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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制定株洲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yè),按照購銷金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購銷金額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購進金額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照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90%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9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比例核定。
九、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jù):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對采用本公告比例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個別企業(yè),各縣(市)區(qū)稅務局及相關征收單位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單獨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規(guī)定的幅度,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備案。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吨曛奘械胤蕉悇站株P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2《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讀
一、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修改的背景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對原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現(xiàn)行有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在新機構成立之后,重新制定并發(fā)布了《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原老辦法已明確廢止。
株洲市地方稅務局、株洲市國家稅務局按照上級的要求進行機構合并。原株洲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的要求,根據(jù)省局老辦法的規(guī)定于2016年8月下發(fā)了《株洲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2號)。在省局老辦法明確廢止后,我市原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依據(jù)的主體文件已作廢,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需要新的印花稅核定征收文件予以支撐,故重新發(fā)布。
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修改的內容
本公告所修改的內容僅涉及稅務機關名稱變更而無其他修改內容。即將原公告中的“株洲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稅務局”。公告所依據(jù)的主體文件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號)”。保持了我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政策的連續(xù)性、一致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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