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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 商務部:《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2018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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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時間:2018年07月12日

引  言

社交電商是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據國家《電子商務“十三五”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地方電子商務和經濟發(fā)展情況,強化市場的主導作用,鼓勵社交網絡發(fā)揮內容、創(chuàng)意及用戶關系優(yōu)勢,建立健康規(guī)范的社交電商發(fā)展模式,實現(xiàn)電子商務產業(yè)鏈共治共建共享的健康生態(tài)。
本規(guī)范旨在建立社交電商發(fā)展的良好生態(tài)環(huán)境,加快創(chuàng)建社交電商發(fā)展的新秩序。促進社交電商規(guī)范安全發(fā)展,凈化互聯(lián)網購物環(huán)境,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交電商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落實互聯(lián)網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夯實行業(yè)自律基礎,界定相關主體的責任。加快建設社交電商信息基礎設施,健全社交電商發(fā)展支撐體系。本規(guī)范針對社交電商開展過程中的交易功能開發(fā)或接入、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入駐、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管理、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的監(jiān)督、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等主要環(huán)節(jié),圍繞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編寫,原則如下:
——針對行為制定規(guī)范:針對社交電商售前、售中、售后各個階段的主要經營行為編寫本規(guī)范,圍繞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社交電商服務商等角色,力求做到分模塊、分功能、分責任管理,即在社交電商交易形成過程中提供與交易直接相關功能的主體應承擔相應責任,不提供功能的除其他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外,不承擔責任。
——符合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基于社交電商經營特點展開,依據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完成內容編寫,并具備符合互聯(lián)網發(fā)展特征的創(chuàng)新要求。
——以大數據為基礎形成管理體系:倡導社交電商全生命周期以大數據為基礎進行有效的記錄、存儲和保護,建立可追溯、可衡量、可協(xié)同的規(guī)范化管理體系。
——建設社交電商線上線下融合體系:倡導政府、企業(yè)、服務者、第三方機構、用戶共同建設社交電商命運共同體,遵循線上和線下一致性原則,形成行業(yè)共治。


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

1 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社交電商的相關定義和社交電商經營的基本原則,包括社交電商基本要求、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服務、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和多方共建共治機制等。
本規(guī)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交電商經營活動。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涉及金融類產品內容方面的服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社交電商social e-commerce
社交電商是基于人際關系網絡,利用互聯(lián)網社交工具,從事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經營活動,涵蓋信息展示、支付結算以及快遞物流等電子商務全過程,是新型電子商務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之一。
目前社交電商的主要表現(xiàn)形態(tài)包括社群電商化、電子商務社交化及傳統(tǒng)企業(yè)社交電商化三個方向。社群電商化主要包括平臺開店型社交電商、代理分銷型社交電商、拼團型社交電商、視頻直播型社交電商及內容粉絲型社交電商等創(chuàng)新形式。
2.2   社交電商經營者social e-commerce operator
從事社交電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要包括直接或間接面向消費者在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內直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自建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接入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等。
2.3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social e-commerce trading platform
是指依法注冊登記的,在社交電商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guī)則、交易撮合、交易信息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檢索、交易合同訂立、售后維權、投訴舉報等與交易直接相關的一項或多項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4 社交電商服務商social e-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
是指依法注冊登記的,為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系統(tǒng)開發(fā)、平臺接入、信息和廣告推廣、會議服務、信用評價、支付結算、快遞物流、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一項或多項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若服務商提供服務的商業(yè)目的并非專門用以社交電商服務,但社交電商經營者利用其服務開展商品信息發(fā)布及相關商品交易活動的,則在該類商品經營活動中,相關服務商構成社交電商服務商地位。


