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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3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黑龍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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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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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3號
文件名: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3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黑龍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fā)文日期: 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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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黑龍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3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規(guī)范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黑龍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8日

黑龍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

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規(guī)范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執(zhí)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轄區(qū)內從事生產(提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勞務),申請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依照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是指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產品及勞務。
  本辦法所指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是指由國稅機關負責辦理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章 稅務資格認定

  
  第三條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向縣(區(qū))級國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資源綜合利用稅務資格認定,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附件1)。
  第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稅務資格認定申請的,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范圍的, 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稅務資格認定,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三章退(免)稅審批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須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審批確認后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得國稅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第六條 增值稅退(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yōu)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應承擔的真實申報責任。
  第七條 經主管國稅機關完成稅務資格認定的納稅人,應攜帶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增值稅退(免)稅申請: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二)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生產能力、經營規(guī)模、所利用資源的名稱及主要購進渠道、退(免)稅政策依據(jù)等內容;
  (三)污染物排放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zhí)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huán)保核查的行業(yè),以環(huán)境保護部門發(fā)布的符合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企業(yè)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四)辦理增值稅退稅的,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申請退(免)稅專項資料一覽表》(附件2)中申請退稅所需專項資料;
  2、《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附件3);
  3、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及復印件;
  4、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五)辦理增值稅免稅的,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申請退(免)稅專項資料一覽表》中申請免稅所需專項資料;
  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4);
  3、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中納稅人需同時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一致后,將原件退還納稅人,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納稅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退(免)稅申請,應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資料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資料齊全、有效的,應在2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退(抵)稅申請審批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增值稅退(免)稅審批有效期為一年,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未批準退(免)稅前,納稅人實現(xiàn)的稅款應及時足額入庫。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的退(免)稅,從批準當月起,屬于免征部分的稅款直接予以免征,批準前當年已入庫的應退(免)稅款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在辦理退(免)稅審批時,可以采取實地核查和案頭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票開具情況、銷售合同等內容進行核查。如需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核查,由核查人員將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zhèn)洳椤?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專項資料中需提供《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的,由市(地)國稅機關每年定期組織本地已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稅務資格認定的企業(yè)統(tǒng)一抽取樣品。樣品送到省國稅局指定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省國稅局根據(jù)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下發(fā)檢測結果,未列入檢測合格名單的產品,不得享受增值稅資源綜合利用優(yōu)惠政策。檢測結果僅對當年有效。具體抽樣時間及辦法由省國稅局下發(fā)通知。
  第十三條 納稅人尚未取得《資源綜合認定證書》和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證明材料的,可根據(jù)納稅人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抽樣檢測,待取得《資源綜合認定證書》和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證明材料后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退(免)稅申請。
  第十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同一產品如果符合兩項以上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可選擇參加多項檢測,檢測合格后,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yōu)惠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其他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五條 納稅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未經國稅機關組織統(tǒng)一抽樣,自行將產品送到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取得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不作為增值稅退(免)稅審批依據(jù)。
  第十六條 因國稅機關原因導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未按時參加檢測、國稅機關組織檢測時企業(yè)未成立或尚未生產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說明情況逐級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抽樣檢測。
  第十七條 因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未參加國稅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檢測的,國稅機關不再組織檢測。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根據(jù)納稅人排放污染物的類型,所確定的應予執(zhí)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第十九條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準確反映原材料購進和產品銷售情況,做到賬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銷售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產品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計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和應分攤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對投入資源綜合利用原料占生產原料比重有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在生產車間建立各種原料的“投料日記賬”,將每日(批)產品的投料(包括計算機配料)記錄按月造冊備查。
  第二十二條 綜合利用資源的取得應真實、可靠,并提供相應的合法憑證,對沒有合法憑證入賬的綜合利用資源不得計入綜合利用資源總量。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開具發(fā)票應完整注明具體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未完整注明的發(fā)票,不得參與退(免)稅計算。
  第二十四條 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工藝、配方等內容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停止其退(免)稅資格。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采取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監(jiān)督管理,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各市(地)國稅局應組織稅務人員對上一年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進行核查,主要核實企業(yè)是否符合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納稅申報情況、經營情況、發(fā)票開具情況等。對投入資源綜合利用原料占生產原料比重有規(guī)定的,應重點核實生產原料中綜合利用資源原料來源的真實性和所占比重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資源綜合利用退(免)稅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一)國稅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對納稅人生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進行隨機抽檢,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設置賬簿、核算和記錄生產數(shù)據(jù)的。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的,主管國稅機關自其發(fā)生變化之日起,取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免)稅資格,并追繳已退(免)稅款。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變造、偽造賬簿等方式騙取退(免)稅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行為發(fā)現(xiàn)的當月起停止退(免)稅,追繳已騙取的退(免)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和加收滯納金。自納稅人發(fā)生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條 對未達到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fā)生違規(guī)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fā)生違規(guī)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免)稅的,予以追繳。
  發(fā)生違規(guī)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經污染物排放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fā)生未達到應予執(zhí)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提供)本通知規(guī)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確定納稅人生產(提供)的產品(勞務)是否屬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逐級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jù)省國稅局下發(fā)的審核結果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依據(jù)的各類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如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tǒng)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不再另行發(fā)文明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國稅發(fā)〔2001〕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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