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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晉人社廳發(fā)〔2021〕43號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 省級調劑金、省級儲備金和費率浮動三個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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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9-3 10:00:29 | 只看樓主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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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鏈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741016
發(fā)文單位: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文件編號: 晉人社廳發(fā)〔2021〕43號
文件名: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晉人社廳發(fā)〔2021〕43號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 省級調劑金、省級儲備金和費率浮動三個辦法的通知
發(fā)文日期: 2021-08-05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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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橫四海點評: -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 省級調劑金、省級儲備金和費率浮動三個辦法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fā)〔2021〕4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8月5號


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的互助共濟功能,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可持續(xù)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模式的通知》(晉人社廳發(fā)〔2020〕7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是指由各市和省本級按照規(guī)定的基數和比例提取并上解至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化解各市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風險的專項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條 調劑金籌集。調劑金原則上每年籌集一次。
  (一)首次籌集。2021年,各市財政局和省財政廳按照2020年底本市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以基金決算數據為準)的40%提取調劑金,并按時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具體上解時間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規(guī)定。
  (二)常規(guī)籌集。從2022年起,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全省基金運行情況,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各市和省本級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出上解計劃,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下達調劑金上解額度通知。各市財政局和省財政廳按照規(guī)定比例提取調劑金,于3月底前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 申請調劑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年度完成參保擴面任務、工傷保險費核定征收率達93%(含)以上、參保繳費率達90%(含)以上(停產、半停產和關閉破產等參保未繳費僵尸企業(yè)除外);
  (二)上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
  (三)上年度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
  (四)上年度按規(guī)定核定繳費基數、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五)無擠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五條 調劑金調劑辦法。調劑金原則上每年調劑一次。
  (一)2021年調劑辦法。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上解調劑金后,2020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剩余基金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的市或省本級,由調劑金調劑補足至3個月的可支付月數。各市或省本級2020年底前應支未支待遇,由調劑金一次性專項調劑解決,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2022年及以后年度調劑辦法。從2022年起,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條件,且上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偏離度均在5%(含)以內的市或省本級,實行全額調劑,由調劑金調劑補足至3個月的可支付月數;上年度基金預決算收入或支出偏離度超過5%的市或省本級,實行差額調劑,每超出1個百分點(如兩項指標同時超出,以最高一項確定)調劑金核減5%(超出部分不足1個百分點的,等比例核減調劑金),核減金額最高不超過全額調劑金額的20%。
  (三)如遇基金出現重大運行風險等特殊情況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條件的市或省本級,同一年度內可適當給予再次調劑補助。
  第六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條件之一的市或省本級,調劑金不予調劑,其基金缺口或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核減部分,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申請解決,于每年5月底前補足到位,并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資金到位情況。
  第七條 調劑金申請和下撥程序:
  (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劑金申請報告,并附《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申請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申請報告應包括當期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年度基金預決算、參保擴面任務完成、工傷保險費征繳情況和基金缺口原因分析及解決措施、無擠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承諾書。
  (二)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匯總全?。ê”炯墸┱{劑金申請報告后進行初審,并于每年4月上旬提出調劑意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
  (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財政廳結合預決算偏離度核定調劑金額。每年4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達調劑金批復計劃,同時將核準的調劑金劃撥至各相關市或省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調劑金預算管理:
  (一)調劑金預算編制。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根據本年度各市及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編制下年度調劑金預算草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廳審核并匯總編入省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規(guī)定上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大批準后執(zhí)行。
  (二)基金預算編制。各市和省本級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時,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確定的調劑金繳撥預算編列“上級補助收入”和“上解上級支出”。省、市兩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核實基礎業(yè)務數據,強化預算編制審核。
  (三)基金預算執(zhí)行。各市和省本級基金預算經批準后,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各市和省本級編制基金決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基金決算報表及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如實編報,確保決算數據真實準確。
  第九條 調劑金管理:
  (一)賬戶使用。調劑金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計算在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之內,省財政廳在已開設的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子賬戶進行專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調劑金子賬戶),用于接收各市和省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上解(劃撥)的調劑金,向各市和省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撥(劃撥)調劑金。各市通過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完成調劑金上解和接收省級下撥調劑金,不再單獨設立賬戶。
  (二)調劑金上解下撥。調劑金上解下撥過程中,財政專戶發(fā)生的收支,財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銀行出具的一式多聯原始憑證記賬。
  (三)利息收入處理。調劑金在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調劑金子賬戶)中產生的利息,納入下年度調劑金撥付總額統一分配使用。
  (四)會計核算。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對調劑金單獨建賬,負責調劑金的會計核算,明確記錄調劑金收入、支出、結余情況,根據銀行回單、收支匯總表、財政專戶收款憑證及撥款憑證等其他有效憑證,及時填制記賬憑證。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調劑金繳撥納入市級工傷保險核算體系。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和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執(zhí)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分別通過在“下級上解收入”、“補助下級支出”、“利息收入”科目下設置“調劑金”明細科目,在“上級補助收入”、“上解上級支出”科目下設置“省級調劑金”明細科目,對調劑金進行會計核算。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之間建立以月或季度為周期的對賬制度,并按月溝通財政專戶儲存額變動情況。
  (五)如發(fā)現各市調劑金申請報告提供虛假承諾或數據的,追回下撥的調劑金,基金缺口由該市自行解決。
  (六)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要做好全省工傷保險參保征繳數據監(jiān)測、預算執(zhí)行情況調度、分析研判及信息化保障支持,加大重點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的稽核力度,對下撥各市的調劑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年3月底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上年度調劑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調劑金使用情況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通報各市。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參保繳費率是指上年度繳費人數與參保人數的比值;可支付月數是指上年底基金累計結余金額與上年度基金月平均支出金額的比值;基金預決算收入偏離度指基金預決算收入的差額與基金預算收入的比值的絕對值;基金預決算支出偏離度指基金預決算支出的差額與基金預算支出的比值的絕對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渡轿魇∪嗣裾k公廳關于轉發(f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山西省工商保險調劑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09〕160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單位:萬人、萬元、%


