(yè)層面扣除捐贈支出會出現(xiàn)什么樣的結果呢?未扣除公益捐贈支出之前合伙層面的經營所得10萬元,可以實際扣除公益捐贈2萬元,扣除后的經營所得是8萬元,張開和李明各自分配4萬元經營所得,由于張開額外以個人名義捐贈1萬元,也沒有超過其扣除限額,因此張三進一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1=3萬元,李明認為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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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在稅務的學習上前進一小步!

評論3

沙發(fā)
縱橫四海樓主Lv.10 發(fā)表于 2020-2-26 07:53:30 | 只看Ta
案例分析!個人捐贈如何充分享受稅前扣除?
中國稅務報  2020-2-25

  編者按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不少企業(yè)和個人紛紛捐款捐物,用愛心匯聚起強大的戰(zhàn)“疫”合力。根據(jù)現(xiàn)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個人捐贈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現(xiàn)全額稅前扣除。

  201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99號公告),規(guī)定居民個人根據(jù)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對收入項目較多、捐贈支出頻繁、捐贈數(shù)額較大的個人來說,要保證精準扣除,就需要根據(jù)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和數(shù)額。在實務中,自行決定扣除順序和數(shù)額是比較復雜的,需要納稅人注意以下規(guī)則及問題:1. 捐贈支出不能重復扣除;2. 全額捐贈和比例捐贈,先扣哪個都一樣;3. 盡量用高稅負的所得扣除捐贈;4. 全年一次性獎金用于捐贈,用好“后悔期”;5. 多筆捐贈,享優(yōu)惠需要統(tǒng)籌考量。


CFP 圖


捐贈支出不能重復扣除

  【案例1】假設張某2020年2月取得彩票收入100萬元,股票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2020年度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2020年度工薪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其2月有一筆捐贈支出70萬元;8月無分類所得,但有一筆捐贈支出50萬元。張某進行了計算:2月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60+120+150)×30%=129(萬元);8月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20+150)×30%=81(萬元)。

  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當月各項分類所得、年度綜合所得、年度經營所得等所得項目中扣除,但不得重復扣除。并且,捐贈扣除有限額方面的規(guī)定,就全額扣除的而言,例如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xiàn)金和物品,允許全額扣除,但如果納稅人“收入少,捐的多”,就會出現(xiàn)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無法扣除的情況;就比例扣除的而言,扣除比例為當月各項分類所得、年度綜合所得、年度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和的30%,就每一項所得而言,分別不超過該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30%。

  在案例1中,張某在計算2月和8月捐贈限額時,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兩類所得進行了重復計算。張某2月捐贈應當盡可能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以免扣除不完,其2月可以扣除的金額為(100+60)×30%=48(萬元),剩下的22萬元以及8月捐贈的50萬元,可以選擇在經營所得、綜合所得中扣除。

全額捐贈和比例捐贈,先扣哪個都一樣

  【案例2】假設孫某2020年的工資收入為50萬元,勞務報酬為20萬元,稿酬為10萬元,無其他收入,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年2月,孫某為支持疫情防控捐贈了價值5萬元的口罩,可以全額扣除;9月,孫某向某基金會捐贈現(xiàn)金20萬元,可以按比例扣除。孫某應該先扣除全額捐贈還是比例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計算捐贈限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實務中,個人同時有全額扣除和按比例扣除的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時,扣除次序對捐贈扣除結果沒有實際影響。

  案例2中,孫某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20×80%+10×56%-6)=65.6(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65.6×30%=19.68(萬元),捐贈限額是一個確定數(shù)。孫某不論先扣除全額捐贈,還是先扣除比例捐贈,對其捐贈扣除無實質影響。孫某扣除捐贈后應納稅所得額為65.6-5-19.68=40.92(萬元),但其向某基金會捐贈的20萬元中,有0.32萬元(20-19.68)超過扣除限額,不得扣除。

盡量用高稅負的所得扣除捐贈

  【案例3】假設任某2020年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適用20%稅率;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96萬元,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2月,任某向武漢某新冠肺炎救治定點醫(yī)院捐贈90萬元,任某想了兩個扣除方案:一是都在綜合所得中扣除;二是在分類所得中扣除8萬元,在綜合所得中扣除82萬元。那么,這兩個方案哪個更優(yōu)?

