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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 【持續(xù)關注】雙支柱全球最新動態(tài)(周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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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3-9-4 18:45:31 | 只看樓主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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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思邁特財稅國際稅收服務團隊
上周雙支柱全球動態(tài)我們主要可以關注OECD、聯(lián)合國、東盟、越南、澳大利亞、BVI、巴哈馬、美國、捷克、意大利和新西蘭等的最新動態(tài),具體概述如下。

目 錄
1、OECD正在研究簡化全球最低稅申報的方案
2、支柱一金額B的適用范圍等再次成為爭議焦點
3、聯(lián)合國最終報告再次呼吁在國際稅務合作中發(fā)揮更大作用
4、東盟各國財長稱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討論有助于東盟做好準備
5、越南與澳大利亞就全球最低稅等問題進行討論
6、BVI政府就全球最低稅問題進行討論
7、巴哈馬反對黨領袖稱政府應避免“零敲碎打”的稅收改革
8、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主席Smith在OECD會議上稱國會將拒絕扼殺就業(yè)的全球稅收投降
9、美國農民合作社尋求保護全球最低稅下的股息
10、美國稅收基金會報告稱全球最低稅存在損害美國的風險
11、捷克議會下議院一讀批準最低稅指令法律草案
12、意大利稅收改革法啟動支柱二國內立法
13、新西蘭發(fā)布DST法案草案計劃從2025年開始征收DST
文 章 內 容
1、OECD正在研究簡化全球最低稅申報的方案

來源:Bloombergtax
OECD稅收政策與管理中心副主任Achim Pross在接受采訪談到GloBE信息報告表時表示,在簡化報告過渡期間,OECD可能會對全球最低稅的要求進行調整,從而簡化公司提交相關信息的程序。
而兩家商業(yè)團體的稅務負責人告訴彭博稅務新聞社,他們希望報告模板的未來迭代能夠通過諸如隨著時間的推移使國別安全港永久化等修改而得到簡化。
丹麥工業(yè)聯(lián)合會稅法和國際稅務主管Sune Hein Lundbek在談到全球最低稅下申報義務時表示:企業(yè)對其復雜性表示強烈擔憂,但如果能實現(xiàn)真正的全球標準化,則他們也看到了潛力。
德國商業(yè)行業(yè)組織(BDI)的稅務和財務主管Monika Wünnemann也表示:企業(yè)仍然認為有進一步簡化的空間,例如通過保留目前的暫時簡化措施,如基于CbCR的過渡安全港。
企業(yè)還擔心,在每個實施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的轄區(qū),都有幾百個甚至上千個數(shù)據點需要收集,以填報報告模板。從業(yè)人士此前也表示,各國在實施最低稅規(guī)則方面的差異可能會帶來挑戰(zhàn)。
OECD 7月17日發(fā)布的信息報告表指南強調,將于2030年結束的全球最低稅過渡期間應允許公司有時間開發(fā)會計系統(tǒng),包容性框架可以探索更多的永久安全港和簡化措施。
過渡期間允許簡化報告適用于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始的所有財年。過渡期間不包括2030年6月30日之后結束的財年。
John Peterson是OECD負責設計GloBE規(guī)則的部門負責人,他表示,包容性框架工作小組談判最低稅框架的下一步工作之一是推進稅收征管的共同方法,因為每個人都在共同報告模板下查看相同的數(shù)據。因此,代表們已經設法讓每個人都通過GloBE信息報告表承諾采用共同信息報告框架。過渡期間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各國都在盯著對方,并表示這一過程所產生的結果可能會進一步簡化MNE的流程,但它也必須是有效的稅務風險評估工具。
Peterson認為,國別報告似乎是管理報告的最有效起點,但OECD準備接受它可能不知道這個問題答案的事實。因此,讓我們來做這項工作,如果我們需要做出修改并引入新報告,那么我們就會這樣做,然后我們可以給MNE留出足夠的時間來調整他們的系統(tǒng)。過渡期間結束后,申報模板將發(fā)生修改,以適應更細化的逐個實體的申報,因為稅務機關可能需要這種詳細程度來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Peterson表示,從合規(guī)性和風險評估的角度來看,很難評估這將會是怎樣的情況,但在過渡階段,我們可以看看通過報告表提交的信息以及規(guī)則的要求,并對可以做什么做出合理的判斷。我們需要在制度運行幾年后才能進行評估,同時還要考慮利益攸關方的意見。逐個實體的報告要到2030年才能準備就緒,因為大多數(shù)企業(yè)還沒有相應的系統(tǒng)。
思邁特提醒:7月17日,OECD/BEPS包容性框架(IF)發(fā)布了《經濟數(shù)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zhàn)—GloBE信息報告表(支柱二)》的最終版。GloBE信息報告表(GIR)最終版包括附件A1數(shù)據點,其中具體包含8張MNE集團信息表、7張轄區(qū)安全港和排除表以及42張GLoBE計算表共計57張表格及超過120個數(shù)據點;此外還包括附件A2解釋性指南,對這些表格如何進行填報進行了具體說明。首先,GIR規(guī)定了標準化的信息報告表模板,以促進GloBE規(guī)則的遵守和管理,其包含了稅務機關進行適當風險評估和評估成員實體補足稅義務正確性所需的信息;此外,GIR規(guī)定了過渡簡化轄區(qū)報告框架,回應了對2022年12月20日支柱二GloBE信息報告表公眾咨詢文件的反饋意見,允許跨國企業(yè)(MNE)在轄區(qū)層面報告其GIR計算;最后,GIR還規(guī)定GIR的共享方法,GIR將采用協(xié)調申報和交換機制,允許MNE在單一報告表中報告其GIR計算,并向可能產生補足稅義務的實施轄區(qū)提供更詳細的信息;此外,GIR還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設想。GIR具有信息豐富的性質,因此與申報和納稅的要求是分開的,這將由各實施轄區(qū)決定。詳見7月21日TPPERSON分享內容。

