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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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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鏈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1255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
文件編號: -
文件名: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發(fā)文日期: 2019-08-29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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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
  全文有效
  2019.8.29
國家稅務總局盤錦市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序號 項目名稱 類別 子項 其他共同批準部門 設定依據(jù) 實施(審批)對象 收費(征收)的依據(jù)和標準 承辦
機構
備注
1 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2.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的處罰 3.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行為的處罰 4.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行為的處罰 5.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等行為的處罰 6.對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jīng)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2 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3 對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4 對偷稅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劾U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5 對違反納稅申報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行為的處罰 2.對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6 對逃避追繳稅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7 對抗稅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8 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9 對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0 對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1 對非法印制發(fā)票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2 對違反征管法規(guī)定,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3 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4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5 對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6 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7 對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等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8 對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19 對違反發(fā)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行為的處罰 2.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jù)的行為的處罰 3.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jù)的行為的處罰 4.對拆本使用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5.對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行為處罰 6.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7.對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8.對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9.對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jù)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jù)的;(四)拆本使用發(fā)票的;(五)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七)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八)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九)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0 對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或者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對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的行為的處罰 2.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1 對虛開、非法代開發(fā)票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虛開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2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3 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或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等行為的處罰 2、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摹?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4 對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5 對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規(guī)章】《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6 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規(guī)章】《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四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7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gu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發(fā)布)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tǒng)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納費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28 對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采取的加收滯納金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29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繳納應納稅款采取的扣押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30 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采取的凍結、扣押、查封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納稅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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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對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等行為采取的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zhí)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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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并有明顯轉移隱匿跡象行為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zhí)行措施。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33 對處罰決定逾期不復議也起訴又不履行行為采取的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八十八條第三款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34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加收滯納金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費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審理股
35 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行為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規(guī)章】《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116號,2000年6月27日發(fā)布)第二十一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也可以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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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稅款的追征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37 對增值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1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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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對消費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2008年11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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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對車輛購置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十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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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對煙葉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第六條 煙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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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對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四十九條 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guī)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42 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43 對資源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2011年9月30日, 國務院令第605號)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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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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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對房產(chǎn)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令第90號)第九條 房產(chǎn)稅由房產(chǎn)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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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對印花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令第11號)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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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國發(fā)[1985]19號)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產(chǎn)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48 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49 對契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1999年11月16日,遼政辦發(fā)〔1999〕61號)第三條契稅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0 對耕地占用稅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1 對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2016年3月28日,財稅[2016]25號)八、營改增后的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2 對教育費附加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1990年6月7日,國務院令60號)第五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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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稅局 遼寧省教育委員會關于開征地方教育費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遼財文字〔1999〕106號)第二條 具體征收工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 納稅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4 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明確地方稅務機關為全省向社會公開保險費唯一征收主體的通知》(2001年2月12日,遼政傳〔2001〕2號)省政府決定從2001年起,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tǒng)一由稅務機關征收。 納費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5 對失業(yè)保險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明確地方稅務機關為全省向社會公開保險費唯一征收主體的通知》(2001年2月12日,遼政傳〔2001〕2號)省政府決定從2001年起,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統(tǒng)一由地稅機關征收。 納費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6 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基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問題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遼政發(fā)〔2003〕23號)第三條各類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以經(jīng)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現(xiàn)行稅收管理體制統(tǒng)一代征保障金。 納費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7 對工會經(jīng)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總工會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jīng)費(籌備金)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2006年11月29日,遼地稅發(fā)〔2006〕183號)第二條 工會經(jīng)費代收的主體:遼寧省各級地稅機關。 納費人 依率計征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稽查局執(zhí)行股
58 稅務檢查 行政檢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jīng)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有關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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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檢查 行政檢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七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行政法規(gu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發(fā)布)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納費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檢查股
60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納稅服務科、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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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核定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yè)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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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延期申報的核準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64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128條 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jīng)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65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經(jīng)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66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67 檢舉獎勵 行政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市稽查局舉報中心、
68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 其它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征收管理科、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69 欠稅公告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征收管理科、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70 要求納稅人提供擔保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71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五十四條第(六)項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稽查局檢查股
72 調取納稅人當年帳簿 其他權力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有特殊情況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稽查管理科、稽查局檢查股
73 稅收優(yōu)先權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zhí)行。第二款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74 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等行為而采取代位權、撤銷權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五十條第一款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75 房產(chǎn)稅困難減免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發(fā)〔1986〕90號)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chǎn)稅。
【規(guī)章】《遼寧省房產(chǎn)稅實施細則》(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47號)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chǎn)稅。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財產(chǎn)和行為稅科、第一稅務分局法制股
76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決定把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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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的房地產(chǎn)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第(二)款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chǎn)”免征土地增值稅;
【規(guī)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1月27日,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第四款 符合上述免稅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chǎn)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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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第五條第一款“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jīng)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令第452號)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2010年7月21日,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四條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為一次性審批,減征幅度50%。納稅人變更主管稅務機關需重新審批。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對企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應每年審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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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建造并銷售普通標準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規(guī)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1月27日,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計稅。符合上述免稅規(guī)定的。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
80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第五條第二款“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jīng)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
81 注銷稅務登記的核準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納稅服務股
82 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布 其他行政權力
【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一條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納稅服務科
83 納稅評估 其他行政權力
【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43號)第三條第一款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第五條對評估分析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 納稅人 不收費 市局稅收風險管理局、第一稅務分局稅源管理科
84 獲取大企業(yè)涉稅信息 其他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六條第二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 不收費 第一稅務分局稅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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