  如果按照第一個方案,都在綜合所得中扣除,扣除的90萬元分別對應適用45%、35%、30%、25%、20%、10%稅率的所得,還剩一部分(6-3.6),其中適用10%稅率的所得有8萬多元,而適用20%稅率的分類所得未用于扣除捐贈支出。其稅負為:3.6×3%+(6-3.6)×10%+50×20%=10.348(萬元)。

  如果按照第二個方案,在分類所得中扣除8萬元,剩余42萬元所得適用20%稅率;在綜合所得中扣除82萬元,剩余14萬元所得適用3%和10%兩檔稅率。其稅負為:3.6×3%+(14-3.6)×10%+42×20%=9.548(萬元)。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更優(yōu)。

  綜合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實務中,納稅人應當注意稅率變化,個人捐贈支出要優(yōu)先在本人適用邊際稅率較高的所得項目中扣除,如方案二,綜合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以上的稅率,這是比方案一的優(yōu)越之處,不要想當然地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而應當進行詳細計算,更充分地享受減稅優(yōu)惠。

  【案例4】假設2020年4月,李某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3萬元、偶然所得為20萬元。李某預計2020年度工資收入在35萬元左右,個人負擔社保支出4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李某4月捐贈20萬元,這筆捐贈如何扣除可以更好地享受優(yōu)惠?

  首先比較一下李某的綜合所得稅負和分類所得稅負。按照簡易算法,綜合所得適用20%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為1.692,應納稅額為(35-6-4-2.4)×20%-1.692=2.828(萬元);而李某4月分類所得稅負為(30+20)×20%=10(萬元),二者稅率相同,但綜合所得可以減去速算扣除數(shù),分類所得稅負略高于綜合所得,因此優(yōu)先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不會吃虧”。

  李某分類所得捐贈扣除限額為(30+20)×30%=15(萬元)(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個稅,從中扣除捐贈支出不合適,不作為計算捐贈扣除限額的基數(shù)),李某可以先在股權轉讓所得中扣除9萬元,再在偶然所得中扣除6萬元,剩余5萬元在綜合所得中扣除。計算發(fā)現(xiàn),其綜合所得的捐贈扣除限額為(35-6-4-2.4)×30%=6.78(萬元),高于5萬元,可以扣完,這樣,李某就可以充分享受優(yōu)惠。

  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個人捐贈當月有多項分類所得的,可以在當月多項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實務中,為減少操作麻煩,也可以先在其中一項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扣除不完的部分,再用其他分類所得依次扣除。對于分類所得不能扣除完畢的余額,還可以在經營所得、綜合所得中扣除。當然,如果個人經營所得、綜合所得的稅率高于20%,且捐贈支出能夠扣除完畢,也可以放棄在分類所得中扣除,但要注意,個人不論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與否,在90日后,均不得再行調整。

全年一次性獎金用于捐贈,用好“后悔期”

  【案例5】假設宋某2020年3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0萬元,當年工資收入為100萬元,個人負擔“三險一金”5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3月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宋某捐贈20萬元,并選擇在該筆獎金中全額扣除,未繳個稅。2021年匯算清繳時,有人提出,宋某的捐贈扣除方案不好,此時,宋某是否還有機會進行“補救”?

