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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最低工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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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4-11-14 23:57:45 | 只看樓主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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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鏈接: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8
發(fā)文單位: -
文件編號: -
文件名: 最低工資條例
發(fā)文日期: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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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某些雇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資;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及相應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雇傭條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010年11月12日]  2010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格式變更——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
導言
1.簡稱
(編輯修訂——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本條例可引稱為《最低工資條例》。
(2)(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在本條例中 ——
工作時數(shù) (hours worked) ——見第4條;
工作經(jīng)驗學員 (work experience student)指 ——
(a)修讀經(jīng)評審課程的學生;或
(b)居于香港,并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生,
而該學生正根據(jù)某雇傭合約受聘,且在該合約開始時,仍未滿26歲;
工資 (wages)除第6條另有規(guī)定外,其涵義與《雇傭條例》(第57章)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工資期 (wage period) ——見第5條;
主席 (chairperson)指委員會的主席;
委員 (member)指委員會的委員;
委員會 (Commission)指由第11條設立的最低工資委員會;
非本地教育課程 (non-local education programme)指達致頒授屬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shù)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prescribed minimum hourly wage rate)指附表3第1欄指明的每小時工資額;
家庭傭工 (domestic worker)指受雇于某住戶或在關乎某住戶的情況下受雇的家務助理、護理員、司機、園丁、船工或其他私人傭工;
處長 (Commissioner)的涵義與《雇傭條例》(第5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就雇員于某工資期而言,具有第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殘疾人士 (PWD)指持有由政府設立的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fā)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
殘疾雇員 (employee with a disability)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雇員:屬殘疾人士,而其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已于就第9(1)(b)條具有效力的評估證明書內(nèi)述明;
經(jīng)評審課程 (accredited programm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全日制課程 ——
(a)由附表1指明的教育機構(gòu)提供;
(b)屬《學術(shù)及職業(yè)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附表3第1、2或3條描述的類別的進修計劃;及
(c)(如該全日制課程由根據(jù)《教育條例》(第279章)注冊或臨時注冊的學校提供)屬該條例所指的專上教育程度;
雇主 (employer)的涵義與《雇傭條例》(第5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雇員 (employee)指根據(jù)雇傭合約受聘為雇員的人,但不包括第7(2)、(3)、(4)或(5)條涵蓋的人;
雇傭合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的涵義與《雇傭條例》(第5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雇傭地點 (place of employment)就某雇員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地點:該雇員按照雇傭合約、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據(jù)雇主的指示,為執(zhí)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
雇傭試工期 (trial period of employment)指附表2第2條提述的雇傭試工期;
實習學員 (student inter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學生 ——
(a)在一段期間內(nèi),進行在與附表1指明的某教育機構(gòu)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經(jīng)評審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gòu)安排或認可的工作;或
(b)居于香港,并在一段期間內(nèi),進行在與某機構(gòu)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gòu)安排或認可的工作,
而該工作就頒授該課程所達致的學術(shù)資格而言,屬頒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 (assessment-opting PWD)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殘疾人士︰按照附表2第4(2)條作出選擇,讓其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接受根據(jù)該附表進行的評估;
