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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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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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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文件編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文件名: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發(fā)文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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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全文有效
  2021.8.24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健全我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xiàn)予以發(fā)布。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和本裁量基準。
  二、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并在本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三、本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shù);所稱“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單位”指除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之外的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叶悇站?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guī)則(試行)〉和〈河南省稅務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4日
  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裁量
  階次
  適用條件
  具體標準
  一、違反稅務登記有關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輕微
  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不含)至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30日仍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實行“一照一碼”的納稅人不適用本項。
  2.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不含)至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實行“一照一碼”的納稅人不適用本項。
  3.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證件;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輕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處2000元罰款。
  一般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較輕
  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稅務登記證件,未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稅務登記證件,造成稅收流失不超過5萬元的。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稅務登記證件,造成稅收流失5萬元以上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的。
  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7.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輕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fā)生該違法行為,能夠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未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fā)生該違法行為,未主動改正但未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fā)生該違法行為,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賬簿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9.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0.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輕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不超過10份,或者造成稅款流失不超過5萬元的。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10份以上不超過20份,或者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20份以上,或者造成稅款流失10萬元以上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3.納稅人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一般
  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嚴重
  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造成稅款流失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納稅申報和稅收征管規(guī)定的行為
  1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
  個人每逾期申報一次,處20元罰款;單位每逾期申報一次,處50元罰款。
  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無未繳銷發(fā)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
  一般
  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未繳銷發(fā)票不滿200份且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總計不足20萬元的。
  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未繳銷發(fā)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總計20萬元以上的;或者納稅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5.偷稅(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
  有偷稅違法行為,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應繳稅款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較重
  有偷稅違法行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被查期間應納稅額不超過10%,且沒有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應納稅款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有偷稅違法行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被查期間應納稅額10%以上,且沒有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應納稅款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6.偷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
  有偷稅違法行為,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已扣、已收稅款的。
  并處應補繳稅款50%的罰款。
  較重
  有偷稅違法行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不超過5萬元,且沒有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補繳已扣、已收稅款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有偷稅違法行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5萬元以上,且沒有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補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
  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的。
  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8.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較輕
  有不申報行為,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應繳稅款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一般
  有不申報行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不超過10萬元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較重
  有不申報行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在10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有不申報行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在30萬元以上的。
  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9.逃避追繳欠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輕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
  并處欠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超過5萬元的。
  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較重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0.騙取出口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較輕
  騙取稅款不超過5萬元的。
  并處騙取稅款1倍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一般
  騙取稅款5萬元以上不超過50萬元的。
  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較重
  騙取稅款50萬元以上不超過250萬元,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不超過150萬元的。
  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嚴重
  騙取稅款250萬元以上,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21.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未造成稅務機關及其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
  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造成稅務機關及其人員人身、財產損害,但未構成犯罪的。
  并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責令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較輕
  情節(jié)輕微,在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前主動補繳稅款的。
  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
  在稅務機關決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后,配合稅務機關、態(tài)度積極的。
  可處不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在稅務機關決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后,不配合稅務機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可處不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
  應繳稅款已繳納入庫的。
  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應繳稅款未繳納入庫的。
  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4.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
  已補繳未繳、少繳稅款的。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未補繳未繳、少繳稅款的。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5.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
  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不超過5萬的。
  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下的罰款。
  嚴重
  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萬元以上的。
  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稅務檢查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2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可處5000元下的罰款。
  一般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
  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方式特別惡劣,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開展檢查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7.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
  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檢查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檢查;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jié)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8.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
  處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超過50萬元的。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發(fā)票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29.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lián)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涉及發(fā)票金額在2000元以下,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涉及發(fā)票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涉及發(fā)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超過5萬元的。
  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較重
  涉及發(fā)票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拆本使用發(fā)票的;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fā)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fā)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報送開具發(fā)票的數(shù)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fā)票的;
  (五)擴大發(fā)票使用范圍的;
  (七)跨規(guī)定區(qū)域開具發(fā)票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繳銷發(fā)票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和保管發(fā)票的。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較輕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仍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
  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1.未按規(guī)定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輕微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不予處罰。
  一般
  不屬于輕微階次,但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內改正的。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2.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guī)定的使用區(qū)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fā)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fā)票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輕微
  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丟失且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不予處罰。
  一般
  丟失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不超過5本或非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不超過10份,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不超過3份的。
  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較重
  丟失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在5本以上不超過10本或者非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10份以上不超過30份,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3份以上不超過10份的。
  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丟失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在10本以上或者非定額發(fā)票數(shù)量30份以上,或者擅自損毀發(fā)票10份以上的。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3.虛開發(fā)票或非法代開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虛開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fā)票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一般
  虛開或者非法代開發(fā)票累計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較重
  虛開或者非法代開發(fā)票金額累計在1萬元以上不超過100萬的。
  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虛開或者非法代開發(fā)票金額累計在100萬以上的。
  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未經有權機關指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
  涉及普通發(fā)票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1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的。
  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涉及普通發(fā)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萬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5萬元以上的。
  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5.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較輕
  涉及普通發(fā)票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1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的。
  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一般
  涉及普通發(fā)票25份以上不超過10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不超過4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以上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萬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以上不超過5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5萬元以上不超過20萬元的。
  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嚴重
  涉及普通發(fā)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0萬元以上的。
  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36.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較輕
  初次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一般
  經處理后再次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嚴重
  多次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
  37.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較輕
  涉及普通發(fā)票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1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的。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涉及普通發(fā)票25份以上不超過10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不超過4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以上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萬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以上不超過5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5萬元以上不超過20萬元的。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涉及普通發(fā)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0萬元以上的。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8.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較輕
  初次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經處理后再次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多次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fā)票監(jiān)制章和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摹?
  較輕
  涉及普通發(fā)票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超過1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的。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涉及普通發(fā)票25份以上不超過10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不超過40萬元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以上不超過25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萬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以上不超過50份或者票面金額累計5萬元以上不超過20萬元的。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涉及普通發(fā)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
  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
  涉及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20萬元以上的。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0.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罰款。
  一般
  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
  可以并處未繳、少繳、騙取的稅款50%以下的罰款。
  嚴重
  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金額5萬元以上的。
  可以并處未繳、少繳、騙取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納稅擔保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41.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不屬于經營行為的;或者屬于經營行為,擔保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
  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較重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2.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較輕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未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造成稅收流失的。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43.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較輕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
  處未繳、少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超過50萬元的。
  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較重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萬元的。
  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處未繳、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 <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日期:2021-08-24 17:2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政策法規(guī)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河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落實《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fā)布)等相關工作要求,河南省稅務局對近年來稅務行政處罰實施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并通過發(fā)放征求意見函、召開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了各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經多輪論證后制定了《裁量基準》,進一步了完善我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裁量基準》以“違法行為類型”為標準進行分類,將稅收征管法等5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涉及的稅務違法行為梳理為六大類43種,采取表格形式列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裁量基準,具體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5項內容。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該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叶悇站?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河南省稅務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guī)則(試行)>和<河南省稅務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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