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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楊國蓉抗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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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10-10 10:32:47 | 只看樓主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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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蓉抗稅案


  本案關注點: 抗稅數(shù)額不是確定抗稅罪的唯一因素,對于抗稅稅額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但實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進行抗稅的,亦屬于抗稅罪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依法構成抗稅罪,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云南省華坪縣刑事判決書(1992)華法刑字第44號。
2.案由:楊國蓉抗稅案。
3.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國蓉。于1992年4月15日被逮捕。
辯護人:李恩華,云南省華坪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一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華;審判員:陳紅波、周澤明。
6.審結時間:1992年6月11日。
(二)訴辯主張
1.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1992年2月25日,華坪縣新莊鄉(xiāng)財政所工作人員羅滿貴、何繼剛、龍平三人前往被告人楊國蓉家催繳歷年公糧折征稅款197.07元。被告人楊國蓉以折征稅已請周麗云(原新莊鄉(xiāng)財政所工作人員)幫其繳過為由,無理取鬧,拒絕納稅。何繼剛等人一再宣傳國家政策法律,并耐心予以解釋。楊國蓉竟口出穢語謾罵何繼剛等人,還用木棍、小方橙將何繼剛打傷。上述犯罪,有證人羅滿貫、何繼剛、龍平的證言,華坪縣新莊鄉(xiāng)財政所對楊國蓉征收公糧折征稅的通知書證實,被告人楊國蓉也供認在案。被告人楊國蓉拒不繳納稅款,謾罵、毆打征稅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構成抗稅罪。請求依法予以懲處。
2.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被告人楊國蓉及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指控楊國蓉的行為已構成抗稅罪,定性是準確的,對此不持異議。但此案的發(fā)生有其客觀原因:第一,稅收工作人員工作方法簡單,宣傳政策法律不夠,未對納稅人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從而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第二,被告人楊國蓉因其大女兒被拐騙而去山東,走前讓其另一女兒請周麗云墊付應納稅款。從山東回家后,楊國蓉沒有落實稅款是否已由周麗云墊付,因而當征稅人員來后,即不繳納。第三,華坪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后,被告人楊國蓉能將197.07元的稅款上交,并未給國家造成損失,且有悔罪表現(xiàn)。第四,經(jīng)醫(yī)院鑒定,被楊國蓉打傷的何繼剛的傷情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鑒于上述原因,請求對楊國蓉從輕處罰。
(三)事實和證據(jù)
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認定:
1991年5月,華坪縣新莊鄉(xiāng)財政所職工周麗云查出楊國蓉家1986年、1987年、1990年農(nóng)業(yè)稅還有197.07元的尾欠,即于1991年5月10日發(fā)了兩份繳納農(nóng)業(yè)稅尾欠的通知書,要楊國蓉家于5月12日、5月15日以前將尾欠的197.07元稅款繳到財政所,楊國蓉在通知書上簽了字。之后,周麗云又到楊家催繳稅款,楊國蓉的女兒李春芳請周麗云幫助墊付,周麗云以自己是財稅工作人員,也沒有那么多錢而拒絕。
1992年2月25日下午三時許,華坪縣新莊鄉(xiāng)財政所副所長羅滿貫、職工何繼剛、助征員龍平三人前往被告人楊國蓉家催繳稅款,楊國蓉以折征稅已請周麗云幫助繳過為由,無理取鬧。何繼剛等人說明周麗云沒有幫其墊付,并一再宣傳國家有關稅收的政策法律。被告人楊國蓉卻口出穢言謾罵何繼剛等人,還用木棍、小方橙打何繼剛,用腳踢何。何跑出楊家門時,楊國蓉又追出大門用泥塊砸何。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
1.證人何繼剛的陳述;
2.證人羅滿貫、龍平關于到楊國蓉家催繳農(nóng)業(yè)稅遭其辱罵、何繼剛被其打傷的證言;
3.證人周麗云關于向楊國蓉送達繳納稅款通知書,并拒絕幫楊國蓉墊付稅款的證言;
4.被告人楊國蓉對自己的犯罪事實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法院認為:1.被告人楊國蓉拒不繳納拖欠的農(nóng)業(yè)稅,雖然只有190余元,但在財政所發(fā)出尾欠通知書后長達九個月的時間內(nèi)仍不繳納,在工作人員再次催繳時,竟漫罵、毆打征稅人員,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抗稅罪,應予懲處;2.被告人楊國蓉認罪態(tài)度差,無悔罪表現(xiàn),應酌情從重處罰。
(五)定案結論
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法院根據(jù)認定的事實和上述判案理由,作出判決。判決認為:被告人楊國蓉在長達九個月的時間內(nèi)拒不繳納拖欠的農(nóng)業(yè)稅款,當征稅人員向其催繳時,又謾罵、毆打征稅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抗稅罪,且其認罪態(tài)度差,無悔罪表現(xiàn),應從重懲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國蓉犯抗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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