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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葉稅舟] 合同約定先開發(fā)票,未開票仍支持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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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fā)表于 2024-2-5 00:20:08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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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公眾號文章
公眾號名稱: 一葉稅舟
標題: 合同約定先開發(fā)票,未開票仍支持需付款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4-02-04 22:00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50569&idx=1&sn=23dde5188b318b8849e73f65261fff7a&chksm=8c0a1c2fbb7d953953145f64bb6ce6301f327b3de072ef4168fbeffd1f58a072a8e4e64b3b5a#rd
備注: -
公眾號二維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民再2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大寨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亞泰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北京市**(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北京市**(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盈酒店)與被申請人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中公司)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03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富盈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鄧**,被申請人鄭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再審申請人富盈酒店再審請求:1.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中關于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內(nèi)容;2.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關于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六項的內(nèi)容;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鄭中公司承擔。本院再審審理期間,富盈酒店變更再審請求為: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鄭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鄭中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裝修合同》)約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應款項前,鄭中公司須向富盈酒店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否則富盈酒店有權拒付任何款項。由于鄭中公司未開具剩余工程款發(fā)票,富盈酒店付款條件未成就。二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開票義務為附隨義務,進而認定富盈酒店不能以此對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義務錯誤。2.《裝修合同》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修改意見,約定辦理工程結算手續(xù)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nèi),富盈酒店支付當期工程總價的95%。因鄭中公司提交結算資料不完整,工程尚未結算,富盈酒店付款條件未成就。判決生效之日為結算完成之日,在此之前不應計算逾期利息。3.富盈酒店正式營業(yè)時間為2019年2月23日,二審判決以試營業(yè)時間2018年11月23日為基準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錯誤,二審判決亦重復計算該筆進度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應予糾正。4.二審法院關于欠付工程款的認定錯誤。二期納入一期工程造價不應按照綜合單價3750元/㎡×面積計算,應以鄭中公司投標報價各分部分項單價×各分部分項實際工程量再下浮6.03%計算。此外,還應扣除工期延誤違約金118.5萬元、更換材料違約金22317826.74元、水電費106068.49元、月餅款4675元,剩余欠付工程款僅為4949520.69元。5.鄭中公司交付的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質保金不應退還,更不應計收逾期利息。6.因二期工程剩余部分尚未施工、鄭中公司未提交過請款申請等,履約保證金不應退還。此外,根據(jù)鄭中公司提交的《招標文件》,履約保證金不應計算逾期退款利息。
被申請人鄭中公司答辯稱:1.鄭中公司未開具發(fā)票的原因系富盈酒店不認可付款金額。根據(jù)付款流程,鄭中公司開具發(fā)票的前提是富盈酒店審核確認付款金額,富盈酒店未審核確認付款金額導致鄭中公司無法開具發(fā)票。2.鄭中公司未完善的結算資料均需酒店工程部、監(jiān)理或富盈酒店現(xiàn)場人員簽名,富盈酒店不配合導致鄭中公司無法提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視為付款條件成就。另外,雙方已在訴訟中辦理結算,無須補充資料,欠付工程款違約金應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3.《裝修合同》并未將“開業(yè)”限定于正式開業(yè),富盈酒店關于開業(yè)時間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可二審判決存在重復計算進度款利息問題。4.本案工程價款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及雙方訴訟中對簽證增加部分確定的金額計算,投標文件系雙方磋商文件,不具備合同約束力。案涉工程因富盈酒店原因延期,工期延長責任不應由鄭中公司承擔。富盈酒店關于工期違約金的主張應該以反訴方式提起,但其并未提起過反訴。雙方并未約定水電費、月餅費用由鄭中公司承擔,此類費用不應扣除。鄭中公司所用材料均按《裝修合同》第七條約定報送富盈酒店和監(jiān)理公司審批同意后進場使用,鄭中公司不存在違約變更材料的情形。5.富盈酒店關于質保金和履約保證金的再審請求已超出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法院不應予以審理。履約保證金系一期工程保證金,鄭中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施工義務,富盈酒店應按約向鄭中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