3 基本原則
3.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監(jiān)督。
3.2 從事社交電商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yè)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4 社交電商基本要求
4.1 經營主體登記
4.1.1 社交電商經營者中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4.1.2 社交電商經營者中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授權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統(tǒng)一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4.2 商品與服務
4.2.1 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4.2.2 社交電商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軍火/軍械及其配件;
——警用/軍用物品;
——管制刀具;
——考古文物及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人體器官;
——賭博用具;
——偷盜/走私/搶劫/搶奪物品;
——帶有攻擊性的種族主義或反宗教信仰的物品;
——毒品;
——正在流通的股票、債券、證券、抵押品和相關憑證;
——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制品;
——反動、色情及迷信音像制品;
——其他物品。
4.2.3 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商品與服務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4.2.3.1 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不得經營的特殊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
——醫(yī)療器械生產、經營;
——藥品經營;
——食品經營;
——出版物經營;
——血液制品的經營;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經營;
——種畜禽生產經營;
——煤炭經營;
——煙草經營;
——文物經營;
——民用槍支制造、配售;
——成品油批發(fā)、零售、倉儲;
——食鹽經營;
——特種設備;
——其他物品。
4.2.3.2 嚴禁傳銷。本規(guī)范所稱傳銷,是指《禁止傳銷條例》中所規(guī)定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
4.2.3.3 嚴禁非法集資。本規(guī)范所指非法集資,是指《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所規(guī)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4.2.3.4 嚴格禁止采用各種手段規(guī)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
4.3 商品信息與廣告
4.3.1 商品展示與信息發(fā)布是指以文字、圖片、視頻或其他形象的方式將商品的全貌、性能、材質、特點等展示出來,以便消費者進行鑒別、挑選,并以此吸引消費者,引起消費者購買興趣服務。社交電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口碑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4.3.1.1 社交電商經營者發(fā)布的關于商品或服務的描述、售賣、價格信息等應當真實、全面、準確。
4.3.1.2 為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信息發(fā)布的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或相關社交電商服務商,應加強對其社交電商經營者發(fā)布的信息進行管理,發(fā)現(xiàn)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信息攔截、阻斷、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3.2  廣告宣傳
4.3.2.1 社交電商經營者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lián)網廣告管理辦法》及其他涉及廣告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
4.3.2.2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xiàn)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要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等權利。
4.3.2.3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發(fā)布者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4.3.2.4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社交電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4.3.2.5 社交電商經營者發(fā)布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4.3.2.6 廣告內容準則:
4.3.2.6.1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4.3.2.6.2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妨礙環(huán)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3.2.7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4.3.2.8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廣告使用數據、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4.3.2.9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4.3.2.10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社交電商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4.3.2.11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4.3.2.12 其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與廣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4 電子合同
4.4.1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4.2 社交電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自愿、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社交電商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4.4.3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4.4.4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4.4.5 消費者按照社交電商經營者的要約邀請,通過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作出的、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為要約。要約到達發(fā)布商品或服務的社交電商經營者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4.6 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明確、清楚、完整地告知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合同范本的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允許消費者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的信息。
4.4.7 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實物商品的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進行交付的,以消費者(或其他代收人)在相關單據上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或者實物憑證中所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4.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
4.4.9 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4.10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5 交易保障
4.5.1 數據保護
4.5.1.1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個人信息開發(fā)與保護規(guī)則。
4.5.1.2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5.1.3 個人發(fā)現(xiàn)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fā)現(xiàn)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個人要求刪除或更正的,應提交明確有效的書面通知且應對該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4.5.1.4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收集信息應遵循正當必要合法的原則,信息應為與以上主體交易密切相關的信息,以上主體不得收集與交易無必要聯(lián)系的信息。
4.5.1.5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社交電商交易活動數據信息安全。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消費者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以上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4.5.2 知識產權保護
4.5.2.1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4.5.2.2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當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行政法規(guī),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以及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
4.5.2.3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侵害著作權;
——假冒專利;
——假冒注冊商標;
——假冒域名等。
4.5.2.4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進行監(jiān)督管理。
4.5.2.5 在社交電商交易活動中,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5.2.6 在社交電商交易活動中,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5.2.7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等權利。
4.5.2.8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4.5.3 公平競爭
4.5.3.1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yè)道德。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4.5.3.2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實施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4.5.3.2.1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
4.5.3.2.2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
——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社交電商經營主體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以上主體也應當如實入賬。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以上主體的行為;但是以上主體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以上主體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無關的除外。
4.5.3.2.3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社交電商主體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4.5.3.2.4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本規(guī)范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4.5.3.2.5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4.5.3.2.6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4.5.3.2.7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社交電商主體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未經其他社交電商主體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社交電商主體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惡意對其他社交電商主體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社交電商主體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4.5.4 信用管理
4.5.4.1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積極參與全國統(tǒng)一信用評價標準體系的建立工作。
4.5.4.2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4.5.4.3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口碑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5.5 售后服務監(jiān)督與保障
4.5.5.1 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社交電商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社交電商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4.5.5.2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費者定作的;
——鮮活易腐的;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社交電商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5.5.3 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4.5.5.4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4.5.5.5 利用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代理銷售商品和服務,從中獲取傭金取得收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為經銷商。經銷商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退貨,但下列商品除外:
——經銷商定作的;
——鮮活易腐的;
——在線下載或者經銷商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且經銷商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經銷商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社交電商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經銷商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經銷商承擔;如社交電商經營者和經銷商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5.6  發(fā)票