2、支柱一金額B的適用范圍等再次成為爭議焦點

來源:南方中心官網等
本周,各商業(yè)團體已開始就OECD支柱一金額B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的適用范圍、方法及復雜性等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8月30日,政府間組織南方中心在發(fā)表的一封信中告訴OECD,該組織針對基礎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定價計劃可能會給發(fā)展中國家?guī)沓林氐墓芾碡摀也惶赡軒砜捎^的收入。針對7月份發(fā)布的關于金額B的咨詢文件提出的兩個范圍界定方法的備選方案。南方中心建議采用“備選方案B”,即定性更強的方法,因為它可以“對基礎分銷商進行可靠定價”。該方案將包括單獨的定性范圍標準,以確定“非基準”回報。
8月30日,代表公司和企業(yè)的貿易委員會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委員會(NFTC)在寫給OECD的一封信中希望新的轉讓定價規(guī)則(全球稅務協(xié)議的一部分)能適用于數(shù)字服務的分銷。針對咨詢文件中的兩個備選方案,NFTC表示,其成員更傾向于備選方案A,因為它“更適合”提供一種簡化和“精簡”的轉讓定價方法。該組織還認為,備選方案B更為主觀,會導致不確定性。
9月1日,代表了亞馬遜、谷歌、Meta和微軟等許多全球大型科技公司的美國信息技術產業(yè)委員會(ITI)在致包容性框架的一封信中表示,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應擴大支柱一金額B的適用范圍,將數(shù)字服務納入其中。
9月1日,國際商會、商業(yè)圓桌會議(BRT)和瑞士控股分別在致OECD的意見信中稱,他們的成員建議將全球稅收協(xié)議中一項旨在簡化某些交易轉讓定價方法的措施(被稱為金額B)作為可選的安全港。
所有商業(yè)團體都表示,他們贊成備選方案A,認為該方案代表了一種簡化和更精簡的轉讓定價方法。美國也贊成用備選方案A來確定范圍。但發(fā)展中國家則傾向于備選方案B,認為需要制定更多的定性標準,以避免金額B牽涉到更高價值的活動(高于基礎營銷和分銷活動),從而使各國失去更多收入。
思邁特提醒:7月17日,OECD發(fā)布了一份《支柱一金額B》的公眾咨詢文件和《支柱一金額B概要》(以下簡稱“新咨詢文件”)。此前,OECD曾于2022年12月8日就金額B進行過一次公眾咨詢,此次咨詢已經于2023年1月25日結束。與之前的咨詢文件相比,新咨詢文件包含了有關合格交易、適用范圍、定價方法、文檔要求和稅收確定性等方面的幾處關鍵變化。在上次咨詢中利益攸關方提出的若干建議已納入新咨詢文件。有關各方可在2023年9月1日前提供意見。咨詢文件提出了兩個備選方案,以確定哪些交易屬于金額B的范圍。第一種“備選方案A”是更加定量的方法。該方案采用單邊定價法,不涉及服務分銷或商品營銷、交易或分銷。第二種方案,即“備選方案B”是更加定性的方法。備選方案B將包括單獨定性范圍標準,以確定“非基礎”的回報,詳見7月23日TPPERSON分享內容。有關支柱一金額B第二次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詳情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3、聯(lián)合國最終報告再次呼吁在國際稅務合作中發(fā)揮更大作用