選擇表格 (option form)指附表2第4條提述的表格;
獲豁免學生雇用 (exempt student employment) ——見第3條。
(編輯修訂——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3.獲豁免學生雇用
工作經(jīng)驗學員及其雇主可達成協(xié)議,將一段在有關雇傭合約(現(xiàn)行合約)期內(nèi)的為期最長59天的連續(xù)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雇用期,但前提是 ——
(a)在該學員為立約一方、且與現(xiàn)行合約于同一公歷年開始的另一雇傭合約期內(nèi)的任何期間,均不曾是獲豁免學生雇用期;及
(b)在現(xiàn)行合約開始前,該學員向該雇主提供由該學員作出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核實(a)段列明的事實。
4.工作時數(shù)
雇員于某工資期的工作時數(shù),包括該雇員按照雇傭合約、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據(jù)雇主的指示 ——
(a)留駐雇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該雇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b)在關乎其受雇工作的情況下用于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該雇員用于往來其居住地方及其雇傭地點(其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慣常雇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5.工資期
(1)凡某雇員須為根據(jù)其雇傭合約而執(zhí)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jù)該合約而執(zhí)行的工作,而就某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雇員的工資期。
(2)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上述期間須視為為期一個月。
(3)就已完成或終止的雇傭合約而言,如該合約先前涵蓋最少一段工資期,則始于倒數(shù)第二段工資期完結(jié)之時并終于該合約完成或終止當日的期間,即屬最后的工資期。
(4)就已完成或終止的雇傭合約而言,如該合約先前并無涵蓋最少一段工資期,則始于該合約開始之時并終于該合約完成或終止當日的期間,即屬最后的工資期。
6.工資
(1)根據(jù)《雇傭條例》(第57章)第25(3)或32(2)(b)、(c)、(d)、(e)、(f)、(g)、(ga)、(h)或(i)條就任何工資期從雇員的工資扣除的款項,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由2014年第21號第18條修訂)
(2)于任何工資期內(nèi)就某雇員的非工作時數(shù)而支付予該雇員的款項,不得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或任何其他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3)于任何工資期內(nèi)預支或超額支付予雇員的工資,不得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4)于任何工資期(前者)內(nèi)就較早工資期而支付予雇員的欠付工資,不得算作為須就前者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
(5)盡管有第(1)、(3)及(4)款的規(guī)定,就本條例而言,在雇員事先同意下于某工資期首7天后而于緊接該工資期后的第7天終結(jié)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傭金,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于何時執(zhí)行,亦不論根據(jù)有關雇傭合約該傭金須于何時支付。
7.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1)除本條另有規(guī)定外,本條例適用于每名雇員、其雇主及該雇員據(jù)以受聘的雇傭合約。
(2)凡因為《雇傭條例》(第57章)第4(2)條,以致該條例不適用于某人,則本條例亦不適用于該人;而本條例亦不適用于按根據(jù)《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注冊的學徒訓練合約受聘的人。
(3)某人如受雇為某住戶的家庭傭工,或在關乎某住戶的情況下受雇為家庭傭工,并免費居于該住戶,則本條例不適用于該人。
(4)本條例不適用于實習學員。
(5)本條例不適用于正處于獲豁免學生雇用期的工作經(jīng)驗學員。
第2部
獲付最低工資的權(quán)利
8.雇員須獲付至少最低工資
(1)雇員有權(quán)就任何工資期獲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資的工資。
(2)將雇員于某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shù)(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nèi)),乘以第9條所訂定的他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所得之數(shù)即屬他于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的款額。
(3)本條受第18條(過渡性條文)規(guī)限。
9.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1)雇員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
(a)就正處于雇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而言,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附表2第3條指明的百分率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b)就殘疾雇員而言,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附表2第7條提述的評估證明書所述明的、屬該雇員的經(jīng)評估生產(chǎn)能力水平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c)(如某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繼續(xù)受雇為相同雇主執(zhí)行相同工作)就該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而言,直至對其在執(zhí)行該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的評估根據(jù)附表2完成當日終結(jié)為止,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在選擇表格內(nèi)指明的百分率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及