申請條件
參保

計劃數


參保人數


計劃

完成率


繳費人數


參保

繳費率


應征保費


實征保費


核定

征收率


基金

收入預算


基金

收入決算


偏離度


基金

支出預算


基金

支出決算


偏離度


累計結余額


月均

支出額


可支付月數


申請金額(大寫)


市人社局意見:
蓋章

市財政局意見:

蓋章


市稅務局意見:
蓋章


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全省重大工傷事故導致的突發(fā)性、大規(guī)模、集中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fā)〔2019〕7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是指由各市和省本級按照規(guī)定的基數和比例提取并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于全省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應急支付的專項工傷保險基金。各市和省本級現有儲備金不再保留,全部納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管理使用。
  第三條 儲備金籌集。儲備金原則上每年籌集一次。
  (一)首次籌集。2021年,各市財政局和省財政廳按照2020年底本市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以基金決算數據為準)的5%提取儲備金,并按時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常規(guī)籌集。從2022年起,儲備金的計劃總規(guī)模按照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8%確定。每年3月底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儲備金使用情況,按照各市和省本級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上解(劃撥)金額。各市和省本級按時足額將儲備金上解(劃撥)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累計結存額達到計劃總規(guī)模時,暫停提取。
  第四條 儲備金申請條件和支付項目:
  各市和省本級參保用人單位發(fā)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受傷的重大工傷事故,可申請儲備金支付應急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搶救醫(yī)療費(搶救醫(yī)療費按照人均10萬元計算)。
  儲備金不足支付時,從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中調劑解決。
  第五條 儲備金申請和下撥程序:
  (一)用人單位發(fā)生重大工傷事故時,其所在地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48小時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職工傷亡和參保情況。在省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其事故報告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在48小時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職工傷亡和參保情況。
  (二)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職工傷亡情況及待遇支付需求,提出儲備金申請報告,并附《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三)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自收到初審意見2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核準的儲備金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同時告知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五)省本級申請儲備金,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提出儲備金申請報告,并附《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由省財政廳將核準的儲備金劃撥至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六條 儲備金管理:
  (一)賬戶使用。儲備金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省財政廳在已開設的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子賬戶進行專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子賬戶),用于接收各市和省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上解(劃撥)的儲備金,向各市和省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撥(劃撥)儲備金。各市通過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完成儲備金上解和接收省級下撥儲備金,不再單獨設立賬戶。
  (二)儲備金上解下撥。儲備金上解下撥過程中,財政專戶發(fā)生的收支,財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銀行出具的一式多聯原始憑證記賬。
  (三)利息收入處理。儲備金在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子賬戶)中產生的利息,納入下年度儲備金撥付總額統一分配使用。
  (四)會計核算。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對儲備金單獨建賬,負責儲備金的會計核算,明確記錄儲備金收入、支出、結余情況,根據銀行回單、收支匯總表、財政專戶收款憑證和撥款憑證等其他有效憑證,及時填制記賬憑證。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儲備金繳撥納入市級工傷保險核算體系。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和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執(zhí)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分別通過在“下級上解收入”、“補助下級支出”、“利息收入”科目下設置“儲備金”明細科目,在“上級補助收入”、“上解上級支出”科目下設置“省級儲備金”明細科目,對儲備金進行會計核算。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之間建立以月或季度為周期的對賬制度,并按月溝通財政專戶儲存額變動情況。
  第七條 相關市或省本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儲備金之日起1日內,根據事故傷亡情況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預撥給用人單位,將搶救醫(yī)療費預撥給有關醫(yī)療機構,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后的待遇結算,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省下撥的儲備金計入上級補助科目,納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
   第八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儲備金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及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報告儲備金的使用情況。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要對省下撥的儲備金實行跟進監(jiān)管、跟蹤稽核,每年2月底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上年度儲備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工傷事故發(fā)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各市和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發(fā)生率、職業(yè)病危害程度、基金收支管理等因素建立考評獎懲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