來源:聯(lián)合國官網
8月30日,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發(fā)布了《在聯(lián)合國促進包容和有效的國際稅務合作》的最終報告。該報告對OECD雙支柱改革提出了批評,指出OECD由最富裕的發(fā)達國家主導,盡管OECD的工作技術質量很高,但發(fā)達國家而非發(fā)展中國家對其的采用卻更為廣泛。該報告指出,發(fā)展中國家認為,擬議改革的預期收益微乎其微,特別是與實施成本相比。
該報告認為,在支柱一下,金額A將分配給少數(shù)MNE的市場轄區(qū)太少,發(fā)展中國家還被要求放棄對所有企業(yè)征收國內數(shù)字服務稅(DST)的權利,這是一個潛在的重要收入來源。關于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該報告稱,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不太可能參與,因為它們往往更迫切地需要將資源調配到其他地方。
與之前的草案版本一樣,該報告建議聯(lián)合國采取三種可能的行動方式:(1)確立正式的多邊稅收公約,規(guī)定具約束力的可強制執(zhí)行的國際稅務合作義務;(2)制定框架公約,確立國際稅收治理的一般制度;或者(3)制定不具約束力的議程,以協(xié)調改善國際稅收規(guī)范的行動。
下一步措施將由聯(lián)合國成員決定采取哪種方案(如有),然后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來確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動。然而,在此期間,OECD雙支柱計劃似乎可能開始生效(尤其是支柱二的最低補足稅)。
思邁特提醒:聯(lián)大于2022年11月一致通過一項決議,授權該組織開始政府間稅務會談。該決議還提出了制定聯(lián)合國稅收公約、建立新的全球稅務機構和合作框架的理由。中國和印度等崛起中的大國贊成聯(lián)合國更多地參與稅收事務,而美國及其歐洲盟國則支持OECD在制定全球稅收標準方面發(fā)揮作用。聯(lián)合國的稅務合作努力將成為OECD 2021年全球稅收協(xié)議的潛在競爭對手,該協(xié)議呼吁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稅,并在各國之間重新分配公司利潤,以解決數(shù)字稅收問題。一些發(fā)展中國家認為OECD的協(xié)議并沒有充分惠及它們,因此推動聯(lián)合國參與其中。聯(lián)合國秘書長辦公室在有關該問題的報告最終版本中稱,聯(lián)合國發(fā)揮更大作用將建立在現(xiàn)有稅務合作結構的基礎上,各國政府應將其作為“優(yōu)先事項”。該報告的草案版本已于本月早些時候發(fā)布。聯(lián)大將在9月18日開始的下屆會議上討論擴大聯(lián)合國在稅務領域作用的方案。詳情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4、東盟各國財長稱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討論有助于東盟做好準備

來源:東盟官網
8月25日,東盟財長和央行行長第十界聯(lián)席會議在印度尼西亞舉行,會后發(fā)布了《第10屆東盟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AFMGM)聯(lián)合聲明》。這是印度尼西亞擔任東盟主席國期間舉行的第二次此類會議。
財長們在該聲明中表示,東盟成員國最近就OECD制定的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及其對投資激勵措施影響進行的討論將有助于該區(qū)域各國做好相應準備。
財長們指出,此次討論增進了成員國對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的了解,有助于他們預測新規(guī)則對東盟國家稅收激勵政策的潛在影響。此次討論以及有關加密資產稅和碳稅的討論將提高東盟成員國應對當前和未來挑戰(zhàn)的準備程度。
此外,該聲明還稱,會議歡迎東盟稅收論壇支持完成和完善雙邊稅收協(xié)定網絡以解決雙重征稅問題的舉措所取得的進展,并鼓勵東盟成員國加快完成和完善雙邊稅收協(xié)定網絡,以改善本區(qū)域的投資環(huán)境。會議歡迎在加強預提所得稅結構的討論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實施在線系統(tǒng)——全程序或部分程序,以及在東盟網站上共享預提所得稅規(guī)定,以促進擴大東盟債務發(fā)行的投資者基礎,實現(xiàn)更大程度的經濟一體化。會議贊同東盟外貿局努力按照國際達成共識的標準改進信息交換的實施,并采取審慎的措施解決BEPS問題,以加強稅基和國內資源調動,包括采用新的信息交換(EOI)實施報告格式,以更好地反映信息交換的實施情況。
思邁特提醒:該聲明是在雅加達為期3天的部長會議結束時發(fā)布的。此前幾天,東盟投資部長們呼吁對全球最低稅規(guī)則進行審查。投資部長們表示擔心是改革只會有利于發(fā)達國家,而擾亂對東盟國家的投資。同時,該聲明的發(fā)布正值聯(lián)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關于國際稅務合作的最終報告發(fā)布之際(如上),該報告強調了對支柱二的擔憂,尤其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沉重的合規(guī)負擔。該報告稱,一些國家似乎對支柱二的實施持觀望態(tài)度。許多國家還擔心,其他國家實施支柱二將影響其稅收主權以及通過稅收抵免吸引和激勵投資的能力。古特雷斯還提出了確保國際稅務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的三個方案。