被申請人鄭中公司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2.判令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違約金(違約金以10255582.5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為511354.74元);3.判令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4.判令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的違約金(違約金以26046483.8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為962815.51元);5.確認鄭中公司就前四項訴訟請求所主張的款項對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折價、拍賣所得款項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6.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富盈酒店承擔,以上暫合計為37776236.59元。2020年4月21日鄭中公司增加訴訟請求:判令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2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22日,富盈酒店(發(fā)包方、甲方)與深圳市亞泰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在廣安區(qū)××路××號富盈地產(chǎn)簽訂了《裝修合同》,主要載明:第一部分專用條款。第一條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2.工程地點: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大寨片區(qū)市民廣場旁;第二條工程范圍及內(nèi)容:一、施工范圍: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一、二期裝修工程。二、施工內(nèi)容:詳見附件3《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具體施工界面劃分表》;三、本裝修工程為EPC交鑰匙工程,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除需達到國家規(guī)范標準、地方規(guī)范標準外,還應達到甲方五星級酒店的使用標準;第三條工期:1.本工程分兩期進行開發(fā),第一期工程總工期為270個日歷天,開工時間為2016年12月1日,完工時間為2017年8月30日。第二期工程總工期時間暫定,具體開工時間以收到甲方書面通知為準。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節(jié)假日,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電、材料訂貨、市場變化、停工待工、停工待款、停工待工資等原因造成的時間損失(連續(xù)八小時停水停電的工期可以順延);第四條本工程按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含甲方提供的湃怡特藝術品公司設計的藝術品施工圖紙)內(nèi)容及施工界面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驗收合格、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施工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稅金、保險等一次性總價大包干方式進行承包。第五條合同價款:1.本合同采用一次性總價包干方式承包,合同含稅總價為159114637.50元(詳見附件2)《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各區(qū)域建筑面積及造價匯總表》,第一期分為A區(qū)、B區(qū)、C區(qū),A區(qū)的含稅總價為42288825元,B區(qū)為15565950元,C區(qū)為44701050元,一期含稅總價為102555825元。二期分為A區(qū)和D區(qū),A區(qū)的含稅總價為25761075元,D區(qū)為30797737.50元。二期含稅總價為56558812.50元。一期+二期含稅總價合計為159114637.50元。3.若因乙方設計變更導致費用增加的,合同總價將不做任何調整。4.合同價款不得因人工、材料、機械設備、施工環(huán)境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影響價格因素變化以及市場變化有所調整。第六條付款方式:1.項目分二期開發(fā),分期開發(fā),分期支付預付款。合同簽訂及乙方全部管理人員進場后15個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當期進場工程總價的5%作為預付款(同時乙方需向甲方開具當期預付款等額的銀行保函)。2.每一期按分區(qū)域節(jié)點支付工程進度款:每個節(jié)點完成,乙方在當月25日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一次性提交當期已完成節(jié)點及節(jié)點價款,甲方根據(jù)實際工程完成情況審核完相應價款后在次下月10日予以支付,乙方每月最多只能上報一次進度款。具體支付節(jié)點……,酒店開業(yè)后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當期合同工程總價的10%。4.辦理工程結算手續(xù)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向乙方支付當期工程結算總價的95%(含已付款)。5.留當期工程結算總價的5%作為本合同工程的質量保證金。裝修工程(占結算總價的4.5%)質保期為兩年,防水工程(占結算總價的0.5%)質保期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開業(yè)之日算起,質保期滿未出現(xiàn)問題的,則甲方在相應保修期滿后14個工作日內(nèi)無息退還相應質量保證金。第七條材料設備:1.乙方供應的工程所需材料設備,均須按合同中所載明的材料(詳見下表品牌:表中對材料名稱、品牌/生產(chǎn)廠家范圍、型號/等級進行了明確一其中大理石明確為A級板)執(zhí)行。未按照約定的材料施工時,必須進行無償返工,工期不予順延。2.乙方應就本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設備向甲方出具廠家材料設備的合格證、材質證明書及檢測報告(以上均為原件);材料和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乙方應通知甲方、監(jiān)理共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如乙方所購材料未經(jīng)甲方及監(jiān)理公司驗收和書面確認而擅自使用的或所購材料不是甲方所確認的品牌、規(guī)格、廠家、產(chǎn)地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視為乙方違約。違約責任按甲方或監(jiān)理方要求無條件更換為合格材料,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由乙方負責,除甲方原因變更材料外,乙方不能任意改變材料。如果工程需要變更材料須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變更。第九條質量等級:1.本工程應達到國家或專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等級。2.本工程采用的建筑、裝修材料必須是甲方指定品牌且達到國家或行業(yè)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標準,滿足國家消防與節(jié)能環(huán)保規(guī)范。3.本裝修工程必須達到甲方要求的展示效果。第十條工程變更:1.依據(jù)本合同約定,在甲方提供或確認的圖紙范圍內(nèi),由于設計變更、基礎變更、通知及甲方要求增減工程內(nèi)容等原因,涉及材料(含品牌變更)、工程量變化、工程價款的變化,乙方應在30日內(nèi)報甲方審核(如屬乙方已經(jīng)施工但甲方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應先通知甲方到現(xiàn)場做好記錄,并在10天內(nèi)報甲方審核)。經(jīng)甲方審核蓋章確認后再經(jīng)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后方有效。如增加工程未經(jīng)甲方審核確認造價的,乙方不得進場施工。乙方超過時間上報或價格未經(jīng)甲方確認進場施工的,甲方將不做確認。第十一條工程驗收:1.按審定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書,以及國家頒布的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國家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隱蔽分部分項工程的竣工驗收。驗收部門:甲方、監(jiān)理方、乙方。3.裝修工程竣工時,乙方應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室內(nèi)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檢測報告給甲方。4.工程完工乙方自檢通過后,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申請驗收書面通知并確定乙方具備驗收條件后一周內(nèi)組織驗收。7.工程竣工資料按項目當?shù)亟ㄔO主管部門要求整理,除按要求備案的資料外,并向甲方和監(jiān)理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資料。第十二條工程結算:1.經(jīng)甲方確認,乙方是完全按照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即合同約定的材料、品牌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執(zhí)行。2.