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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 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優(yōu)化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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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3-3-3 16:26:58 | 只看樓主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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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公眾號文章
公眾號名稱: 國際稅收
標題: 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優(yōu)化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3-03-03 09:45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4544&idx=1&sn=1c68278d2d1dc6639294c051c6d9e2e9&chksm=97ede267a09a6b719556a47342ddc6536a64b5e9f9b9e71481a06c63012c58b445b7974d284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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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二維碼: -

作者信息
王郁琛(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周艷(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張曉棠(安徽財經大學經濟學院)

文章內容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的調節(jié)力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guī)范收入分配秩序,規(guī)范財富積累機制,保護合法收入,調節(jié)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边@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來,韓國運用個人所得稅制度優(yōu)化收入分配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效果,值得關注和借鑒。本文擬梳理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措施體系,分析其政策特點,并立足我國實際提出若干建議,以期對改進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的相關政策措施有所啟發(fā)和參考。
一、韓國收入分配及稅制情況簡介

(一)收入分配情況
韓國是新興經濟體中發(fā)展較快的國家,也是收入分配狀況相對比較合理的國家。2021年,韓國人口約5120萬人,人均GDP為3.48萬美元,是全世界人口在5000萬以上、人均GDP達到3萬美元以上的7個國家之一。從家庭財富看,截至2021年3月,韓國家庭平均財富為4.1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05萬元),較上一年度同期增長14.2%。從家庭收入看,2020年,韓國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6125萬韓元(約合人民幣30.6萬元)和4836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4.2萬元),較上一年度同期分別增長3.4%和4%。從基尼系數看,2020年韓國基尼系數為0.331,較上一年度下降0.008。近年來,韓國基尼系數一直沒有超過0.4的警戒線,同時呈現逐年緩慢下降的趨勢,表明韓國的收入分配狀況更趨公平合理(見圖1)。


(二)稅制簡介
韓國擁有比較完備的稅收制度,稅收法治化程度較高,稅制對經濟發(fā)展發(fā)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F行稅種共計25個,按照稅收收入層次劃分,可以分為國家稅和地方稅。目前國家稅有14個,包括國內稅10個、特定用途稅3個和關稅;地方稅有11個,其中省稅6個,市(縣)稅5個。韓國稅制結構如表1所示。


目前,韓國各稅種中稅收收入居第一位的是所得稅(Income Tax,下稱“個人所得稅”);居第二位的是法人稅(Corporation Tax,下稱“企業(yè)所得稅”)。根據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公布的相關數據,2020年韓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01.3萬億韓元(約合人民幣5065億元),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6.1%;企業(yè)所得稅收入為65.3萬億韓元(約合人民幣3265億元),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8%。韓國稅制呈現較為明顯的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體的結構,為稅收工具在調節(jié)收入分配中發(fā)揮作用創(chuàng)造了條件。
二、韓國個人所得稅稅基設計及分析

韓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其劃分標準與我國類似;其稅制設計采用綜合加分類的混合稅制,綜合所得和分類所得的稅基分別計算;在稅基計算中還特別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防范逃避稅現象。
(一)各類應稅所得的計算
1.綜合所得
韓國個人所得稅中的綜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養(yǎng)老金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所得按照屬于應稅收入的范圍計算。
股息所得包括實際分配的股息和視同分配的股息。
經營所得是指經營收入扣除合規(guī)開支以及向前彌補的虧損。在2020年之前,虧損結轉可彌補年限為10年;2020年起,為緩解新冠感染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對居民收入造成的沖擊,韓國政府將虧損結轉彌補的年限提高到15年。
工資薪金所得按扣除后的收入計算,最高可扣除2000萬韓元。韓國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見表2。


養(yǎng)老金所得按扣除后的收入計算,最高可扣除900萬韓元。韓國養(yǎng)老金扣除標準見表3。


其他所得包括宗教所得和其他偶然所得。例如,從一項獨立的個人講座中獲得的報酬可扣除60%,其余部分計入其他所得。
2.退休金所得
退休金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① 退休金收入-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的扣除標準(見表4)


② (①×12)÷工作年限
③ ②-根據換算的工資額確定的扣除標準(見表5)