5、越南與澳大利亞就全球最低稅等問題進行討論

來源:越南Haiquanonline
8月29日,在由越南財政部與澳大利亞財政部聯(lián)合舉辦的“第三屆越南-澳大利亞金融合作”對話會議上,分享了一些重要內容,如全球最低稅的適用、資本市場和氣候模型的經驗、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制定金融政策等。
在會上,與會代表重點分享了澳大利亞公司所得稅管理政策和投資激勵措施的實踐經驗和良好實踐;采用全球最低稅的解決方案;澳大利亞企業(yè)債券市場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信用評級服務;澳大利亞碳市場運營、氣候融資、能源轉型融資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實施全球最低稅的挑戰(zhàn),以及越南發(fā)展企業(yè)債券市場的法律框架和困難的最新信息。
關于全球最低稅的內容,越南代表、越南稅務總局副局長Dang Ngoc Minh表示,與澳大利亞一樣,越南也發(fā)布了普遍適用于國內外投資的公司所得稅政策。據Dang Ngoc Minh介紹,目前越南普遍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0%,但越南也在采取包括稅收激勵在內的多項措施吸引外資。目前,越南對外資企業(yè)適用的平均公司所得稅稅率約為8-10%。
思邁特提醒:根據OECD的規(guī)定,年合并營業(yè)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MNE將繳納全球最低稅,在越南經營的3.65萬家外國企業(yè)中,約有1017家法人實體將受到影響。全球最低稅對越南吸引外資和預算收入具有重大影響。越南政府已研究并向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關于全球最低稅計劃的決議草案,其中包括兩項重要規(guī)則:收入納入規(guī)則(IIR)和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QDMTT),將從2024財年開始實施。目前適用于不需繳納全球最低稅的企業(yè)的激勵措施將保持不變。越南希望與澳大利亞分享和交流在應對全球最低稅方面的經驗,以維護投資環(huán)境,并在實施全球最低稅的背景下處理與越南外國投資者利益相關的問題。而在澳大利亞2023-2024年的預算案中,政府宣布了一項計劃,即從2024年開始實施全球最低稅,并規(guī)定從2025年開始實施低稅利潤規(guī)則(UTPR)。據估計,全球最低稅將在2022-2023年的五年內幫助澳大利亞籌集約3.7億澳元的資金。然而,澳大利亞實施全球最低稅和國內最低稅的主要挑戰(zhàn)是在一定時期內設計一個與國內法律制度相適應的法律框架,且全球最低稅的適用必須得到實施全球最低稅的其他組織的認可。

6、BVI政府就全球最低稅問題進行討論

來源:Bvibeacon
8月15日,BVI副總理Lorna Smith表示,盡管政府預計計劃中的全球最低稅(GMT)不會對BVI的金融服務行業(yè)產生不利影響,但政府仍在與該行業(yè)進行討論,以確保該地區(qū)在領導人考慮未來發(fā)展方向時“與時俱進”。
Smith女士在一次新聞發(fā)布會上被問及GMT時表示:BVI一直遵守國際標準制定者制定的所有要求,這次也不例外。我們談論的是BEPS倡議提出的全球最低稅,BVI多年來一直是該倡議的成員,BVI一直在密切關注這一情況。
BVI官員尚未宣布該地區(qū)是否會加入GMT,但Smith女士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稅款應在納稅國繳納。她還解釋說,該地區(qū)是一個稅收中立的轄區(qū),部分原因是為了幫助公司和企業(yè)“避免重復納稅”。她指出,GMT適用于年合并營業(yè)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的MNE。我們的此類公司數(shù)量相對較少,但我們正在與業(yè)界討論此事,因為我們希望了解最新情況,并保持關注。我們正在就此事與業(yè)界進行積極討論。她補充說,BVI是全球第二大對沖基金轄區(qū),但對沖基金不受全球最低稅的影響。然而,在最近的一次專題討論會上,一些專家并不像Smith女士那樣樂觀。在會議上的其他發(fā)言人警告稱,GMT不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解決方案。他們表示,各個轄區(qū)必須承擔起進行全面轄區(qū)評估的責任。
根據《BVI金融》對小組討論的總結,小組成員的共識很明確:實施GMT的道路充滿了復雜性和潛在的障礙。他們認為,每個國家都需要評估實施或不實施該稅對其特定經濟的影響,同時考慮當?shù)氐木唧w情況和現(xiàn)有的金融基礎設施。當被問及是否計劃在BVI進行這樣的轄區(qū)評估時,Smith女士沒有正面回答,而是表示現(xiàn)在還“為時尚早”,政府正在“與我們的私營行業(yè)進行咨詢”。
思邁特提醒:參加BVI金融論壇的其他小組成員包括OECD前稅收政策主任Pascal Saint-Amans、STEP全球公共政策委員會主席Geoff Cook和佛羅里達大學稅法教授Mindy Herzfeld等。Saint Amans表示,大多數(shù)OECD成員轄區(qū)已就GMT達成共識,但其他轄區(qū)還沒有表現(xiàn)出興趣。