施工過程當中,如發(fā)生工程量增減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nèi),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詳見附件5《竣工結算資料清單》)。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4.結算時,甲方應扣除乙方向甲方的借款、違約金、本合同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款項。5.若工程結算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品牌施工的,乙方同意結算時甲方扣除結算總價20%價款作為違約金,另應承擔對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7.發(fā)生工期延誤且乙方不能在結算時提供工程延誤說明的,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追究乙方工程延誤的違約責任。笫十三條質保期:1.裝修工程質保期為二年,防水工程質保期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開業(yè)之日起計算。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一條雙方職責:1.3甲方指定馮小強為本工程駐工地代表,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甲方代表在授權范圍內(nèi)向經(jīng)理乙方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乙方應予執(zhí)行。若甲方需要更換駐工地代表,須提前七天向乙方發(fā)出書面通知。乙方職責……,2.3指定鄧圖虎為項目經(jīng)理。2.4乙方負責酒店裝修、消防、機電、空調等各專業(yè)工程施工的總協(xié)調。第二條違約責任:1.本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所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三次(含三次)以上要求乙方進行重做、維修(含修復)仍未達到質量標準的,甲方可以停止支付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一切款項,工期不予順延,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的,乙方還賠償其損失。2.因乙方因素而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準時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天支付違約金給甲方。如逾期超過30天(除甲方書面同意外)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乙方應按本合同總價的5%支付違約金。4.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當期應付而未付款項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違約金。如甲方按合同約定超過三個月仍未付款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第四條通知送達:1.根據(jù)本合同的需要,雙方發(fā)出的全部通知或函件,均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的通知或函件按照本合同中對方的聯(lián)絡地址發(fā)出3日(以郵戳時間起算)視為送達。若經(jīng)郵局或快遞公司退回的郵件,同樣是視為已經(jīng)送達對方。附件:附件1施工圖《含湃怡特藝術品公司設計的藝術品施工圖紙》;附件2《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各區(qū)域建筑面積及造價匯總表》(該造價匯總表中按面積每平方米的含稅單價為3750元);附件3《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具體施工界面劃分表》;附件4《項目工程變更操作流程》;附件5《竣工資料結算清單》;附件6《施工進度計劃表》。
2016年6月30日,被申請人鄭中公司依據(jù)富盈酒店《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一期一標段室內(nèi)精裝修工程招標文件》《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客房樣板房精裝修工程招標文件》的約定,轉賬支付酒店一標段投標保證金20萬元和酒店樣板房投標保證金2萬元給富盈酒店。根據(jù)約定,簽訂書面合同后,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工程結算完畢后與工程尾款一起退回。
被申請人鄭中公司根據(jù)富盈酒店于2016年12月1日簽發(fā)的《進場通知》,2016年12月5日進場施工。2018年8月22日至11月14日,鄭中公司陸續(xù)將已完工程移交給富盈酒店,并經(jīng)富盈酒店質量驗收合格使用。2018年11月23日,富盈酒店開業(yè)(試營業(yè))。2018年12月27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圖及資料。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鄭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11月18日向富盈酒店發(fā)出《聯(lián)系函》和《律師函》,要求富盈酒店及時支付工程款,但富盈酒店拖延結算和付款,鄭中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
2020年4月,被申請人鄭中公司向一審法院對總價包干外的工程造價申請鑒定,后雙方對簽證增量工程的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確認簽證增加工程量為593352.92元,鄭中公司撤回該部分鑒定申請。2020年9月16日,鄭中公司向一審法院再次提交鑒定申請,請求對“廣安富盈鉑爾曼酒店裝修工程”中二期納入一期裝修面積進行測繪鑒定。一審法院組織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時,因鄭中公司與富盈酒店已就二期納入一期裝修面積達成一致,共同確認為2537.05㎡,故鄭中公司撤回此次鑒定申請。
一審法院還查明,對案涉裝修工程的結算金額,根據(jù)合同約定,一期含稅總價102555825元,二期含稅總價56558812.5元,一、二期含稅單價3750元/㎡。雙方確認增加簽證工程價款593352.92元,雙方確認二期納入一期施工部分面積為2537.05㎡,該部分價款應為3750元/㎡×2537.05㎡=9513937.5元,故鄭中公司已完工程價款應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實際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鄭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根據(jù)合同對質保期的約定,裝修工程質保期兩年(占結算價4.5%的質保金應為112663115.42元×0.045=5069840.19元),防水工程質保期五年(占結算總價0.5%,該部分質保金應為112663115.42元×0.005=563315.58元),裝修工程質保期于2020年11月22日到期,質保期滿后14個工作日內(nèi)(即2020年12月10日)無息退還質保金(結算價的4.5%)。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0年5月8日,經(jīng)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審批同意,“深圳市亞泰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新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為鄭忠(執(zhí)行董事長),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3003657。