  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計稅,不并入綜合所得匯算清繳,2022年1月1日前,個人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優(yōu)惠政策,也可以不享受該政策。根據(jù)99號公告,扣除捐贈支出時,年終獎金比照分類所得處理,在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扣除(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jù)的,延期90日)。

  不過,年終獎金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一項特殊政策,即平時享受的年終獎政策,匯算清繳時可以并入綜合所得統(tǒng)一辦理匯繳。因此,案例5中的宋某還有一次“后悔”的機會,此時可以根據(jù)這一政策,對2020年3月已扣除的捐贈,在匯算清繳時再統(tǒng)一扣除。對于納稅人來說,應當了解、熟悉該政策,及時利用“后悔”的機會,在精確計算的基礎上,選擇更優(yōu)方案。

多筆捐贈,享優(yōu)惠需要統(tǒng)籌考量

  【案例6】王某是一個勤勞致富的“多面手”,從事多個行業(yè),并且十分熱衷公益。假設其2020年的主要所得和公益捐贈情況如下:(1)其興辦的個體工商戶A查賬征稅,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捐贈4萬元;(2)其興辦的個體工商戶B核定征稅,2020年應稅收入為60萬元,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0%,捐贈2萬元;(3)王某與2個朋友共同設立查賬征稅的會計師事務所C,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王某約定分配比例為40%,該事務所捐贈100萬元;(4)王某與5個朋友設立查賬征稅的從事投資業(yè)務的合伙企業(yè)D,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王某約定分配比例為20%;(5)王某2020年取得稿酬所得100萬元,無其他綜合所得;(6)王某個人負擔“三險一金”5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7)2020年5月,王某還取得轉讓股權收入200萬元,原值80萬元。當月王某捐贈30萬元,未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朋友告訴王某,這一系列捐贈扣除中存在不少問題,沒有充分享受到政策優(yōu)惠。

  通過計算和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王某由于對政策不熟悉,導致其捐贈沒有充分扣除。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經營所得核定征稅的,不得扣除捐贈支出;查賬征稅的個體工商戶的捐贈支出,只能在個體工商戶層面扣除,不能“往外轉”;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約定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yè)100%),量化為合伙人個人的捐贈支出。該筆捐贈支出可以先在經營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當年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此時發(fā)生捐贈所在月份已結束,甚至已超過90日,無法追溯到捐贈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

  案例6中,個體工商戶A的捐贈扣除限額為12×30%=3.6(萬元),其捐贈4萬元,有4000元不能扣除,也不能結轉到其他所得項目扣除;個體工商戶B的捐贈支出為2萬元,由于B屬于核定征稅,這2萬元捐贈不得扣除,也不能結轉到其他所得項目中扣除。

  王某在會計師事務所C中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40%=80(萬元),扣除限額為80×30%=24(萬元),其從事務所C中量化的捐贈支出為100×40%=40(萬元),該筆捐贈可以從中扣除24萬元,剩余16萬元可以轉入其他所得項目中扣除;王某在D合伙企業(yè)量化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20%=60(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60×30%=18(萬元);由于稿酬所得對其56%征稅,44%為免稅收入,王某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56%-6-5-2.4=42.6(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42.6×30%=12.78(萬元)。會計師事務所C的捐贈,剩余16萬元未扣,加上其5月捐贈30萬元,合計46萬元待扣除。其中,王某從合伙企業(yè)D分回的利潤可以抵扣18萬元,剩余28萬元,有12.78萬元可以在綜合所得中扣除,仍有15.22萬元無法扣除。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王某2020年5月轉讓股權所得120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120×30%=36(萬元),王某本可以將本月捐贈30萬元在分類所得中進行扣除,由于當時未扣除,待到2021年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追溯扣除,失去了扣除機會。

  基于上述分析,納稅人一定要深入學習和掌握捐贈扣除的相關政策,把握好扣除時間節(jié)點,防范因政策不熟悉而導致的無法扣除風險。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從時間上說,一般先進行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再進行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個人在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不完的捐贈支出,可以延續(xù)到綜合所得中扣除,但對于綜合所得中扣除不完的,難以退回在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中扣除。納稅人有必要結合各項所得的收入情況、適用稅率、捐贈數(shù)額大小等,進行統(tǒng)籌考量、綜合把握,這樣才能確保充分享受政策優(yōu)惠。