7、巴哈馬反對黨領袖稱政府應避免“零敲碎打”的稅收改革

來源:Tribunemedia
8月30日,巴哈馬反對黨領袖Michael Pintard敦促政府在自由民族運動(FNM)對公司所得稅提案的回應中避免“零敲碎打”式的改革,并警告說:我們犯錯的余地很小。
Pintard告訴《論壇商報》,公司所得稅不應被“孤立地”看待,而應成為對整個巴哈馬稅收制度進行全面審查和改革的一個要素,否則國家在實施改革時可能會遭受“意想不到的后果”。
Pintard在致財政部財政秘書Simon Wilson的一封信中詳細闡述了自由民族運動(FNM)對政府公司所得“綠皮書”的立場,并補充說,巴哈馬有義務通過廣泛咨詢、開展必要的實證研究和尋求專家建議,在稅收改革方面取得正確的結果。
思邁特提醒:巴哈馬的該倡議首先只適用于年合并營業(yè)收入至少超過7.5億歐元的MNE集團及其子公司。巴哈馬政府在2023年5月17日發(fā)布的“綠皮書”中提出了三種方案(詳見5月30日TPPERSON分享內容)。詳細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8、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主席Smith在OECD會議上稱國會將拒絕扼殺就業(yè)的全球稅收投降

來源:美國眾議院籌款委員會
9月1日,在與OECD協(xié)調全球稅收協(xié)議的國際協(xié)會舉行的一次會議上,眾議院籌款委員會成員在主席Jason Smith(MO-08)的帶領下明確表示,那些試圖利用OECD全球稅收協(xié)議竊取美國就業(yè)崗位和稅收收入的國家可能會在未來承擔經濟后果。與Smith主席一同出席會議的還有以下委員會成員:眾議員Ron Estes(KS-04)、眾議員Kevin Hern(OK-01)、眾議員Carol Miller(WV-01)、眾議員Greg Murphy(NC-03)、眾議員Michelle Steel(CA-45)、眾議員Randy Feenstra(IA-04)、眾議員Nicole Malliotakis(NY-11)、眾議員Ron Estes(KS-04)、Rep.Kevin Hern(OK-01)、眾議員Carol Miller(WV-01)、眾議員Greg Murphy(NC-03)、眾議員Michelle Steel(CA-45)、眾議員Randy Feenstra(IA-04)和眾議員Nicole Malliotakis(NY-11)。在會上,議員們分享了四個要點:
1、眾所周知,美國已經有了一個強有力的全球最低稅。全球無形低稅所得(GILTI)制度已經實施了近六年,每年籌集數(shù)十億美元。我們不反對歐洲或其他國家實施自己的GILTI稅。但是,我們不會突然廢除我們行之有效的制度,轉而采用一個未經檢驗的、具有極大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的制度。
2、我們鼓勵OECD制定具體行動來應對中國和其他國家濫用該制度的風險,包括識別對公司財務賬目的操縱,防止國家補貼或可退還抵免被用作避稅工具。
3、如果各國繼續(xù)推進UTPR補足稅,我們將繼續(xù)積極采取稅收和貿易對策。我們不會允許無賴的外國征稅人攻擊美國公司的美國業(yè)務,或騷擾在第三方國家運營的美國公司和工人。
4、我們繼續(xù)強烈反對各國針對美國公司征收歧視性DST。關于支柱一,我們同樣反對對美國造成過度影響的結構。
OECD全球稅收項目的下一步將對我們經濟和工人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我們期待著今天的對話,并希望能與你們攜手共進。
思邁特提醒:此前,Smith主席提出了H.R.3665號法案,即《捍衛(wèi)美國就業(yè)和投資法案》,以防止拜登總統(tǒng)的全球稅收投降扼殺美國的就業(yè)機會,放棄對美國稅法的主權,并將競爭優(yōu)勢拱手讓給中國。根據OECD的全球稅收協(xié)議,該法案對任何向美國企業(yè)和工人征收不公平稅收的外國征收對等稅。眾議員Estes還提出了《防止不公平稅收法案》,以阻止外國通過OECD的支柱二即所謂的“低稅利潤規(guī)則”(UTPR)補足稅來攻擊美國的就業(yè)和稅收。詳情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9、美國農民合作社尋求保護全球最低稅下的股息