(d)就其他雇員而言,為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2)盡管有第(1)(d)款的規(guī)定,已完成雇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如于該試工期屆滿后成為殘疾雇員,則自該試工期屆滿的翌日起,其每小時最低工資額,須視為第(1)(b)款所訂定的每小時工資額。
(3)附表2就評估殘疾人士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以及就指明對正處于雇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適用的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百分率,具有效力。
(4)附表2亦就厘定直至有關時間為止適用于某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的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百分率,作出規(guī)定,而上述有關時間指對該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的評估,根據(jù)該附表完成當日終結(jié)之時。
10.根據(jù)雇傭合約獲付至少最低工資的權(quán)利
(1)如若非有本條例的規(guī)定,須就某工資期支付予某雇員的工資,少于他于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則他的雇傭合約,須視為就所有目的而訂明他有權(quán)就該工資期獲得額外報酬,款額為從該筆最低工資中,減去若非有本條例的規(guī)定本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后所得之數(shù)。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提述的目的包括 ——
(a)根據(jù)《雇傭條例》(第57章),計算須支付的任何工資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款額;
(b)根據(jù)《破產(chǎn)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計算須以特惠款項方式支付的任何款額;
(c)根據(j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計算須向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任何強制性供款的款額;及
(d)為《雇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或《職業(yè)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的目的,計算雇員的每月收入或每月入息。
(3)為免生疑問及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雇員根據(jù)第(1)款有權(quán)獲得的額外報酬的款額,屬根據(jù)《雇傭條例》(第57章)須支付予雇員的工資的一部分,如雇主欠付該款額,可按處理欠付該工資的任何其他部分的相同方式,予以處理。
第3部
最低工資委員會
11.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
(1)現(xiàn)設立一個委員會,其中文名稱為“最低工資委員會”,而英文名稱為“Minimum Wage Commission”。
(2)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一名獲委任為主席的人,該人須不是公職人員;
(b)不多于9名并非公職人員的其他委員,而其中 ——
(i)不多于3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關乎勞工界別的事宜方面具有知識或經(jīng)驗者;
(ii)不多于3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關乎商業(yè)界別的事宜方面具有知識或經(jīng)驗者;及
(iii)不多于3名委員須屬行政長官認為在相關學術(shù)范疇具有知識或經(jīng)驗者;及
(c)不多于3名屬公職人員的其他委員。
(3)主席及所有其他委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而行政長官在根據(jù)第(2)(b)及(c)款委任委員時,可顧及到根據(jù)第(2)款(b)段的每一節(jié)及該款(c)段委任的委員的數(shù)目有需要達致均衡。
(4)行政長官須就以下事宜,于憲報刊登公告 ——
(a)根據(jù)本條委任委員;
(b)根據(jù)附表4第3條委任署理主席。
(5)第(4)款所指的公告并非附屬法例。
(6)附表4就委員會具有效力。
12.委員會的職能
(1)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它就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款額作出的建議。
(2)委員會具有行政長官以書面賦予的任何其他職能。
(3)委員會在執(zhí)行其職能時,須顧及以下需要 ——
(a)在防止工資過低與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的目標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及
(b)維持香港的經(jīng)濟發(fā)展及競爭力。
(4)委員會如認為合適,可在作出將載于其報告內(nèi)的建議前 ——
(a)諮詢代表雇主或雇員的任何組織,或任何其他人;
(b)考慮在諮詢過程中向它提交的意見;及
(c)分析及考慮來自任何研究或調(diào)查的數(shù)據(jù),及考慮該等研究或調(diào)查所包含的任何其他資料。
13.委員會的權(quán)力
(1)委員會有權(quán)作出為執(zhí)行其職能而需要作出的一切事情,亦有權(quán)作出附帶于或有助于執(zhí)行其職能的一切事情。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委員會可為任何目的組成小組。
14.委員會的報告
(1)行政長官須要求至少每兩年根據(jù)第12(1)條作出報告一次。
(2)在接獲根據(jù)第12條作出的報告后,行政長官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nèi),盡快安排發(fā)表該報告的文本。
第4部
雜項
15.不可藉合約摒除本條例
雇傭合約(不論是在本條生效當日、之前或之后訂立者)的任何條文,如看來是終絕或減少本條例賦予雇員的任何權(quán)利、利益或保障的,即屬無效。
16.修訂附表3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3,以 ——
(a)于第1欄指明每小時工資額,或調(diào)高或調(diào)低該欄所指明的、于當時有效的每小時工資額;及
(b)于第2欄指明(a)段提述的任何修訂的生效日期。
(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行使第(1)款所指的權(quán)力時,可顧及根據(jù)第12(1)條作出的報告所載的任何建議,但并不受該等建議所約束。
(3)第(1)款只賦權(quán)厘定適用于所有雇員的單一每小時工資額(不論該工資額是直接適用于雇員,或是作為計算其最低工資的因子而適用于雇員)。
(4)《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適用于第(1)款所指的公告 ——
(a)猶如“修訂,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法例的權(quán)力”已被“完全撤銷”取代一樣;及
