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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經濟發(fā)展而相應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浙組〔1987〕1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zhàn)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960元調整為2260元;解放戰(zhàn)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750元調整為2020元。上述人員的醫(y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230元調整為270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1984〕217號、〔84〕財行440 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090元調整為1200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fā)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fā)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fā)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F(xiàn)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shù)厝肆ι绫2块T負責發(fā)放,所需經費由當?shù)刎斦摀?/font>
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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