  單位:萬元

申請

理由

申請單位(蓋章)年月曰

申請金額(大寫)


支出

項目
工傷醫(yī)療費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


市人

社局

意見




政局

意見

蓋章


山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充分發(fā)揮工傷保險費率杠桿的調控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和《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fā)〔2019〕7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yè),其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方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綜合確定本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亡)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列入考核范圍的待遇費用除外)占上年度該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yè)的,其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行業(yè)基準費率和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施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yè)的,其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行業(yè)基準費率和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一類行業(yè)基準費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期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經辦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檔次:
  (一)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下浮至基準費率的50%;
  (二)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40%的,本年度費率下浮至基準費率的80%;
  (三)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80%的,執(zhí)行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
  (四)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120%的,本年度費率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120%的,本年度費率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
  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列入支繳率的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第八條 上年度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下浮:
  (一)發(fā)生一起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受傷事故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少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用人單位初次參保且繳費不滿1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限制下浮情形。
  上年度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三年內不得下浮:
  (一)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發(fā)生一起1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受傷責任事故的。
  第九條 在省本級參保的煤炭企業(yè)和各市2020年繳費費率高于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150%的用人單位,2021年的繳費費率仍按2020年的繳費費率執(zhí)行。2021年繳費費率高于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150%的用人單位,自2022年起到2024年,在三年內逐步過渡到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50%。具體為:
  (一)2022年繳費費率,以2021年繳費費率超出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150%的部分為基數,下浮40%;
  (二)2023年繳費費率,以2021年繳費費率超出所屬行業(yè)
  基準費率150%的部分為基數,下浮70%;
  (三)2024年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50%執(zhí)行;
  (四)2025年開始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浮動。
  第十條 經辦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核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出具《山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用人單位應按照核定的繳費費率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費率浮動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填寫《山西省工傷保險費率重新核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但復核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該繳費費率。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該繳費費率。經辦機構因核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有誤導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工傷保險費,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貫徹落實和組織實施;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對省本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組織實施和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業(yè)務指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本辦法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及效果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匯總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作為今后完善費率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fā)前已按當地原費率浮動辦法完成費率浮動的市或省本級,本年度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原則上不再變動。
山西省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與費率表


行業(yè)類別

行業(yè)名稱

基準費率(%)

浮動費率(%)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yè),其他金融業(yè),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yè),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yè),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0.2

上浮二檔:0.3

上浮一檔:0.24


批發(fā)業(yè),零售業(yè),倉儲業(yè),郵政業(yè),住宿業(yè),餐飲業(yè),電信、廣播電視和衛(wèi)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yè),租賃業(yè),商務服務業(yè),研究和試驗發(fā)展,專業(yè)技術服務業(yè),居民服務業(yè),其他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新聞和出版業(yè),文化藝術業(yè)
0.4

上浮二檔:0.6浮一檔0.48下浮一檔:0.32下浮二檔:0.2

農副食品加工業(yè),食品制造業(yè),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yè),煙草制品業(yè),紡織業(yè),木材加工和札竹、藤、棕、草制品業(yè),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y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制造業(yè),其他制造業(yè),水的生產和供應業(yè),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yè),水利管理業(yè),生態(tài)保護和環(huán)境治理業(yè),公共設施管理業(yè),娛樂業(yè)
0.7

上浮二檔:1.05

上浮一檔:0.84

下浮一檔:0.56

下浮二檔:0.35


農業(yè),畜牧業(yè),農、林、牧、漁服務業(yè),紡織服裝、服飾業(y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yè),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yè),醫(yī)藥制造業(yè),化學纖維制造業(yè),橡膠和塑料制品業(yè),金屬制品業(yè),通用設備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汽車制造業(yè),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yè),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yè),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yè),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yè),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yè),燃氣生產和供應業(yè),鐵路運輸業(yè),航空運輸業(yè),管道運輸業(yè),體育
0.9

上浮二檔:1.35
上浮一檔:1.08
下浮一檔:0.72
下浮二檔:0.45

林業(yè),開采輔助活動,家具制造業(yè),造紙和紙制品業(yè),建筑安裝業(yè),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yè),道路運輸業(yè),水上運輸業(yè),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yè)
1.1

上浮二檔:1.65
上浮一檔:1.32
下浮一檔:0.88
下浮二檔:0.55

漁業(yè),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y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yè),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yè),房屋建筑業(yè),土木工程建筑業(yè)
1.3

上浮二檔:1.95上浮一檔:1.56下浮一檔:1.04下浮二檔:0.65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yè),其他采礦業(yè),石油加工、
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yè)
1.6

上浮二檔:2.4
上浮一檔:1.92
下浮一檔:1.28

下浮二檔:0.8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è),黑色金屬礦采選業(yè),有色金屬礦釆選業(yè),非金屬礦釆選業(yè)
1.9

上浮二檔:2.85
上浮一檔:2.28
下浮一檔:1.52
下浮二檔: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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