來源:美國農民合作社
8月29日,據美國全國農民合作社理事會(NCFC)致美國財政部的兩封信函稱,美國農民合作社希望得到澄清,根據15%全球最低稅的立法模板,他們將能夠扣除轉給成員的收益。
根據這兩封信,NCFC要求財政部澄清,與合作社成員開展業(yè)務的收益將繼續(xù)被視為其成員的收入。被稱為“支柱二”15%全球最低稅的立法模板并未明確允許這種稅收待遇,因此該行業(yè)協(xié)會要求財政部向OECD尋求澄清。
該行業(yè)組織解釋說,根據美國稅法Sub T,農民合作社可以將其收益作為贊助股息轉給其所有者或贊助人。美國法律還允許合作社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扣除分配給農民成員的贊助股息。
支柱二規(guī)則規(guī)定,合作社的“贊助股息”將被視為對所有者的分配。但是,NCFC指出,這些規(guī)則并沒有對該術語給出明確的定義。
該行業(yè)組織稱:據推測,構成成員實體的贊助股息應根據其所在轄區(qū)的法律來確定。然而,立法模板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NCFC的美國合作社成員認為“需要做出某些澄清”。
思邁特提醒:截至目前,已經有139個轄區(qū)就全球稅收協(xié)議達成共識,15%的全球最低稅被稱為支柱二,盡管在7月17日OECD發(fā)布的第二套《征管指南》解決了美國針對全球最低稅的一些問題,如可銷售的可轉讓稅收抵免等,但是看來美國將會問題多多,OECD為了促成美國實施全球最低稅將不得不作出更進一步的讓步,如是否會將GILTI視為等效于QDMTT等。