3.財產所得
財產所得包括轉讓土地、建筑物、地上房屋、租賃權、不動產產權、股票等取得的收入減去合規(guī)的支出。計算公式如下:
財產所得=轉讓收入-合規(guī)成本-合規(guī)扣除-長期持有特別扣除
其中,對于轉讓土地和建筑物,持有年限越長,扣除比例越高,最高可扣除轉讓收入的80%。
(二)非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
1.非應稅所得
韓國個人所得稅非應稅所得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大類:公共產品收入,主要指從公共福利信托財產中取得的利潤;部分特定的利息、股息收入,主要是一些長期儲蓄和部分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的利息、股息;特定的經營收入,主要是與農、林、牧、副、漁業(yè)相關的收入;特定的工資薪金及退休金收入,主要指部分特殊勞動群體取得的補貼;特定養(yǎng)老金收入,主要指一些具有補貼性質的養(yǎng)老金;特定其他收入,主要指根據國家法律獲得的獎金及部分文化、教育類活動收入;特定資產收入,主要指因種植農作物、再次購房或破產等特殊原因取得的不動產轉讓收入。
2.免稅所得
韓國個人所得稅免稅所得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免的收入,主要指非居民和外國人依據有關稅收協(xié)定或互惠稅收待遇取得的工資薪金;特定的土地轉讓所得,主要指轉讓耕種8年以上的耕地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為購買另一塊土地而轉讓原有土地的收入。
(三)綜合所得的收入扣除
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綜合所得納稅人可以在計算綜合所得的稅基時享受以下扣除。
1.基本扣除
基本扣除是對需要供養(yǎng)無收入或低收入家庭成員的納稅人進行的減免。納稅人可按照每個家庭成員每年150萬韓元扣除,家庭成員應是其配偶、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的直系親屬且該家庭成員自身年收入不足100萬韓元。
2.附加扣除
附加扣除包括四項:70歲及以上老人可扣除100萬韓元,殘疾人可扣除200萬韓元,女性戶主有家庭成員需要撫養(yǎng)或有家庭成員需要贍養(yǎng)的可扣除50萬韓元,單親家庭有孩子需要撫養(yǎng)的可扣除100萬韓元。
3.特別扣除
特別扣除是專門面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人的減免,包括以下五項:國家養(yǎng)老金、醫(yī)療保險補償、失業(yè)保險補償;指定用于購房儲蓄的40%,并且該納稅人名下應無房產或僅有1套面積在85平方米以下、政府評估價為3億韓元以下的房產;無房戶償還房屋租賃貸款本金的40%,上限為每年300萬韓元;支付的特定住房貸款利息;工資薪金收入者的支出達到其工資薪金收入25%以上的部分可以按比例扣除??鄢壤秊樾庞每ㄖС龅?5%、貸記卡和現金發(fā)票支出的30%、傳統(tǒng)市場、公共交通、圖書和觀看演出的支出的30%;根據不同的收入水平扣除上限分別按400萬韓元、350萬韓元和300萬韓元執(zhí)行。
4.適用扣除的資格準則
符合享受配偶免稅、贍養(yǎng)免稅、殘疾人免稅或老年人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是配偶和未婚的直系后代,或居民登記卡上列明的確實在居所居住的家庭成員。
(四)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一是注重與綜合性的收入分配政策保持協(xié)調。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稅基設計,有機融入了其社會分配政策體系,反映了韓國在制定分配政策時較注意頂層設計。在非應稅所得方面,韓國政府基本將對特定群體的財政補助全部排除在個人所得稅稅基之外,盡可能使社會福利政策所兌現的資金無損耗地送達特定群體手中。在綜合所得的稅基劃定上,韓國對主要來自于資本的利息、股息所得和主要來自于勞動的工資薪金所得及經營所得采取了顯著不同的標準。對于資本所得基本全盤納入稅基,對于勞動所得則設置了大量的扣除項目,體現了較明顯的保護主動所得、抑制消極所得、鼓勵勞動就業(yè)的政策傾向。
二是注重以家庭為單位保障民生的基本需求。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細胞,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石,韓國政府在設計個人所得稅基時,注重從家庭的層面保障住房、養(yǎng)老、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家庭成員等基本民生需求。在住房方面,韓國政府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房產、避免對房產的過度炒作,規(guī)定持有不動產的時間越長,扣除的比例越高;同時,對于無房的工資薪金收入家庭用于購房的支出及利息給予了特殊的扣除待遇,以促進實現“居者有其屋”。在養(yǎng)老方面,對于工作年限較長的勞動者的退休金給予較高的扣除標準,以鼓勵勞動者維持較穩(wěn)定的工作。在家庭成員的扶助方面,對于夫妻之間的相互撫養(yǎng),對老人、子女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尤其是對殘疾人、女性等特殊群體均設計了較細致的扣除標準,對維持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家庭生活水平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三、韓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及分析