2019年12月30日,一審法院根據(jù)被申請人鄭中公司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作出(2019)川財保11號民事裁定,凍結富盈酒店三個銀行賬號(以********.59元為限)。2020年5月25日,一審法院根據(jù)鄭中公司訴訟保全申請以(2002)川16民初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廣安市廣安區(qū)牌坊路61號廣安富盈國際會議中心酒店1-1號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號201708280001141,建筑面積58477.94㎡,以37776236.59元為限)。后富盈酒店以法院超標的查封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復議,鄭中公司以凍結的銀行賬戶將到期為由申請續(xù)凍。2020年10月15日,一審法院作出(2020)川16民初9號之二民事裁定,凍結富盈酒店除基本賬戶外其他兩個銀行賬戶(凍結金額以37776236.59元為限)。兩個賬戶實際凍結金額321706.10元。鄭中公司為此支付訴訟保全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鄭中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和進度工程款及違約金是否應當支持;3.鄭中公司主張的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是否應當支持;4.鄭中公司主張的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應當支持;5.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存在,違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施工合同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且鄭中公司具有建筑裝飾裝修的主體資格,故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法應屬有效。
關于案涉工程價款結算給付及鄭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是否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經(jīng)鄭中公司裝修后,于2018年11月14日移交富盈酒店,并經(jīng)富盈酒店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此后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依約移交竣工資料和結算書,富盈酒店應按約與鄭中公司辦理結算并支付尚欠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依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雖富盈酒店辯稱鄭中公司提交竣工資料不全,不具備結算條件,但不影響鄭中公司主張案涉工程結算的訴請。1.鄭中公司應得工程款??偣こ贪ê贤s定一期裝修工程、二期納入一期裝修的工程和簽證增加工程,故合同總價款應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實際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鄭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2.工程質保金的扣除及給付。雙方合同約定,2020年11月22日,裝修工程4.5%的質保金5069840.19元到期,富盈酒店應在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給鄭中公司。合同總價0.5%的防水工程質保金為563315.58元,應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給鄭中公司。3.合同約定的進度款、工程尾款的給付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擔。(1)合同約定酒店開業(yè)7個工作日應給付工程款總價的10%,即10255582.5元(根據(jù)鄭中公司的訴請)。因此,富盈酒店應于2018年12月5日給付鄭中公司10255582.5元。如果富盈酒店在此日期前未付應承擔相應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2)因2018年12月27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了竣工資料、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了結算資料,根據(jù)合同約定,富盈酒店應于6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支付工程款,故工程欠款應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該日期后富盈酒店應向鄭中公司承擔相應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因此,富盈酒店應向鄭中公司支付29663483.88元(已扣除5%質保金)本金及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2020年12月10日止,該日期后應以總額34733324.07元(含應退還的4.5%裝修工程質保金,質保期內(nèi)如無質量問題,應全額退還該部分質保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防水工程0.5%的質保金在質保期內(nèi)如無質量問題,應全額退還質保金,即應于2023年12月10日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退還563315.58元。4.富盈酒店主張的應扣除款項。(1)富盈酒店主張鄭中公司用料質量不達標,合同約定應使用A級材料,而鄭中公司使用C級大理石380㎡,B級瓷磚1200㎡,應減少價款74788.32元。鄭中公司關于大理石未分等級的答辯與其舉證使用廠家C級大理石的證據(jù)相矛盾,一審法院對富盈酒店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2)富盈酒店主張為鄭中公司墊付的水電費106065.49元應予扣除。因富盈酒店無支付依據(jù)且與鄭中公司電表移交記錄記載的內(nèi)容相矛盾,故一審法院對富盈酒店該項扣除主張不予支持。(3)富盈酒店主張應扣除為鄭中公司定購月餅款4675元。因該月餅定購款無鄭中公司接收人簽字也無支付依據(jù),一審法院對富盈酒店的該項扣除主張不予支持。(4)富盈酒店主張因鄭中公司施工出現(xiàn)死亡事故,應扣除鄭中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費1772164.66元(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環(huán)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和臨時設施費四項費用)。富盈酒店舉示的證據(jù)為四川省住建廳2017年8月施行的規(guī)范性文件,但是案涉合同2016年12月簽訂。鄭中公司在投標本項目時對該項費用報價不詳,且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單價包干,合同只對施工提出要求但未約定出現(xiàn)安全事故應扣除安全施工費。實際履行中,鄭中公司已經(jīng)全額賠償工傷損失,富盈酒店未遭受實質性損失,故一審法院對富盈酒店的該項扣除主張不予支持。(5)富盈酒店主張應扣除的其他六項款項共計734224.82元,包括:鄭中公司未提供客房晾衣繩應扣除工程款19445.31元、擅自將客房防盜扣變更為防盜鏈應扣除工程款3294.82元、雪茄吧自動門未安裝自動感應裝置應扣除工程款13914.82元、酒店大堂至日料餐廳樓梯扶手未施工應扣除工程款30429.73元、二層宴會廳LED大屏后捫布飾面及墻面基層板、墻面基層骨架未施工應扣除工程款167140.17元、鄭中公司提供的藝術品與報價清單不符應扣除工程款5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該六項費用,富盈酒店只提供了現(xiàn)場照片和鄭中公司投標時的各單項報價清單,不能證明鄭中公司未履行以上項目的裝修安裝義務,也不能證明鄭中公司履行內(nèi)容與酒店移交驗收清單記載的內(nèi)容明顯不符,加之富盈酒店對酒店投入使用已近兩年,故一審法院對富盈酒店的該六項扣除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鄭中公司主張的履約保證金的返還及其利息問題。根據(jù)合同約定,22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應在結算后隨工程尾款一并返還,即富盈酒店應于2019年7月10日將該款返還給鄭中公司。該日期前未返還應計算該項資金的占用利息,利息從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關于鄭中公司主張的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應予支持。雖然富盈酒店購買后未取得產(chǎn)權,但辦理了購買登記,具有準物權性質,故鄭中公司主張對其裝修價款的本金就裝飾裝修部分折價變賣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存在,違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問題。富盈酒店主張,根據(jù)合同專用條款,由于鄭中公司未按合同規(guī)定品牌施工,工程結算中應扣除20%價款作為鄭中公司承擔的違約金;通用條款違約責任中約定工期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承擔違約金,鄭中公司應承擔違約金為21828165元(其中延誤工期439天違約金為1317000元,變更材料廠家品牌違約金20511165元)。關于鄭中公司裝修是否延誤工期問題,合同約定一期裝修270日(從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8月30日),實際完工日應為2017年9月4日,裝修交付驗收日期為2018年11月14日,工期延長434日。