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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 《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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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文件編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文件名: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 《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發(fā)文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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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 《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 《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全文有效
  2019.3.28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現(xiàn)將《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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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裁量階次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1.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8.境內機構或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未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申報、賬簿、憑證等管理的處罰

  9.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申報資料。
  9-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9-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10.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3.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4.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份數(shù)不超過10份或金額累計不超過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份數(shù)超過10份不超過50份或金額累計超過1萬元不超過3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份數(shù)超過50份或金額累計超過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當同一個違法行為按份數(shù)和金額對應的處罰幅度不一致時,適用處罰較重的裁量階次。
  15.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對稅務代理人按以下標準處罰:
1.稅務代理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追繳,未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流失的,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
2.稅務代理人在稅務機關追繳稅款過程中不予配合,或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流失的,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發(fā)票、票證等管理的處罰

  16.未按規(guī)定開具、使用、繳銷、存放、保管發(fā)票。
  16-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
(四)拆本使用發(fā)票的;
(五)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
(七)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6-2.拆本使用發(fā)票的。
  16-3.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
  16-4.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
  16-5.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
  16-6.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
  16-7.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
  17.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8.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9.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

  19-1.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9-2.丟失發(fā)票。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丟失非機打發(fā)票,每份罰款2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
2.丟失機打發(fā)票,每份罰款5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
3.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9-3.擅自損毀發(fā)票。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擅自損毀非機打發(fā)票,每份罰款2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
2.擅自損毀機打發(fā)票,每份罰款5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
3.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0.虛開或非法代開發(fā)票。
  20-1.虛開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虛開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非法代開發(fā)票。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非法代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1.非法印制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非法印制發(fā)票不超過50份且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非法印制發(fā)票超過50份不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不超過4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非法印制發(fā)票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40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當同一個違法行為按份數(shù)和金額對應的處罰幅度不一致時,適用處罰較重的裁量階次。對定額發(fā)票只按票面金額適用裁量階次。
22.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

  22-1.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不超過50份且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超過50份不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不超過4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4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4.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當同一個違法行為按份數(shù)和金額對應的處罰幅度不一致時,適用處罰較重的裁量階次。對定額發(fā)票只按票面金額適用裁量階次。
  22-2.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超過1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2-3.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超過1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3.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非法取得或廢止的發(fā)票。
  23-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不超過50份且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超過50份不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不超過4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4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當同一個違法行為按份數(shù)和金額對應的處罰幅度不一致時,適用處罰較重的裁量階次。對定額發(fā)票只按票面金額適用裁量階次。
  2.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或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或發(fā)票防偽專用品,違法所得不超過1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或發(fā)票防偽專用品,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3-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摹?/font>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不超過50份且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超過50份不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不超過4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超過100份或票面金額累計超過4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當同一個違法行為按份數(shù)和金額對應的處罰幅度不一致時,適用處罰較重的裁量階次。對定額發(fā)票只按票面金額適用裁量階次。
  24.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30%以下的罰款;
2.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超過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的,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3.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超過50萬元的,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五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對個人處每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6.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五十六條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
2.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的處罰

  27.偷稅。
  27-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積極配合稅務檢查,或主動預補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在稅務檢查中不予配合,或阻撓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7-2.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2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超過50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9.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積極配合稅務檢查,或主動預補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在稅務檢查中不予配合,或阻撓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0.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1.積極配合稅務檢查,或主動預補繳稅款的,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在稅務檢查中不予配合,或阻撓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處騙取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騙取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以上處罰,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處欠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金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的,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金額超過50萬元的,處欠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2.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納稅人拒不繳納代扣、代收稅款、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執(zhí)行,或主動補繳稅款的,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在稅務機關執(zhí)行中不予配合,或阻撓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準處罰:
1.扣繳義務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追繳稅款,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追繳稅款過程中不予配合,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jié)嚴重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5.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罰:
1.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能夠追繳入庫的,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下的罰款;
2.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處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稅務檢查的處罰
  3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7.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造成稅款流失不超過10萬元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稅款流失超過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稅款流失超過50萬元的,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納稅擔保的處罰
  39.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3.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超過10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0.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造成少繳稅款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4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造成應繳稅款損失不超過10萬元的,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造成應繳稅款損失超過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的,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造成應繳稅款損失超過50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未繳、少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說明: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本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shù)。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的 政策解讀
  來源:四川省稅務局
  發(fā)布日期:2019-03-28
   為規(guī)范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制定并發(fā)布了《四川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F(xiàn)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fā)布)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制定了《基準》。
   二、主要內容
   《基準》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處罰,違反申報、賬簿、憑證等管理的處罰,違反發(fā)票、票證等管理的處罰,違反稅款征收管理的處罰,違反稅務檢查的處罰,違反納稅擔保的處罰這六個部分進行了歸類,共涉及六類41項稅收違法行為。
   《基準》以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為前提,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行政效率和實際操作性,對處罰幅度進行了細化。一是針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一般設定四個裁量階次:“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為第一檔階次,體現(xiàn)了“首違不罰”的精神;“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為第二檔階次,處罰較輕,體現(xiàn)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為第三檔階次;“情節(jié)嚴重的”為第四檔階次。二是對于涉及發(fā)票或憑證的事項,按照份數(shù)和金額雙重因素設定裁量階次。三是對于丟失或擅自損毀發(fā)票的,設定裁量階次時考慮了機打發(fā)票和非機打發(fā)票的差異。四是對于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違法行為,設定裁量階次時考慮了是否配合稅務檢查、是否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等因素。五是對于涉及稅款金額的事項,在法定權限內賦予稅務機關裁量權,發(fā)揮裁量在實現(xiàn)個案正義方面的積極作用。上述設定方法,力爭實現(xiàn)基準內部結構有機平衡,推動稅務行政處罰在全省范圍內做到“同事同罰、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基準》在四川省稅務系統(tǒng)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痘鶞省纷?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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