10、美國稅收基金會報告稱全球最低稅存在損害美國的風險

來源:美國稅收基金會
8月30日,美國稅收基金會發(fā)布了題為《支柱二對美國稅基的風險》的研究報告,該報告稱即將實施的全球最低稅將“威脅到美國的稅基”,因為它將危及美國的稅收收入,并限制國會制定美國稅收政策的能力。
該報告稱,美國公司獲得更多的外國稅收抵免可能會在10年內使政府損失643億美元,但如果公司在美國報告更多的所得,政府可能會獲得993億美元的收益。該報告研究了各國采用15%的全球最低稅框架(即支柱二)的影響,近140個國家于2021年12月批準了該框架,美國以外的許多國家也已開始采用。
稅收基金會預計,由于美國政府尚未采取行動頒布支柱二,公司將在美國報告更多收入,這可能會使美國從稅收角度更具吸引力。然而,支柱二對美國稅收收入的總體影響仍不明確,因為預計它將減少美國對股息、資本利得和退休計劃分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
該報告稱,美國股東將繳納更多的外國稅款,從而降低他們的稅后所得,這可能會使個人所得稅收入減少多達690億美元。公司分配稅(如股票回購稅)征收的減少可能會進一步抵消公司稅收入的增加。
8月29日,共同撰寫該報告的稅收基金會高級經濟學家Alan Cole表示,根據利潤轉移、外國稅收抵免和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估算,美國財政在10年內可能會損失340億美元。如果世界其他國家都采用支柱二,那么美國將喜憂參半,但負面影響可能大于正面影響。在美國境外采用支柱二后發(fā)生的利潤轉移可能會使財政受益,但有幾個復雜因素。
稅收聯(lián)合委員會(JCT)指出,公司可能會將利潤從低稅轄區(qū)轉移到中等稅轄區(qū),如英國,這將導致美國提供更多的外國稅收抵免。Cole表示,此外,企業(yè)可能會猶豫是否將利潤轉移到美國,因為預計新的稅收法案可能會在2025年—2026年左右出臺,屆時將需要解決即將到期的個人稅收措施。
該報告稱,美國或許可以通過改革其最低稅制度來增加收入,以遵循支柱二的核心機制——收入納入規(guī)則(IIR)。Cole表示,立法者肯定應該將這一方案保留在桌面上,但這并不是沒有代價的。
美國GILTI制度是一種最低稅制度,對整個公司集團的總收入、虧損和可抵扣稅款適用10.5%的稅率,并對外國稅收抵免提供20%的扣減。相比之下,支柱二在轄區(qū)層面采用15%的稅率,通過國別計算來確定納稅義務,并且不對外國稅收抵免提供扣減。
Cole表示,國別計算對公司來說更難遵守,如果低稅轄區(qū)頒布支柱二,則美國財政在收入上可能不會有太大增長。他表示,盡管如此,GILTI制度在實質排除、費用分配和結轉方面對公司的慷慨程度實際上不如IIR。
Cole表示,除了對收入的影響,全球最低稅可能會嚴重影響美國立法者制定稅收政策的能力,比如將MNE稅率降至15%以下的抵免。立法者們最關心的問題是低稅利潤規(guī)則(UTPR),這是一項旨在迫使各國采用15%最低稅的輔助措施,允許外國轄區(qū)在公司國外義務低于該稅率時提出主張。美國國會有兩項法案建議對采用UTPR的國家采取報復性措施,但這并不是立法者的唯一選擇。如果因為UTPR而陷入曠日持久的貿易戰(zhàn),那將是一個錯誤,但如果允許這種情況經常發(fā)生,那也將是一個錯誤。根據支柱二立法模板,稅收抵免可以重新設計,作為收入計入而不是減少稅額,從而利用這些設計。此外,根據支柱二規(guī)則,美國公司替代性最低稅(CAMT)可以改革為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QDMTT)。
Cole表示:在實踐中,UTPR和其他支柱二機制可能很容易被漏洞規(guī)避,而這些漏洞已經變得很明顯。
思邁特提醒:該報告包括導言,背景(OECD和美國的稅收制度),美國稅基面臨的第一個風險:對公司稅收入的影響,美國稅基面臨的第二個風險:對美國國內稅收政策的干預和結論。詳情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11、捷克議會下議院一讀批準最低稅指令法律草案

來源:捷克議會官網
8月29日,捷克議會下議院一讀批準了實施《最低稅指令》的法律草案。為使該法案生效,下議院還必須通過二讀和三讀,隨后由參議院批準、總統(tǒng)簽署并在《政府公報》上發(fā)布。
思邁特提醒:5月15日,捷克政府發(fā)布了實施《最低稅指令》(2022/2523)的法律提案草案。在經過征詢意見后,捷克政府批準了該提案草案。8月18日,捷克眾議院接受審議第515/0號法案,該法案旨在轉化歐盟第2022/2523號指令,確保對歐盟境內的MNE集團和大型國內集團征收全球最低稅。該法案包括以下措施:(1)對在前4個會計期間中至少有2個會計期間年合并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8.18億美元)的集團征收補足稅,以確保最低有效稅率為15%;(2)對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年適用收入納入規(guī)則(IIR),對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開始的財年適用低稅利潤規(guī)則(UTPR);(3)規(guī)定指令中包含的或基于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的排除,以減輕征管負擔;以及(4)對來自國內來源的收入引入合格國內補足稅,以維護國家對來自其境內來源的收入征稅的主要權利。提醒注意的是,捷克議會不同意以快速通道程序(只需一讀)批準擬議法律。因此,擬議法律仍需進行二讀和三讀,然后才能進行后續(xù)的立法程序。

12、意大利稅收改革法啟動支柱二國內立法

來源:TAXNOTES
8月29日的意大利稅收改革法正式生效,從而為歐盟全球最低稅指令的轉化鋪平了道路。該法律為計劃中的改革制定了框架,并賦予政府24個月的時間來頒布一項或多項法令來執(zhí)行這些改革。
根據8月14日在意大利官方公報上發(fā)布的法律文本,政府的改革目標包括減輕稅收負擔;防止和打擊避稅和逃稅行為;根據歐盟立法和OECD的提案,引入可提高意大利全球競爭力的措施;以及確保與OECD的BEPS項目措施保持一致。
該法律還要求執(zhí)行理事會指令(EU)2022/2523,該指令要求歐盟成員國采用OECD促成的雙支柱稅收改革計劃支柱二下的GloBE立法模板。該指令必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轉化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法。
根據立法文本,意大利將采用國內最低稅,并制定懲罰制度,以阻止不遵守GloBE規(guī)則的行為。立法文本還補充稱,政府還計劃修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重新審查確定外國子公司收益在意大利應納稅的標準,以與GloBE規(guī)則保持一致。其他改革還包括:考慮到意大利采用了歐盟支柱二指令,對意大利的稅收激勵政策進行修訂;計劃進行公司所得稅制度改革,以提高意大利作為投資目的地的吸引力。
思邁特提醒:GloBE規(guī)則制定了一個補足稅框架,以確保MNE(在前四個財年中有兩個財年的集團年合并收入超過7.5億歐元)在其運營所在所有轄區(qū)繳納15%的有效稅率。歐盟指令中的GloBE規(guī)則包括IIR及其輔助規(guī)則,即低稅利潤規(guī)則(UTPT)。意大利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內143個轄區(qū)之一,這些轄區(qū)于2021年10月就該計劃的設計達成了共識。這些改革旨在跟進BEPS項目的第1項行動計劃,該行動旨在應對數(shù)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zhàn)。