因存在工程變更簽證的工程量和二期納入一期裝修的事實(增加工程價款約1010萬元),相應工期應當予以順延。根據(jù)增加工程價款與總價款的比例和裝修增加簽證工程的復雜性計算,一審法院酌定合理延長工期45天。從鄭中公司施工期間發(fā)給富盈酒店的函件看,2017年4月10日,鄭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公區(qū)未能確定設計圖紙,施工場地未全面移交導致工期延長45天;2017年5月6日,鄭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客房、公區(qū)消防、空調、弱電等未按原施工計劃(2017年3月16日)完成,影響鄭中公司施工進度53天;2017年6月12日、7月12日鄭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富盈酒店5月24日暫停公區(qū)一層康體中心和會議室施工,致使鄭中公司停工49天;以上合理延長工期192天。富盈酒店對鄭中公司的函件未回復,應當視為認可鄭中公司所發(fā)函件關于工期延誤的內(nèi)容,故鄭中公司工期實際延誤242天(434天-192天),按合同約定鄭中公司應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3000元/天×242天=72.6萬元,對富盈酒店主張的超出該部分延誤工期的違約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鄭中公司雖舉示2017年7月26日、2018年1月25日、3月20日、5月4日的函件,擬證明因多區(qū)域煙感未完成、玻璃幕墻未完善、消防未完工、多處漏水、交叉施工等影響鄭中公司施工進度,致鄭中公司窩工、半停工、工期延誤,但上述函件未明確延誤工期的時限,對其主張的未延誤工期,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鄭中公司未按約定廠家品牌使用材料、設施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問題,雖然鄭中公司存在用材等級比約定等級低的問題,但一方面其向富盈酒店承擔了相應價差損失,另一方面,裝修過程中鄭中公司用材均經(jīng)過富盈酒店簽字認可,變更材料也經(jīng)過富盈酒店的審核同意,且所用材料均有相應品牌的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故對富盈酒店主張鄭中公司應承擔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材料品牌扣款20%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鄭中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笫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6民初9號民事判決:一、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從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損失(已扣除5%質保金和材料價差款74788.32元,利息的計算從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退還質保金5069840.19元;四、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22萬元并承擔相應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從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五、鄭中公司對判決第二、三、四項的本金就富盈酒店享有房產(chǎn)(廣安市廣安區(qū)牌坊路61號廣安富盈國際會議中心1-1號房屋,合同備案號201708280001141)的裝修部分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六、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擔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72.6萬元;七、駁回鄭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項的給付義務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726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負擔。
鄭中公司與富盈酒店均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鄭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663483.86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29663483.86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為“由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質保金5069840.19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5069840.19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撤銷一審判決第六項;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上訴費由富盈酒店承擔。(上訴請求要求改判增加金額為800788.32元)。
富盈酒店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鄭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鄭中公司負擔。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中,富盈酒店除認為“驗收合格發(fā)生在訴訟中、一審判決遺漏事實以及二期納入一期施工工程價款金額為9513937.5元的結果和計算方法存在錯誤”外,雙方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對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鄭中公司的上訴主張是否成立(包括:1.鄭中公司應否支付違約金;2.應否從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價差、具體金額及依據(jù);3.應否支付質保金的利息);二、富盈酒店的上訴主張是否成立(包括:1.一審判決鄭中公司支付違約金是否屬于程序嚴重違法;2.應如何計算工程結算價款;3.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責任及起算時間應如何認定;4.關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誤以及延誤時間和責任的認定問題;5.鄭中公司應否承擔變更材料品牌的違約責任;6.鄭中公司應否支付水電費;7.鄭中公司應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一、關于鄭中公司的上訴主張是否成立問題。
關于鄭中公司應否支付違約金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規(guī)定,本案中,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訴,一審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并判決“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擔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72.6萬元”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關于應否從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價差、具體金額及依據(jù)問題。二審法院認為,2017年1月22日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鄭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須按A級板執(zhí)行。如果工程需要變更材料須經(jīng)富盈酒店書面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變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報審表》,擬證明鄭中公司未按約使用主材,擅自變更品牌、廠家,以次充好,應承擔裝修總價20%的違約金。同時提交了酒店裝修應扣除金額的說明和鄭中公司應承擔責任的補充說明。對此,鄭中公司一審質證認為,富盈酒店如果主張不同廠家的價差,應證明實際的價差金額,根據(jù)應扣款《補充說明》,其主張的大理石、瓷磚減少的價格是74788.32元,與其主張的20%的違約金相差甚遠。鄭中公司未否認其變更使用主材的事實,僅認為具體金額與富盈酒店主張的違約金相差甚遠,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富盈酒店所測算的減少的價格金額與實際的金額相差甚遠,二審中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據(jù)此,根據(jù)雙方一審證據(jù)及本案的客觀事實、當事人的主張和雙方陳述,一審認定鄭中公司使用C級大理石380平方米和B級瓷磚1200平方米,與雙方約定用料不相符,而富盈酒店經(jīng)過測算,該項價款相應減少了74788.32元并無不當,鄭中公司該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應否支付質保金的利息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富盈酒店在相應的保修期滿后14個工作日內(nèi)無息退還相應質量保證金。該約定表明雙方約定無息退還,且對退還質保金未約定逾期利息,故一審判決不支付利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鄭中公司該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富盈酒店的上訴主張是否成立問題。