(一)稅率設置
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針對綜合所得和分類所得設計了不同的稅率,其中綜合所得采用7檔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6%,最高稅率為42%,綜合所得稅率情況如表6所示。


退休金所得與綜合所得適用同樣的稅率表。退休金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是:先將應稅所得除以就業(yè)年數,然后根據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最后再乘以就業(yè)年數。
財產所得根據不動產所得和股票所得分別確定適用稅率。不動產所得的稅率為: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稅率為50%;持有時間大于1年少于2年的,稅率為40%;持有時間大于2年的,適用稅率與綜合所得相同(見表6)。
股票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應稅所得劃分:應稅所得在3億韓元及以下為20%;應稅所得在3億韓元以上的為25%。但有兩種例外:如果持有的是中小企業(yè)的股份,稅率降低為10%;如果是大股東持有中小企業(yè)股份且少于1年時間,稅率上升為30%。
(二)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一是注重運用稅率設計促進收入調節(jié)的橫向公平。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一個鮮明特點是大部分類型的居民所得適用一致的稅率。如上文所述,韓國的綜合所得、退休金所得和長期持有的房產轉讓所得實際上適用同一張稅率表。據統(tǒng)計,韓國普通家庭收入的64%是工資薪金收入,家庭資產的76.4%是不動產,而不動產可以說就是收入的積累。上述所得稅稅率的統(tǒng)一,貫徹了“同樣收入承擔同樣稅收”的理念,在制度上保障了韓國社會收入調節(jié)的橫向公平。
二是注重運用稅率設計促進收入調節(jié)的縱向公平。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了常見的體現稅收縱向公平的超額累進稅率,在此基礎上,還采取了其他措施進一步促進收入調節(jié)的縱向公平。在2017年的稅制改革方案中,韓國對個人所得稅年應稅所得在3億韓元至5億韓元的部分,將稅率由38%提升到40%,超過5億韓元部分,稅率由40%提升至42%。對股票交易所得超過5億韓元部分,稅率由20%提升至25%。上述對高收入群體提高稅率的措施,貫徹了“高收入者承擔高稅收”的理念,促進了韓國社會收入調節(jié)的縱向公平。
四、韓國個人所得稅的抵免設計及分析

稅收抵免(Tax Credit)是直接從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減免部分稅額,相對于僅減少應稅收入的稅收扣除(Tax Deduction),稅收抵免降低納稅人負擔的力度更大、效果更直觀。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韓國實施了很有特色的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納稅人在抵免了全部應納稅額還有剩余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退稅,個人所得稅制度由此發(fā)揮了“負所得稅”的作用,進一步優(yōu)化了收入分配結構。
(一)常規(guī)的稅收抵免
1.股息所得稅收抵免
當居民來源于韓國國內公司的股息所得并入綜合所得時,抵免額按如下方法計算。
① 實際取得的股息×111%;
② 用①的結果計算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③ 實際股息的11%,可以從②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中抵免。
2.境外稅收抵免
當居民在韓國境外已繳納或將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其已付或應付稅額可以從韓國個人所得稅稅額中按照以下限額抵免。
抵免限額=未經抵免的應納所得稅稅額×來源于外國的所得額占全部應稅所得額的比率
超出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結轉抵免。
3.意外損失抵免
當居民的意外損失達到其營業(yè)資產總值的20%及以上時,可以從受災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抵免額=未經抵免的應納所得稅稅額×損失資產價值占損失發(fā)生前的總資產價值的比率
抵免限額為意外損失的價值。
4.工資薪金收入者抵免
應納稅額在130萬韓元及以下的工資薪金收入者,可以抵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55%;應納稅額在130萬韓元以上者,可以抵免“71.5萬韓元+超過130萬韓元”部分的30%。抵免上限根據不同的收入水平分別按74萬韓元、66萬韓元和50萬韓元執(zhí)行。
5.兒童撫養(yǎng)抵免
有綜合所得的居民納稅人,生育第一個孩子,每年可抵免30萬韓元,第二個孩子每年可抵免50萬韓元,第三個孩子起每年可抵免70萬韓元。在孩子7歲之后,第一個孩子每年可抵免15萬韓元,兩個孩子每年可抵免30萬韓元,第三個孩子起,每多一個孩子每年多抵免30萬韓元。
6.養(yǎng)老金賬戶抵免
綜合所得的居民納稅人可以按其向養(yǎng)老金賬戶繳款數額的12%抵免個人所得稅,如果其養(yǎng)老金繳款數額超過400萬韓元,其抵免上限為400萬韓元;如果其養(yǎng)老金繳款數額不超過400萬韓元,但退休金繳款超過700萬韓元,則抵免上限為700萬韓元。
對于綜合所得不超過4000萬韓元或僅有工資薪金所得且不超過5500萬韓元的居民納稅人,養(yǎng)老金賬戶的抵免的比例可以提高到15%,但抵免上限與上面所列相同。
7.特別支出抵免
一是工資薪金收入者專享的支出抵免。醫(yī)療和教育支出可抵免15%;人身保險支出可抵免12%(殘疾人為15%);每月房租可抵免10%。
二是捐贈支出的抵免。捐贈支出的15%及超過1000萬韓元部分的30%可以抵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指定捐贈可以全額抵免。抵免上限為綜合所得減去捐贈支出的30%。
8.標準抵免
如果納稅人沒有申請上述抵免,則可以適用標準抵免。標準抵免的標準如下:沒有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可抵免7萬韓元;沒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抵免12萬韓元;有工資薪金收入者可以抵免13萬韓元。
(二)勞動所得稅收抵免
在韓國,存在相當數量勤奮工作但仍生活在貧困中的低收入群體。為了保證他們能夠達到最低生活水平,韓國政府于2009年開始實施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Earned Income Tax Credit,EITC)。
1.享受資格
一是年收入限額。無子女及配偶的單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2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0萬元),單收入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5萬元),雙收入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6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8萬元)。
二是財產限額。申請人家庭合計財產不高于2億韓元(約100萬元人民幣)。
2.退稅額度
單身人士、單收入家庭、雙收入家庭退稅額度計算詳見表7、表8、表9。



