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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關于發(fā)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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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12-2 10:00:03 | 只看樓主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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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鏈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112/t461216.html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文件編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文件名: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關于發(fā)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發(fā)文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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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于發(fā)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為進一步提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1日

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辦案單位是指各稽查局和第三稅務分局。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市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局審理委員會),市局審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規(guī)、稽查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法規(guī)處、貨物勞務稅處、企業(yè)所得稅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產行為稅處、社保非稅處、納稅服務處、征管科技處、國際稅務處、督察內審處、第一稅務分局、第二稅務分局、第五稅務分局、市稅務稽查局。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市局審理委員會委員。
  市局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guī)處,辦公室主任由法規(guī)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二)制定市局審理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guī)則;
  (三)審查辦案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
  (四)指導監(jiān)督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八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局審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一)受理、審核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分送書面審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務,草擬會議紀要;
  (五)草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
  (六)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統(tǒng)計、報告和歸檔等日常事務;
  (七)承辦市局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辦案單位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辦案單位為獨立執(zhí)法主體,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以及擬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包括:
  (一)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各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重大稅務案件,辦案單位應當在內部集體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各稽查局需提交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當經市稅務稽查局重點案件集體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通過。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由辦案單位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辦案單位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辦案單位內部執(zhí)法文書(稽查報告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案件處理的反饋意見(各稽查局提供);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辦案單位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辦案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簽名。
  對于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七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辦案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市局重大稅務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zhí)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十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案件涉及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重點審核,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審理意見進行審核,對案件整體處理意見是否同意表明態(tài)度并簽字。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案卷材料,向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采取書面審理與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經書面審理程序審理,對書面審理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采取會議審理程序審理。
第二節(jié) 書面審理

  第二十二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準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書面審理。
  第二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收到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書面審理意見,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經書面審理一致同意辦案單位所提處理意見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后,報送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辦案單位進行協(xié)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辦案單位補充調查;
  (三)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程序違法的,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重新處理;
  (四)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確鑿,但適用法律依據有誤,或案件定性有誤,或處理意見有誤的,應提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案件定性及擬處理意見。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相關意見書面反饋給辦案單位,辦案單位調整后再次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五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辦案單位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六條 辦案單位補充調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處理意見的,應將補充調查情況及相關材料提交給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繼續(xù)進行書面審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處理意見的,修改后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不再符合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的,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后,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第二十七條 審理過程中,辦案單位發(fā)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
  第二十八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三節(jié) 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溝通或專題會議討論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三十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審理,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案件審理人員、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市局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被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審理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會議議程一般包括:
  (一)辦案單位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二)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
  (三)各成員單位發(fā)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第三十二條 經市局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由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經市局審理委員會副主任審閱后,報送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辦案單位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zhí)法程序違法的,由辦案單位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如因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事項超出本機關法定權限的,按規(guī)定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由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fā)。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第六章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案件材料移交辦案單位。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案件材料移交辦案單位。
  辦案單位應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辦案單位印章后送達執(zhí)行。
  文書送達后5日內,辦案單位應將相關文書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審理工作相關材料進行整理,一案一卷,保存歸檔。
  第三十六條 市局審理委員會應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將本市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qū)稅務局應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轄區(qū)內重大稅務案件,其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具體審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guī)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渡虾J袊叶悇站?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9號發(fā)布,2018年第4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2018年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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