13、新西蘭發(fā)布DST法案草案計劃從2025年開始征收DST

來源:新西蘭財政部
8月31日,新西蘭政府向眾議院提交了《數(shù)字服務稅(DST)法案》。該法案將允許政府在適當?shù)臅r候,對具有高度數(shù)字化商業(yè)模式、從新西蘭獲得收入的大型跨國實體的總收入征稅。DST不會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征收。如果政府對OECD多邊解決方案支柱一的進展情況感到滿意,則可以通過樞密院令延長實施日期。財政部長Grant Robertson曾于8月29日表示,OECD雙支柱改革計劃進展緩慢是促成這一決定的一個因素。
根據DST法案草案,該稅將適用于中介平臺、社交媒體和內容共享平臺以及互聯(lián)網搜索引擎。不過,該法案稱,一些與應稅數(shù)字服務相關的活動也在征稅范圍之內。這些活動包括廣告;依賴用戶生成數(shù)據的活動;以及提供中介平臺、社交媒體和內容共享平臺或互聯(lián)網搜索引擎的附帶活動。
但是新西蘭的DST可能會推遲五年,這取決于OECD為應對數(shù)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zhàn)而促成的改革計劃的進展情況。
擬議中的3%的DST將對年數(shù)字服務收入超過7.5億歐元、向新西蘭消費者銷售的數(shù)字服務超過350萬新西蘭元(約合200萬美元)的大型MNE征收。
該稅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然而,根據8月31日發(fā)布的稅務局對該法案的注釋,稅務部長Barbara Edmonds可以在晚些時候建議推遲征稅,直至2030年1月1日。
注釋稱,新西蘭政府仍致力于在OECD達成一項多邊解決方案,但也希望做好準備,以防該解決方案的實施時間過長或在實踐中無法生效。注釋補充稱,如果各國能達成合適的解決方案,則五年的支持將為政府推遲和廢除DST留出足夠的時間。
注釋稱:規(guī)定一個靈活的生效日期,既能平衡為納稅人提供確定性的需要,又能使政府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做出快速反應,包括OECD的進展、情況類似轄區(qū)的行動以及整個國際背景。
思邁特提醒:新西蘭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中的大多數(shù)轄區(qū)之一,該框架于2021年10月8日就雙支柱改革計劃的設計達成共識。此次改革是BEPS項目第1項行動計劃的后續(xù)行動。支柱一的目標是重新分配大型MNE在沒有常設機構的轄區(qū)銷售所得的部分剩余利潤。根據新規(guī)則,這些轄區(qū)將可以對這些利潤行使征稅權,稱為金額A。作為對征稅權的交換,各轄區(qū)必須撤銷現(xiàn)有DST和類似措施,并避免引入新措施。金額A規(guī)則將在一份《多邊公約》(MLC)中得到體現(xiàn),各轄區(qū)可在2023年底前開始簽署該公約。大多數(shù)包容性框架成員于7月11日達成共識將暫停新的DST的期限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或直至MLC生效。不過,凍結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至少有30個轄區(qū)簽署MLC,這些轄區(qū)至少占金額A范圍內MNE最終母公司的60%。詳情敬請關注TPPERSON后續(xù)分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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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度國際稅收案例匯編》;
3、《2022年度全球轉讓定價動態(tài)匯編》;
4、《2022年度全球稅收協(xié)定動態(tài)匯編》;
5、《2022年度全球雙支柱動態(tài)匯編》;
6、《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匯編》;
7、《特別納稅調整新舊政策匯編》;
8、《中國CRS及情報交換相關稅收政策匯編》;
9、《走出去企業(yè)稅收政策法規(guī)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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