  3.配套措施
要獲得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納稅人須提交可證明其符合資格的申請表,提交時間是每年的5月。在申請日期止后的3個月內,稅務部門會將申請表的有關信息與雇主提交的含有工資和納稅信息的申請表進行核對,以此確定申請人的資格。必要時,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明其符合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文件。一旦確定申請人有權獲得退稅,稅務機關在確定之日起30天內將退稅支付給納稅人。
納稅人可以在韓國國稅廳的HOME-TAX系統(tǒng)的幫助下核對其勞動收入,同時也可以通過韓國稅務部門提供的勞動所得計算表輕松計算出勞動所得。
如果納稅人在申請過程中違反了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規(guī)則,2年之內不能再申請;如果被判定為惡意欺詐,則5年之內不能再申請。
(三)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一是稅收抵免制度設計促進了分配公平。在各類稅收優(yōu)惠措施中,稅收抵免屬于減免效果較為直觀、可以直接增加納稅人稅后現金流、帶有某種程度“貨幣補貼”性質的政策,但對征管的要求較高。如果制度設計不夠周全,反而可能引發(fā)新的分配不公。韓國個人所得稅抵免制度設計較為科學、公平、合理,表現為:運用稅收抵免部分消除了股息、境外收入等環(huán)節(jié)的重復征稅;運用稅收抵免分擔了部分意外損失的風險,部分抵消了不可抗力對分配帶來的侵蝕;運用稅收抵免大幅降低了工資薪金收入的稅負,同時分擔了部分養(yǎng)老、育幼費用,增加了稅式支出用于民生的分配;運用稅收抵免,制定了鼓勵慈善捐贈的激勵措施,引導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流動;設定了適用于中低收入者的標準抵免,實現了稅收抵免的“兜底”保護,進一步促進了分配的公平性。
二是稅收抵免優(yōu)化收入分配功能發(fā)揮的精準性、針對性較強。與貨幣政策等其他宏觀調控政策不同,財稅政策可以實現較為精準甚至“點對點”的幫扶。韓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抵免的精準性主要體現在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設計上。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實質是將減稅與補貼合二為一,基于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收入、財產等大數據,為納稅人精準畫像,甄別出低收入納稅人之后,給予其退稅待遇。為了防止退稅被濫用以及維持財力的可持續(xù)性,韓國政府設定了退稅額上限,最高不超過3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5萬元),同時運用信息技術實現了對納稅人收入、財產的聯網核查,確保了退稅的規(guī)范性,較好地達到了幫扶低收入勞動者的目的,較精準地提高了中低收入勞動者的分配份額。
五、對優(yōu)化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功能的建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參考韓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政策特點和成功經驗,筆者提出以下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站在國家治理高度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直接關聯居民收入、調節(jié)收入分配效果最為直接的稅種,兼具優(yōu)化宏觀收入分配格局和完善微觀收入分配機制的特殊作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將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站在國家治理的高度,將個人所得稅制度放在體現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的基本制度體系整體加以考慮和設計,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優(yōu)化收入分配的政策功能。韓國的一個基本經驗是將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較合理地嵌入其國家整體公共政策體系之中。以文在寅執(zhí)政期間為例,其主持的稅制改革是韓國經濟和社會政策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鮮明地反映了所在黨派重公平、重福祉、反財閥的政治色彩,尤其是提高工資薪金收入者扣除比例等個人所得稅政策,較及時地適應了韓國人口老齡化、勞動力短缺的現實,取得了較理想的效果。我國的稅制改革統(tǒng)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進行,不存在韓國的黨派輪替和掣肘,更有條件與其他國家治理政策一起進行統(tǒng)籌考慮和頂層設計,更大程度地體現我國的制度優(yōu)勢。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制定及調整機制