每天在稅務的學習上前進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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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橫四海樓主Lv.10 發(fā)表于 2020-3-4 08:59:13 | 只看Ta
個人捐贈:6個CASE教你如何在分類所得中扣除
原標題:個人捐贈:如何在分類所得中扣除
中國稅務被 2020年03月03日
作者:任子璇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99號公告”)規(guī)定,個人公益捐贈支出既可在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是99號公告的難點和重點。由于分類所得“按次”計稅,且只能“按次”扣除捐贈支出,捐贈支出也只能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這與“按年征稅”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扣除捐贈相比,政策要求更高、稅務風險更大、操作更復雜。
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大多數(shù)人“不吃虧”
直觀地看,綜合所得、經營所得邊際稅率為45%、35%,高于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4項分類所得的稅率20%,為此,有些納稅人不愿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更傾向于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這是一種誤解。選擇哪些所得項目扣除,重要的是看該項所得的實際稅負,而非邊際稅率,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如果同時兼有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其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可能并“不吃虧”。
案例1:任某2020年3月取得股權轉讓收入50萬元,股權原值20萬元,當月捐贈5萬元,其全年工資收入40萬元,個人負擔“三險一金”2萬元,專項附加扣除1.2萬元。任某一直猶豫:是在當月分類所得還是綜合所得中扣除該筆捐贈更為合適?
為保證該案例的實用性,筆者對“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所取數(shù)值均比較低。任某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40-6-2-1.2)×25%-3.192=4.508(萬元),適用稅率25%,表面上看高于分類所得稅率20%,但其實際稅負為4.508÷(40-6-3-1.2)=14.64%,低于分類所得的稅負20%,任某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更為合適。
案例2:張某是個人獨資企業(yè)A的投資者,該獨資企業(yè)2020年收入90萬元,成本42萬元,期間費用8萬元,假定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20年3月,張某取得另一家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50萬元,股權原值20萬元,當月以個人名義捐贈5萬元,張某究竟是在經營所得還是股權轉讓所得中扣除此筆捐贈支出更合適?
就案例2而言,張某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為40×30%-4.05=7.95(萬元),適用稅率30%,高于分類所得的稅率,但其稅負為7.95÷40=19.87%,略低于分類所得的稅負,其在分類所得中扣除該筆捐贈支出“不吃虧”。
實踐中,全年綜合所得毛收入和年度經營所得不超過40萬元的個人,占納稅人總數(shù)的比重并不低,是中等以下收入階層的主流。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如果本人同時有分類所得,在分類所得扣除捐贈支出并“不吃虧”。