社交電商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4.5.7  稅收義務
社交電商交易中的各方作為交易主體,應當按照交易的性質以及在交易中獲得的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有依照稅收法律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權利。
4.6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責任
4.6.1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責任
4.6.1.1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對申請直接進入或間接通過社交電商服務商進入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經營許可資質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資質登載的信息或者相關電子鏈接標識。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直接進入或間接通過社交電商服務商進入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社交電商經營者知悉并同意登記協(xié)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或監(jiān)督和督促社交電商服務商履行上述義務。
4.6.1.2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向政府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
4.6.1.3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與申請直接進入或間接通過社交電商服務商進入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社交電商經營者訂立協(xié)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修改其與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的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社交電商經營者。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不接受協(xié)議或者規(guī)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xié)議或者交易規(guī)則承擔相關責任。
4.6.1.4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guī)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互聯(lián)網社交工具內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社交電商交易秩序。
4.6.1.5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不得利用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平臺交易規(guī)則等手段, 對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4.6.1.6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社交電商經營者及其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jiān)控制度,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行為,應當向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的服務。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平臺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行為,依法要求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采取措施制止的,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予以配合。
4.6.1.7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社交電商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采取必要措施。
4.6.1.8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fā)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社交電商經營者的真實有效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xié)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不能提供社交電商經營者真實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社交電商交易平臺賠償后,有權依據訂立的合同和協(xié)議向社交電商經營者或為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接入服務的社交電商服務商追償。
4.6.1.9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yè)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社交電商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qū)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4.6.1.10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fā)布時間。平臺內社交電商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社交電商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6.1.11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擬終止提供社交電商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服務商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服務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6.1.12 鼓勵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社交電商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4.6.2  社交電商服務商責任
4.6.2.1 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當要求申請接入或入駐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的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4.6.2.2 為社交電商交易活動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4.6.2.3 為社交電商交易活動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口碑傳播服務及評論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通過網絡社交載體提供上述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4.6.2.4 為社交電商交易活動提供系統(tǒng)開發(fā)、平臺接入、信息和廣告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快遞物流、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當積極協(xié)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社交電商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lián)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5 電子支付
5.1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5.2 電子支付是指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服務商直接或授權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通過電子終端發(fā)出支付指令,實現(xiàn)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5.3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開展電子支付業(yè)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5.4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根據審慎原則,實名開立用戶支付賬戶,對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為用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應加強對用戶支付賬戶的管理,為同一用戶建立唯一的用戶身份識別號,對該用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lián)、統(tǒng)一管理;對同一用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支付賬戶為同名賬戶且多個支付賬戶中登記的用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5.5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在為用戶開立賬戶時,根據賬戶開立主體不同,分為個人支付賬戶和單位支付賬戶。
5.6 為保障用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證用戶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為支付賬戶提供安全可靠的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在用戶發(fā)出支付指令前,提示用戶對支付指令的準確性進行確認。
5.7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遵守本規(guī)范規(guī)定。本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互聯(lián)網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支付機構互聯(lián)網支付業(yè)務風險防范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 快遞物流服務
6.1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6.2 社交電商交易活動中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從事業(yè)務活動應當遵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爝f物流服務提供商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6.3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guī)范快遞業(yè)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6.4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
6.5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應當在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應當及時發(fā)布服務提示公告。
6.6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fā)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6.7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在從事快遞業(yè)務的同時,向用戶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與寄件人的合同中應當對代收貨款服務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提供代收貨款服務,涉及金融管理規(guī)定的,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6.8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消費者權益保障
7.1 消費者權利及保護
7.1.1 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其合法的權利和權益進行侵害。
7.1.2 交易遵循的原則
7.1.2.1 平等:社交電商交易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7.1.2.2 自愿: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服務時是出于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7.1.2.3 公平: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公正、合理、滿意;
7.1.2.4 誠實信用:社交電商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當誠實信用、注重信任,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7.2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2.1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口碑等有關情況。
7.2.2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社交電商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7.2.3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社交電商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7.2.4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7.3 侵權責任
7.3.1  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社交電商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3.2  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7.3.3  社交電商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7.4 糾紛解決機制
7.4.1 社交電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通過調節(jié)、協(xié)商和解,請求社群組織、消費者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7.4.2 社交電商經營者、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及社交電商服務商應積極建立社交電商調解機制與在線爭議解決機制。
7.4.3 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可以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guī)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社交電商交易雙方可以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爭議。各方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7.4.4 社交電商經營者與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發(fā)生爭議,社交電商經營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7.4.5 本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的,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進行解決。