關于一審判決鄭中公司支付違約金是否屬于程序嚴重違法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和判決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富盈酒店上訴主張一審程序嚴重違法缺乏法律依據(jù),其該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應如何計算工程結算價款。二審法院認為,《裝修合同》第五條約定一、二期含稅總價分別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2約定按面積每平方米的含稅單價為3750元。結合雙方在訴訟中已就二期納入一期的部分裝修面積達成一致,共同確認為2537.05平方米,以及雙方確認的簽證增量工程價款593352.92元,鄭中公司已完工程價款應為112663115.42元,一審判決認定正確,予以維持。富盈酒店認為,含稅單價是綜合平衡推算出的價格,工程價款應按照鄭中公司的投標報價金額下浮6.03%,但雙方簽訂合同并無上述約定,富盈酒店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責任及起算時間應如何認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專用條款第六條約定,富盈酒店在酒店開業(yè)后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當期合同工程總價的10%,辦理工程結算手續(xù)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當期工程結算總價的95%(含已付款)。專用條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修改意見。結算資料必須一次提供,不得補充結算資料,鄭中公司補充的結算資料,富盈酒店一律視為無效文件。該約定表明,雙方約定了明確的付款時間點,開具發(fā)票屬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富盈酒店不能以鄭中公司未履行開具發(fā)票的附隨義務對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義務,富盈酒店未按約付款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一審判決根據(jù)雙方上述約定中的時間節(jié)點認定利息起算時間正確,予以維持。富盈酒店稱增量工程存在爭議導致逾期付款不應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富盈酒店應于6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支付結算尾款。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富盈酒店應按約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完畢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據(jù)此,一審依據(jù)雙方合同的約定及本案客觀事實認定富盈酒店存在逾期付款行為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富盈酒店主張不存在逾期付款且不應支付欠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誤以及延誤時間和責任的認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富盈酒店上訴主張鄭中公司應承擔延誤工期違約責任,如前所述,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訴,故該項爭議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不應在本案中處理,據(jù)此,對富盈酒店該項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作處理。
關于鄭中公司應否承擔變更材料品牌的違約責任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裝修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鄭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須按A級板執(zhí)行。如果工程需要變更材料須經(jīng)富盈酒店書面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變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報審表》,結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客觀事實,表明鄭中公司使用變更材料之前已按約報經(jīng)富盈酒店同意后才用于了工程施工,故一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富盈酒店該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鄭中公司應否支付水電費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富盈酒店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106065.49元項下的水電費系因鄭中公司使用產(chǎn)生的費用,也未舉證證明雙方對106065.49元水電費約定由鄭中公司支付,富盈酒店稱已發(fā)函催收,但其并不是收費義務主體,無權收取該費用,故富盈酒店上訴要求鄭中公司負擔該費用缺乏依據(jù),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鄭中公司應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fā)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的規(guī)定,二審庭審中,鄭中公司答辯稱案涉的房屋沒有進行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初始登記,但富盈酒店已經(jīng)就案涉房屋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且在房產(chǎn)交易部門備案,既已具有準物權性質。本案中,鄭中公司主張富盈酒店對所涉房屋已具有準物權性質與其答辯稱案涉房屋未進行初始登記相矛盾,且鄭中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富盈酒店已將案涉房屋進行首次登記,且已首次登記在富盈酒店名下,故鄭中公司主張富盈酒店對案涉房屋具有準物權性質并主張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缺乏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富盈酒店該項上訴理由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鄭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富盈酒店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該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撤銷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三、駁回鄭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項的給付義務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726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負擔23萬元,鄭中公司負擔226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9071.88元,由富盈酒店負擔22.5萬元,鄭中公司負擔14071.88元。