(b)猶如“日起修訂”已被“日起完全撤銷”取代一樣。
17.修訂附表1、2及4
(1)處長可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1或2。
(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4。
18.過渡性條文
(1)就某雇員而言,如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是在他的某工資期開始后,則在計算他于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時,他于該工資期內(nèi)在該日期之前的工作時數(shù)(包括不足一小時的時間),以及須就任何該等時數(shù)或不足一小時的時間支付予他的任何工資,均不得計算在內(nèi)。
(2)就某雇員而言,如在他的某工資期開始后,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根據(jù)第16(1)條調(diào)高或調(diào)低,則在計算他于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時,經(jīng)調(diào)高或調(diào)低的工資額,只適用于他在該上調(diào)或下調(diào)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后的工作時數(shù)(包括不足一小時的時間)。
(3)為施行第3條,在該條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雇傭期,均無需列入考慮。
第5部
19.(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0.(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1.(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2.(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3.(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4.(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附表1
[第2及17條]
教育機構(gòu)
1.由《香港教育大學條例》(第444章)設立的香港教育大學。  (由2016年第6號第2條修訂)
2.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設立的香港大學。
3.由《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設立的香港理工大學。
4.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設立的香港中文大學。
5.由《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設立的香港浸會大學。
6.由《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設立的香港城市大學。
7.由《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設立的香港演藝學院。
8.由《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設立的香港科技大學。
9.由《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45章)設立的香港都會大學。 (由2021年第22號第2條修訂)
10.由《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設立的嶺南大學。
11.根據(jù)《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注冊的認可專上學院。
12.根據(jù)《職業(yè)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6(2)(h)條設立的機構(gòu)。
13.根據(jù)《教育條例》(第279章)注冊或臨時注冊的學校。
附表2
[第2、9及17條]
殘疾人士生產(chǎn)能力水平的評估
1.釋義
(1)在本附表中 ——
評估 (assessment)指屬本附表第6條提述的評估;
認可評估員 (approved assesso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屬處長根據(jù)第(2)款為本段的目的而指明的類別;
(b)在提供關乎罹患殘疾的人之就業(yè)的職業(yè)康復或其他服務方面,具備處長根據(jù)第(3)款為本段的目的而指明的年資;及
(c)獲處長根據(jù)本附表第6(4)條認可。
(2)處長可為第(1)款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a)段的目的,按任何人從事的專業(yè)或職業(yè)或具備的資格,或任何其他基準,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任何類別的人。
(3)處長可為第(1)款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b)段的目的,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有關年資。
2.雇傭試工期
(1)本條適用于符合以下說明的殘疾人士 ——
(a)在第9條生效日期或之后,謀求根據(jù)雇傭合約受聘;或
(b)其雇傭合約中關乎其根據(jù)該合約須執(zhí)行的工作的類別的條款,將會在該生效日期或之后,有所更改。
(2)殘疾人士可在有關雇用開始前,或(如其雇傭合約中關乎其根據(jù)該合約須執(zhí)行的工作的類別的條款有所更改)在該更改生效前,選擇與雇主達成協(xié)議,以不少于第9(1)(a)條所訂定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工資,接受雇傭試工期的安排。
(3)試工期的目的,是提供機會,以評估殘疾人士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
(4)除第(5)款另有規(guī)定外,試工期為期4星期或直至完成有關殘疾人士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評估當日終結(jié)為止,兩段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5)處長可應殘疾人士聯(lián)同雇主于試工期完結(jié)前向他提出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延長適用于他們的試工期,但延長期以4星期為上限。
3.適用于雇傭試工期的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百分率
為施行第9(1)(a)條,指明百分率為50%。
4.在生效日期前受雇的殘疾人士可選擇接受評估
(1)如某殘疾人士 ——
(a)在緊接第9條生效日期前受雇;
(b)之后繼續(xù)受雇為相同雇主執(zhí)行相同工作;及
(c)正以少于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每小時工資額受雇,
該殘疾人士可在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前,選擇讓其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接受根據(jù)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2)雇員須藉簽署選擇表格,并于簽署表格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nèi)盡快將表格交予其雇主,以作出選擇。