分類所得中扣除,要在90日內取得票據(jù)
案例3:王某2020年的收入和捐贈情況如下:(1)4月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6月股息收入100萬元;(3)4月5日,將原價80萬元、市場價格200萬元的房子捐贈給某基金會,由于辦理房屋評估、過戶等手續(xù)原因,當年9月10日才取得捐贈票據(jù);(4)王某每月工資5萬元,預計全年工資收入60萬元,個人負擔“三險一金”4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王某4月的股權轉讓所得還能扣除該筆捐贈支出嗎?
根據(jù)99號公告規(guī)定,王某以房產捐贈,允許其按照房產原值80萬元扣除。王某4月股權轉讓所得的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200×30%=60(萬元),6月股息收入的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100×30%=30(萬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60-6-4-2.4=47.6(萬元),適用稅率30%,捐贈扣除限額為47.6×30%=14.28(萬元)。經中介機構指點,王某決定在4月股權轉讓所得中扣除60萬元,在年度綜合所得中扣除14.28萬元,剩余的5.72萬元(80萬元-60萬元-14.28萬元)不能扣除,就不扣了。
此后,王某辦理捐贈扣除退稅手續(xù)時,稅務人員告訴王某,因其4月捐贈后未能在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jù),因此,不能在4月股權轉讓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但慶幸的是,王某6月還有一筆股息收入可用于扣除。最終,王某只好在6月股息收入中扣除30萬元,在綜合所得中扣除14.28萬元。王某由于個人原因沒有及時取得捐贈票據(jù),導致少扣除30萬元,多繳稅6萬元(30×20%)。
據(jù)了解,公益慈善組織收到個人現(xiàn)金捐贈后,一般能在24小時內開具捐贈票據(jù),基本不影響個人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相應的捐贈支出。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情況致使捐贈人不能及時取得票據(jù):一是個人多筆多次小額捐贈,年終統(tǒng)一索取票據(jù),如果恰好當月有分類所得可以扣除,可以及時提請公益社會組織提前開票;二是個人發(fā)生一些大額定向捐贈,配套要求冠名權,這其中有協(xié)商、審批過程,耽誤了時間;三是有些非現(xiàn)金捐贈需要與基金會履行資產評估、議價、移交等手續(xù),資產的后續(xù)管理也需要發(fā)生一定費用,導致開票時間過長。
針對上述情況,為支持公益慈善事業(yè)發(fā)展,保護捐贈人的稅收權益,99號公告中出臺了4項“接地氣”的服務措施:其一,淡化分類所得“按次”征稅理念,個人在一個月內取得多筆多項分類所得的,當月捐贈支出都可以從中扣除,這給納稅人增加了扣除機會;其二,個人捐贈當月未能取得捐贈票據(jù)的,可以先憑銀行支付證明扣除,在90日內拿到捐贈票據(jù)即可;其三,引入容缺理念,將個人取得捐贈票據(jù)時間延長至捐贈后90日內。在此提醒納稅人注意,90日是一個“硬杠杠”,個人超過90日取得捐贈票據(jù)的,視為另一筆新的捐贈,不得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但可以在90日范圍內的其他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經營所得、綜合所得中扣除;其四,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統(tǒng)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此類多為小額捐贈,不再要求受贈機構為每一納稅人開具票據(jù),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jù)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不用、少用免稅或低稅率分類所得扣除
案例4:吳某2020年5月主要所得和捐贈情況如下:(1)5月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2)5月轉讓住房收入200萬元,稅務人員按照轉讓價格的1%核定征收其個人所得稅;(3)轉讓“新三板”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轉讓收入100萬元;(4)取得某專著稿酬收入40萬元,吳某無任職受雇單位,全年無其他綜合所得,個人繳納社保4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5)當月向某基金會捐贈15萬元。
首先比較一下綜合所得與分類所得的稅負,據(jù)此選擇扣除捐贈的所得項目。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40×80%×70%-6-4-2.4)×10%-0.252=0.748(萬元),適用10%稅率,低于分類所得20%的稅率,吳某應優(yōu)先在分類所得中扣除。
本案例中,吳某5月轉讓“新三板”股票收入100萬元免征個稅,轉讓房屋收入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個稅,其征收率為1%,均低于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故吳某在能夠“扣完”的前提下,可以放棄在上述兩筆分類所得扣除捐贈。由此,吳某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可扣除捐贈支出為40×30%=12(萬元),剩余3萬元可在2021年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
已扣除或放棄扣除的分類所得,事后不得“后悔”
案例5:趙先生2020年主要分類所得和捐贈如下:(1)1月取得債券利息收入50萬元;當月捐贈20萬元;(2)1月~4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資收入3萬元;5月后在B公司任總經理,每月工資10萬元,假定趙先生當年負擔“三險一金”5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
本案例中,趙先生1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資3萬元,預計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3×12-6-5-2.4)×20%-1.692=2.828(萬元),適用20%稅率。為此,趙先生決定在1月債券利息所得中先扣除部分捐贈支出,扣除限額15萬元(50萬元×30%),當月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50-15)×20%=7(萬元),剩余5萬元(20萬元-15萬元)準備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