(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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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1

沙發(fā)
縱橫四海樓主Lv.10 發(fā)表于 2020-3-5 21:10:22 | 只看Ta
指引合規(guī)的“北極星”——《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
2019-09-10
原文地址:http://www.dhl.com.cn/CN/tansuocontent/0008/016658/7.aspx?MID=0902

前言

2019年7月11日,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在中國互聯(lián)網大會上正式發(fā)布《2019中國社交電商行業(yè)發(fā)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預計,2019年我國社交電商市場規(guī)模將超2萬億元,同比增長63.2%;從業(yè)人員規(guī)模將達4801萬人,同比增長58.3%,社交電商呈現(xiàn)出蓬勃發(fā)展之態(tài)。然而,社交電商在快速成長中也出現(xiàn)虛假宣傳、非法傳銷等問題,亟需平臺建立內控管理制度,以規(guī)范運營、健康發(fā)展。

社交電商區(qū)別于傳統(tǒng)電商,是以“人”為核心,基于人際關系網絡,利用互聯(lián)網社交工具,從事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一種迅速發(fā)展的新興電子商務模式。然而,社交電商“山寨產品泛濫”、“虛假廣告宣傳”、“涉嫌傳銷”等等標簽,對其行業(yè)形象和市場生態(tài)均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為規(guī)范社交電商合規(guī)經營,商務部發(fā)布了《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下稱“《規(guī)范》”),目前已進入審核環(huán)節(jié)。本文就《規(guī)范》涉及的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宣傳規(guī)范、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承擔、爭議解決五個方面,進行系統(tǒng)化的細致梳理與總結,希冀能夠為社交電商規(guī)范經營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提供合規(guī)指引。

一、社交電商經營規(guī)范
社交電商因其社交屬性,若稍有不慎,容易觸碰傳銷、非法集資等“高壓線”,并為此付出“高昂學費”。對此,《規(guī)范》從市場主體依法登記、嚴禁傳銷、嚴禁非法集資、依法納稅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明確社交電商與違法行為的界限,為社交電商規(guī)范運營作出指引。

(一)市場主體登記

(二)依法合規(guī)經營

(三)電子合同


(四)電子支付
二、社交電商宣傳規(guī)范
社交電商經營者宣傳渠道多樣,不乏有部分經營者因缺少合規(guī)意識對產品進行過度甚至虛假宣傳,同時,著作權、商標等侵權事件亦屢見不鮮。如今年年初,小紅書先后被主管行政機關認定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以及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被處以行政罰款累計11萬元[1]。對此,《規(guī)范》從廣告、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三大維度,對宣傳推廣規(guī)范進行層層把控。

(一)商品信息

(二)廣告宣傳

(三)知識產權

(四)公平競爭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
《報告》預計,2019年我國社交電商消費者人數將達5.12億人,成為電子商務創(chuàng)新的主要力量。然而,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于2019年7月17日發(fā)布的《2019年(上)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jiān)測報告》顯示,自2013年以來,全國電子商務投訴數量總體呈增長趨勢,主要投訴問題為退款問題、商品質量、網絡欺詐、售后服務等[2]。由此可見,社交電商交易平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兑?guī)范》特別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主體責任承擔
均衡保障社交電商交易平臺、社交電商經營者及社交電商服務商三方的權益,是《電子商務法》制定亮點之一。《規(guī)范》結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明晰確立了三方各自的主體責任,即經營者負有依法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而平臺及平臺服務商則負有管理職責及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任。

(一)社交電商經營者

(二)社交電商交易平臺

(三)社交電商服務商

五、爭議解決
當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交易時出現(xiàn)糾紛時,設置一套運行良好的爭議解決機制,將會有利于化解各方之間的沖突。為此,《規(guī)范》就消費者與社交電商經營者之間及社交電商經營者與社交電商交易平臺之間的爭議解決機制作出指引。

六、結語

《規(guī)范》是我國社交電商立法的一次重要舉措,意味著我國社交電商將進入法治化、規(guī)范化的發(fā)展軌道,也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又一次新突破??梢哉f,推動社交電商法治化、規(guī)范化,依法保障社交電商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正當其時。

文中備注:

[1]滬監(jiān)管嘉處字(2019)第142018007948號、滬監(jiān)管嘉處字(2019)第142018007969號、滬監(jiān)管嘉處字(2019)第142018006705號。
[2]《2019年(上)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檢測報告》,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9年7月17日發(fā)布。

原文地址:http://www.dhl.com.cn/CN/tansuocontent/0008/016658/7.aspx?MID=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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