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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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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4-14 15:04:19 | 只看樓主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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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鏈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025674/content.html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編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文件名: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發(fā)文日期: 2016-02-28
政策解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025711/content.html
備注: -
縱橫四海點評: -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為規(guī)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xiàn)將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ㄒ唬┢髽I(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ǘ{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ㄈ{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ㄋ模{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ㄎ澹┰鲋刀悓S冒l(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Σ扇嶋H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ㄆ撸┓蔷用衿髽I(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
  (二)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ㄈ┒悇諜C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公告沒有規(guī)定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guī)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guī)定權。
  (一)公示。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二)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和本公告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受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見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抖悇招姓S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ㄎ澹Q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fā)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聽證。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七)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八)特別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印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企業(yè)。各?。ㄗ灾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要求,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企業(yè)印制發(fā)票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和?。ㄗ灾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發(fā)票準印證。招標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實施。
  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及時公布本機關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四、監(jiān)督檢查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利用國家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稅務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服務和監(jiān)管。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發(fā)現(xiàn)被許可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發(fā)現(xiàn)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稅務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并收回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doc (157.5 KB, 下載次數: 538)

     2.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doc (141 KB, 下載次數: 483)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025674/content.html 
發(fā)表于 2020-4-14 15:06

評論3

沙發(fā)
劉邦明樓主Lv.7 發(fā)表于 2020-4-14 15:05:47 | 只看Ta
本帖最后由 劉邦明 于 2020-4-20 19:31 編輯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規(guī)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tǒng)一部署,稅務總局持續(xù)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截至當前,稅務總局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其余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包括取消57項,調整為其他權力23項。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隨著10多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通知》明確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中,有4項已經取消,保留的2項是: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通知》迫切需要作出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明確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實施機關、實施程序和監(jiān)督檢查措施,公布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等14項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并設置了《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列明了7項行政許可的實施依據、實施機關、條件、數量、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期限。
  三、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比較,《公告》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是,加入了國務院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的背景;二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審批情況,重新明確了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包括7項行政許可;三是,融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關于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要求的規(guī)定;四是,結合國家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服務和監(jiān)管;五是,對行政許可文書式樣進行了細化更新;六是,根據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重新設計了《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增加了條件、數量、有效期限、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期限。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是否繼續(xù)有效?
  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同時廢止。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025674/content.html 
發(fā)表于 2020-4-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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