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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及張某胞兄抗稅案
本案關注點: 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納稅款的,構成抗稅罪。其中,對于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在稅務人員上門征收稅款時,毆打稅務人員并摔壞取證用的相機,2008年6月27日,京山法院以張某二兄弟犯抗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判處張某胞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2007年9月21日上午,京山縣某稅務稽查局稅干陳某、羅某等人到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菜場張某(男,40歲)的攤位前,陳某等人向張某出示證件后說明來意,并拿出稅務機關對張某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告知書交由張某,要求張某繳納個人所得稅6424.50元。張某看完上述文書后說,“我現在又沒有殺豬了,還交什么稅款”。與此同時,張某見稅務稽查員羅某正在攝像,遂操起一把菜刀沖向羅,被現場的其他人員抱住并奪下菜刀。此時,張某的哥哥從家中趕到見狀,上前將稽查員羅某摔倒在地,并奪過羅某手中的數碼相機摔到地上,將數碼相機摔毀。隨后,二兄弟逃離現場。經鑒定,羅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抗稅罪。其胞兄共同實施暴力抗稅行為,系共犯。張某在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文章出處:京山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