(3)選擇表格須 ——
(a)采用處長批準的格式;
(b)指明有關殘疾人士當時賺取的每小時工資額(現(xiàn)行合約工資額);及
(c)指明將現(xiàn)行合約工資額除以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所得的百分率。
(4)雇主須在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前,加簽有關選擇表格,并須于加簽表格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nèi),盡快將表格的副本交予有關雇員。
(5)本條受本附表第6(6)條規(guī)限。
5.其他雇員可選擇接受評估
(1)屬殘疾人士的雇員(本附表第2條適用并已選擇接受雇傭試工期的安排的殘疾人士,或?qū)龠x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的殘疾人士除外)如作此選擇,可于任何時間尋求讓其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接受根據(jù)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2)本條受本附表第6(6)條規(guī)限。
6.評估
(1)本條適用于根據(jù)本附表就下述雇員進行的評估 ——
(a)已根據(jù)本附表第2條選擇接受雇傭試工期的安排的殘疾人士;
(b)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
(c)本附表第5條所涵蓋并已選擇接受評估的殘疾人士。
(2)評估的目的,是斷定殘疾人士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在什么程度上受其殘疾影響(如有影響的話)。
(3)評估須于殘疾人士與其雇主議定的時間,由認可評估員進行;如任何殘疾人士已根據(jù)本附表第2條選擇接受雇傭試工期的安排,就該殘疾人士而言,該時間可以是在該雇傭試工期內(nèi),亦可在該試工期屆滿后。
(4)處長可為根據(jù)本附表進行評估的目的,以書面認可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a)及(b)段的要求的評估員。
(5)處長可為本附表的目的,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評估的方法。
(6)如對任何殘疾人士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的評估經(jīng)已完成,該人士不得就為相同雇主執(zhí)行的相同工作,再次接受評估。
7.評估證明書
(1)認可評估員在評估殘疾人士在執(zhí)行有關雇傭合約規(guī)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chǎn)能力,在什么程度上受其殘疾影響(如有影響的話)后,須向該人士及有關雇主,提供評估證明書。
(2)評估證明書須 ——
(a)述明殘疾人士在執(zhí)行有關工作方面可達致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
(b)采用處長批準的格式;及
(c)由有關認可評估員簽署。
(3)評估證明書一經(jīng)認可評估員簽署,就本條例而言,對有關殘疾人士的生產(chǎn)能力水平的評估即屬經(jīng)已完成。
(4)有關殘疾人士及其雇主須加簽根據(jù)第(1)款提供予他們的證明書;自他們加簽證明書翌日起,該證明書即屬就第9(1)(b)條具有效力。
(5)殘疾人士或雇主加簽評估證明書,不得視為表示簽署方同意延續(xù)有關雇傭關系。
8.認可評估員的地位
在根據(jù)本附表進行評估時,認可評估員(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除外)并非政府的雇員或代理人。
附表3
[第2及16條]
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每小時工資額
生效日期
$28        
2011年5月1日
(由2010年第145號法律公告增補。由2012年第168號法律公告修訂)
$30        
2013年5月1日
(由2012年第186號法律公告增補)
$32.5        
2015年5月1日
(由2015年第6號法律公告增補)
$34.5        
2017年5月1日
(由2017年第10號法律公告增補)
$37.5        
2019年5月1日
(由2019年第8號法律公告增補)
$40        
2023年5月1日
(由2023年第3號法律公告增補)
附表4
[第11及17條]
最低工資委員會
1.委員的委任條款及條件
(1)并非公職人員的委員 ——
(a)在其委任文書所指明的任期內(nèi)任職,并按行政長官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委任條款及條件任職;及
(b)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2)屬公職人員的委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3)任何委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4)根據(jù)第(1)(b)款提出的請辭,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接獲該通知當日生效。
2.委員的免任
行政長官如信納任何并非公職人員的委員,因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充分理由,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zhí)行其職位的職責,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委員免任。
3.署理主席
(1)行政長官可委任并非公職人員的另一名委員,在下述期間署理主席職位 ——
(a)主席一職懸空期間;或
(b)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zhí)行主席的職責期間。
(2)署理主席具有并可行使主席的一切權(quán)力,亦須執(zhí)行主席的所有職責。
(3)任何由看來是署理主席一職的人作出的事情,或任何就該人而作出的事情,不會僅因下述原因而無效 ——
(a)在署理委任或在與該項委任相關的事宜方面,有欠妥或不符合規(guī)定之處;或
(b)需要該人署理主席職位的情況從未出現(xiàn)或不再存在。
4.會議
(1)委員會會議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
(3)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為 ——
(a)會議的主持人;及
(b)不少于當時在位的其他委員的半數(shù),而其中須包括最少3名并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以及最少一名屬公職人員的委員。
(4)在符合本附表的規(guī)定下,委員會可規(guī)管本身的程序。
5.委員會的地位
委員會并非政府的雇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豁免權(quán)或特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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