2021年3月,趙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發(fā)現(xiàn)全年工資收入的適用稅率提高了,其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3×4+10×8-6-5-2.4)×35%-8.592=18.918(萬元),適用稅率35%,實際稅負為18.918÷(3×4+10×8-6-5-2.4)=24.07%,遠高于2020年1月已扣除捐贈支出的債券利息所得的稅負20%。為此,趙先生有些后悔,要求將2020年1月已經扣除的捐贈支出15萬元,統(tǒng)一調整到匯算清繳時扣除,申請向支付2020年1月債券利息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補稅3萬元,同時增加在年度綜合所得中扣除的金額。根據(jù)9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已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捐贈支出,不再事后調整,稅務機關據(jù)此駁回了趙先生的不合規(guī)訴求。
案例6:孫女士2020年主要分類所得和捐贈如下:(1)1月取得債券利息收入50萬元;當月捐贈20萬元;(2)1月~5月在B公司任總經理,每月工資收入10萬元,此后由于健康原因賦閑在家,無收入,假定孫女士負擔的“三險一金”為5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
孫女士1月發(fā)生捐贈支出,考慮到債券利息收入的稅率為20%,當時本人預計全年工資120萬元,預計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6-5-2.4=106.6(萬元),適用45%稅率。為了節(jié)稅,孫女士1月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時,放棄扣除捐贈支出。次年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孫女士應納稅所得額僅為50-6-5-2.4=36.6(萬元),適用25%稅率,但捐贈扣除限額為36.6×30%=10.98(萬元),捐贈支出“扣不完”,為此,孫女士提出在2020年1月債券利息收入中補扣捐贈支出10萬元。稅務機關根據(jù)99號公告有關規(guī)定,未同意孫女士的訴求。
99號公告規(guī)定,分類所得已扣除或者放棄扣除捐贈支出的,該筆所得不得因調整捐贈扣除事項進行后續(xù)調整。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突破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改革后,財產轉讓、財產租賃、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紅利4項分類所得,繼續(xù)實行“按次扣繳稅款、次月入庫”方法,個人捐贈支出在分類所得中不能跨月扣除;
其二,操作難度大。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個人在取得分類所得當月及時取得捐贈票據(jù),直接通過扣繳義務人扣除,是最為便捷的扣除方式。但是,對于個人當月不能取得捐贈票據(jù)的,只要能在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jù),稅務機關將通過“退稅”方式滿足納稅人的扣除需求。多數(shù)情況下,個人與扣繳義務人不在同一省市,其“一退一扣”需要原扣稅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和新扣稅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共同協(xié)作才能完成,有一定操作難度。為此,99號公告將個人捐贈開具票據(jù)的時間延長至90日后,同時對分類所得中扣除捐贈也進行了適當限制,“有松有緊”,對個人在分類所得中已扣除或者放棄扣除捐贈支出的,原則上不事后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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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縱橫四海樓主Lv.10 發(fā)表于 2020-3-10 07:53:41 | 只看Ta
如何判斷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否具備稅前扣除資格?


無論是企業(yè)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對于捐贈支出的態(tài)度,一般情況下,需要滿足兩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數(shù)量的限制,即扣除比例不能超標,如企業(yè)所得稅捐贈扣除限額是不能超過利潤總額的12%,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限額是不能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

二是方式的限制,即一般不認可直接捐給受贈方,通常要通過國家機關或者具備公益性捐贈資格的社會團體,且取得規(guī)定的票據(jù)方能扣除。

也有特殊政策:

一是間接捐贈,全額扣除。如企業(yè)發(fā)生的間接扶貧捐贈支出以及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支出,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個人發(fā)生的向宋慶齡基金會等特定組織的捐贈支出、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間接捐贈支出等,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二是直接捐贈,全額扣除。如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直接捐贈、全額扣除的政策之所以較少,根源在于稅收征管的難度太大,稅務機關無法分辨到底是捐贈還是避稅,詳見:

實務中,通過國家機關捐贈取得票據(jù)在稅前扣除不成問題,比較麻煩的是通過社會團體捐贈,因為后者必須要有公益性捐贈資格,而這個資格需要每年由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確認一次。在此,給大家推薦一個方法快速辨別某一組織是否具備公益性捐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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