本院再審期間,再審申請人富盈酒店圍繞再審請求依法新提交了六組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再審申請人富盈酒店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是2份《工作聯(lián)系函》及簽收記錄、鄭中公司結算資料缺失內(nèi)容匯總,擬證明鄭中公司遞交的結算資料缺失嚴重,導致富盈酒店無法結算,付款條件不成就,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第二組證據(jù)是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開具的84張增值稅發(fā)票、20張付款憑證和《工程款發(fā)票開具情況與支付情況表》,擬證明已付工程款均按照“先票后款”的方式支付,由于鄭中公司未開發(fā)票,富盈酒店付款條件未成就。第三組證據(jù)是富盈酒店支付水電費的銀行轉賬回單,擬證明應從工程款中扣除水電費106065.49元。第四組證據(jù)是鄭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標報價總價及清單,擬證明《裝修合同》約定的單位面積工程款系在鄭中公司報價基礎上下浮6.03%確定,二期工程由于未完工不應按照綜合單價3750元/㎡×面積計算,應以鄭中公司投標報價各分部分項單價×各分部分項實際工程量再下浮6.03%計算。第五組證據(jù)是3份《工程聯(lián)系函》、電子郵件截圖、EMS郵遞單及鄭中公司官網(wǎng)網(wǎng)頁截圖,擬證明鄭中公司移交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質保金不應退還。
被申請人鄭中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稱:第一組證據(jù)不予認可。鄭中公司無法提交《工作聯(lián)系函》所載缺失結算資料的原因是富盈酒店不配合,且一審中雙方已就工程量達成一致,缺失資料不影響結算。鄭中公司結算資料缺失內(nèi)容匯總是富盈酒店在合同附件清單上的備注信息。第二組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但對發(fā)票與付款憑證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對《工程款發(fā)票開具情況與支付情況表》中水電費、月餅款抵銷110304.74元數(shù)據(jù)不認可,對其他數(shù)據(jù)認可。第三組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但對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由于工程存在多方施工,該證據(jù)無法證明所付水電費為鄭中公司使用水電產(chǎn)生的費用。第四組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對其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該投標文件僅是雙方協(xié)商的過程性文件,工程價款應以最終簽訂的《裝修合同》為準。對于第五組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證據(jù)可以證明鄭中公司已經(jīng)履行維修義務,且該證據(jù)所載問題為常見情況,進行日常養(yǎng)護即可。
對于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富盈酒店認為應補充《裝修合同》第5條第7款、第8款、第12款,第6條第6款、第7款,第10條,第12條第3款,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的內(nèi)容。富盈酒店開業(yè)時間應以正式開業(yè)時間2019年2月23日為準。2018年12月27日,鄭中公司并未交齊竣工圖及資料。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并未向富盈酒店報送完整結算資料?!堆b修合同》并未約定富盈酒店應于6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支付結算尾款。富盈酒店未拖延結算和付款。法院應補充查明,雙方對簽證增量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時間為2020年6月12日,雙方對二期納入一期部分裝修面積達成一致時間為2020年10月15日。防水工程與裝修工程質保期應分別于2021年2月22日和2024年的2月22日到期,返還日期應分別為2021年的3月12日和2024年的3月14日。
關于富盈酒店主張的原審應補充查明《裝修合同》部分條款,本院認為,相關條款已在《裝修合同》載明,原審法院依據(jù)合同約定和已查明事實對本案的基本事實認定清楚。對上述新的證據(jù)的認定和富盈酒店異議的事實,本院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一并論述。本院對一、二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富盈酒店再審審理期間新增加的再審請求應否審理;2.富盈酒店能否以鄭中公司未開具發(fā)票、提交結算資料不完整為由拒絕付款;3.二期納入一期工程結算價款如何確定及工期延誤違約金、更換材料違約金、水電費、月餅款應否從工程款中扣除;4.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計算;5.二審判決是否重復計算了進度款利息。
本院再審認為,案涉《裝修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鄭中公司具有建筑裝飾裝修主體資格,原審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富盈酒店再審審理期間新增加的再審請求應否審理問題。在本院再審審理期間,富盈酒店變更其再審請求為“撤銷二審判決,駁回鄭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币虮景笧樵賹弻徖戆讣挥频暝诒驹涸賹弻徖碇性傩凶兏賹徴埱?,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再審仍以其申請再審時的請求為準,對其新增加的再審請求不予審理,對其針對新增加的再審請求而提交的《工程聯(lián)系函》、電子郵件截圖等質保金相關證據(jù)材料,本院也不予審查。
關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鄭中公司未開具發(fā)票、提交結算資料不完整為由拒絕付款問題。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已查明,案涉工程經(jīng)鄭中公司裝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富盈酒店驗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12月27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圖及資料。2019年4月12日,鄭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修改意見?!币罁?jù)上述約定,富盈酒店在收齊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修改意見,而鄭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報送結算資料,富盈酒店應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確認結算款并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聯(lián)系函》等雖載明鄭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無酒店工程部和監(jiān)理單位簽字、藝術品變更方案及清單缺失、部分材料無合格證,但以上問題不影響富盈酒店辦理整體工程結算?!堆b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四款雖約定“辦理工程結算手續(xù)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nèi),富盈酒店向鄭中公司支付當期工程結算總價的95%?!钡捎诟挥频晡匆兰s在鄭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修改意見,導致后續(xù)工程結算辦理手續(xù)無法推進,原審法院認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審核確定工程款條件成就,并無不當。根據(jù)《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的約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應款項前,鄭中公司須向富盈酒店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否則富盈酒店有權拒付任何款項。但是,從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稅發(fā)票、付款憑證等證據(jù)來看,雙方歷次收付款過程中,富盈酒店和監(jiān)理單位先審核確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鄭中公司開具發(fā)票。鄭中公司未開具后續(xù)發(fā)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審核確定鄭中公司的請款金額,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約定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審認定富盈酒店應按約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完畢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無不當,本院再審予以維持。