韓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之所以可以在收入分配中發(fā)揮較大作用,一個突出特點是其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較為科學、細致、全面。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各方面支出,基本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優(yōu)惠、稅率優(yōu)惠和稅收抵免上有所體現,而且韓國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需要和居民生活支出的變化情況較迅速地調整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措施。自疫情暴發(fā)以來,為緩解疫情對居民生活的影響,韓國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總體趨勢是提高必要生活支出的扣除上限和比例,維護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所以能進行較迅速的調整,緣于韓國有一套較完備的稅收政策設計和調整機制。韓國國會會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動態(tài)地提出涉及稅制改革議案,交韓國財政部研究,同時由韓國國稅廳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經論證后的研究成果將作為議案審議的重要依據,從而保證了稅制調整的及時性和科學性。建議我國借鑒這一經驗,整合國家層面宏觀經濟機構和智庫資源,構建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設計和調整機制,有規(guī)律性地開展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動態(tài)評估和調整工作。
(三)適時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在韓國稅制中,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是與自然人稅收關聯較緊密但又相對獨立的一項制度。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核心作用在于對具有一定勞動收入(因而無法享受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但其收入又不足以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群體進行補助。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所退還的稅收,實際不僅是納稅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還包括納稅人在支付生活正常開支時所負擔的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的累退性,居民日常支出中所包含的增值稅實際上加劇了貧富差距,而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在某種程度上對沖了這種累退性。同時,由于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負所得稅”性質,實際上給予了低收入勞動者現金補貼,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低收入勞動者的效用反而不及不勞動者的情況(因后者可以享受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保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在疫情沖擊經濟的特殊時期,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更是發(fā)揮了精準幫扶低收入群體的特定功能,如韓國政府在疫情暴發(fā)后普遍大幅提升了各檔次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退稅限額,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議我國盡快開展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可行性研究,適時制定并實施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
(四)加強信息技術在個人所得稅征管和服務中的應用
韓國稅務部門非常重視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中的應用,為個人所得稅政策發(fā)揮調節(jié)收入分配功能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收入和財富的監(jiān)控方面,韓國稅務部門運用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實現了與金融部門等相關機構的聯網比對,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數據的真實和全面;在支出的核算方面,韓國稅務部門鼓勵居民使用銀行卡支付,同時可以索取現金電子發(fā)票作為抵扣憑證,從而盡可能地使支出有據可查;在納稅申報方面,韓國稅務部門開發(fā)了HOME-TAX系統(tǒng),可以幫助納稅人較便利地計算收入,并進行納稅申報。上述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應用為韓國自然人稅收營造了良好的環(huán)境,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稅法遵從,使韓國政府設計的優(yōu)化收入分配制度措施能夠在實踐中真正落地。我國的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整體處于較高水平,同時我國的移動支付普及率也居于世界前列,在個人所得稅管理和服務中深入應用信息技術具備較好基礎。建議抓住發(fā)票電子化改革契機,立足我國居民的使用習慣,打通電子發(fā)票與微信、支付寶等主流支付手段的接口,進一步集成和擴展個人所得稅App的功能,用“以數治稅”的理念和方法,助力個人所得稅分類精準調控收入分配。
END
(本文為節(jié)選,原文刊發(fā)于《國際稅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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