關于二期納入一期工程結算價款如何確定及工期延誤違約金、更換材料違約金、水電費、月餅款應否從工程款中扣除問題。本院再審認為,鄭中公司已經(jīng)履行《裝修合同》約定的裝修義務,富盈酒店應依約向鄭中公司辦理結算并支付相關工程款?!堆b修合同》第五條約定一、二期含稅總價分別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二約定按面積每平方米的含稅單價為3750元。結合雙方在原審訴訟中已就二期納入一期的部分裝修面積達成一致,共同確認為2537.05平方米,二期納入一期裝修工程結算價款為9513937.50元。原審訴訟中雙方又確認簽證增量工程價款593352.92元,因此,原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已完工程價款為112663115.42元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本院再審審理期間,富盈酒店舉示了鄭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標報價總價及清單,認為二期納入一期工程造價不應按照綜合單價3750元/㎡×面積計算,應以鄭中公司投標報價各分部分項單價×各分部分項實際工程量再下浮6.03%計算。本院認為,《裝修合同》并無上述約定,富盈酒店的該項再審理由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二審期間,富盈酒店就曾上訴提出鄭中公司應承擔延誤工期、更換材料違約責任的主張。因延誤工期違約金請求具有獨立給付內(nèi)容,富盈酒店如主張應以反訴方式提出,但原審中富盈酒店并未提起反訴,二審法院對其該項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堆b修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鄭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須按A級板執(zhí)行。如果工程需要變更材料須經(jīng)富盈酒店書面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變更。原審已查明,鄭中公司使用變更材料之前已按約報經(jīng)富盈酒店同意,故原審判決認定鄭中公司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富盈酒店再審主張扣除為鄭中公司墊付的水電費106065.49元,為此,富盈酒店提交了支付水電費的銀行轉賬回單。但經(jīng)本院審核,上述證據(jù)尚不能充分證明該筆水電費系因鄭中公司使用產(chǎn)生的費用,故其該項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富盈酒店再審主張扣除為鄭中公司訂購月餅款4675元,因該月餅訂購款無鄭中公司接收人簽字也無支付依據(jù),本院亦不支持。原審已查明,富盈酒店已付工程款77366475.77元。因此,原審在已完工程價款112663115.42元基礎上扣除已付款77366475.77元、5%工程質保金和大理石差價款74788.32元后,認定富盈酒店欠付鄭中公司工程款29588695.56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計算問題。根據(jù)上述分析,富盈酒店應于2019年7月10日審核確認結算款并向鄭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因其未按期支付該筆工程款,一、二審法院認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計算富盈酒店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據(jù)。依據(jù)《裝修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的約定,“酒店開業(yè)后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當期合同工程總價的10%?!痹诤贤疵鞔_酒店開業(yè)不包括試營業(yè)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以富盈酒店試營業(yè)時間2018年11月23日為基準,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利息,亦無不當。根據(jù)鄭中公司主張,一、二審法院認定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二審判決是否重復計算進度款利息問題。富盈酒店再審主張,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鄭中公司對此表示認可。經(jīng)本院核實,二審判決關于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利息的判項已包含進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富盈酒店和鄭中公司也均認可二審判決重復計算進度款10255582.50元利息,二審判決第一項關于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內(nèi)容錯誤,本院將該判項依法糾正為“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進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7月9日止)”。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除對富盈酒店關于原審重復計算進度款利息的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外,對富盈酒店的其他再審請求均予以駁回。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終373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號民事判決;
二、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進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7月9日止);
三、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損失(已扣除5%質保金和材料價差款74788.32元,利息以29588695.5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質保金5069840.19元;
五、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22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2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六、駁回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項的給付義務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2726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232264元,由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負擔230000元,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26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9071.88元,由廣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負擔225000元,深圳市鄭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4071.8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審 判 員 王**
審 判 員 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牛**
書 記 員 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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