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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題】關于車輛購置稅,你想知道的這里全都有!

9574 3 0提示:支持鍵盤翻頁<-左 右-> 阿喔鵝 發(fā)表于 2020-12-1 15:29 帖子模式

1.什么是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車輛購置稅為中央稅,專用于國道、省道干線公路建設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設。 2.購置哪些車輛應當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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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喔鵝發(fā)表于  2020-12-1 17:16:42

政策問答(含案例)

1.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進行了哪些調整?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要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與原條例相比,應稅車輛范圍變化有三點:一是將電車、掛車明確為有軌電車、汽車掛車,單獨作為一類應稅車輛;二是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并入汽車;三是縮小了摩托車的征稅范圍,排氣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的摩托車不再屬于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例:小張于2019年7月1日購置一輛排氣量為125毫升的摩托車,還需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嗎?

答: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按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規(guī)定,排氣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車,不屬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用繳納車輛購置稅。

另外,《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一條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2.車輛購置稅的征收方法是什么?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2019年7月1日《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前后都沒有變化,不會導致購車成本的上升。


例:小李在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已完稅的應稅車輛,還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嗎?

答:不需要。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過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3.某公司購置的車輛,按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需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嗎?

答: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例:張強剛買了一輛新車,應當去哪兒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4.購置應稅車輛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怎么確定?

答: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根據(jù)《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六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第四條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分別不同情形進行了細化: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例:納稅人A購買一輛排量為125毫升的摩托車,發(fā)票開具時間為6月20日,則納稅人A在7月1日以后仍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中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納稅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購置屬于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征收范圍,但不屬于車輛購置稅法征收范圍的車輛(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報的,在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后,仍然需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的確定以購車相關憑證開具或者注明的時間為準。


例:假如納稅人購置新車后沒有及時申報納稅,逾期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是否加收滯納金,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一般情況下,依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依法可以延期辦理。


例:小張在2019年7月1日購置一輛小汽車,需要多長時間內辦理申報納稅?

答: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后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本例中小張應在2019年8月29日前申報繳稅。


例:小明購買新車后沒有及時納稅,逾期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要加收滯納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答: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規(guī)定,計稅價格確定具體內容如下(注: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停止執(zhí)行。):

(1)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例:李群購買一輛小轎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價稅合計”為22.6萬元,“不含稅價格”為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本例中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為20萬元,應納車購稅為20×10%=2萬元。


例:納稅人A 6月20日購買一輛發(fā)票注明不含稅價為12萬元的應稅小汽車,該車原最低計稅價格為15萬。如納稅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報車輛購置稅,應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15萬元×10%=1.5萬元);如果納稅人A在7月1日申報車輛購置稅,應按其發(fā)票注明的不含稅價格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12萬元×10%=1.2萬元)。


例: 小張買了一輛小汽車,并做了裝飾,裝飾費要不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小張買的小汽車,其實際銷售價格為20萬元(不含增值稅),此外做裝飾花了5萬元,這5萬元的裝飾費不是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組成部分,不用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沒有做裝飾,4S店將20萬元的實際銷售價格分解為車輛價格15萬元、裝飾費5萬元,分別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普通發(fā)票(或者不開發(fā)票),這5萬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裝飾費,而是實際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應予繳稅。這種分解應稅車輛實際銷售價格分別開票或者不開票的行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


(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例:某企業(yè)從境外購買一輛自用的小汽車,報關進口時繳納關稅7.5萬元,繳納消費稅12.5萬元,《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關稅完稅價格為30萬元。該企業(y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該進口車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30萬元)+關稅(7.5萬元)+消費稅(12.5萬元)=50萬元,應納車輛購置稅為50萬元×10%=5萬元。


(3)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font>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例:某汽車制造公司2019年9月將一輛自產貨車轉作本公司自用,該公司生產的該貨車對外銷售價格為28萬元(不含增值稅);將一輛自產乘用車轉作本公司管理部門使用,該公司生產的該乘用車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該乘用車生產成本為20萬元,消費稅稅率為9%,假定該公司所在省稅務局確定的成本利潤率為8%,則該汽車制造公司應納車輛購置稅=280000×10%+200000×(1+8%)/(1-9%)×10%=51736.26(元)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yè),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5)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折合人民幣的匯率也有變化。由原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計算,改為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6.申報時納稅人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車輛合格證明為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車輛相關價格憑證,境內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屬于應征消費稅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這些憑證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確定計稅依據(jù)。


例:我公司購買一臺車,要申報車輛購置稅,需要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嗎?

答:需要。單位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在申報表“納稅人聲明”處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對申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在稅務機關現(xiàn)場辦理時,稅務機關提供申報表免填服務,仍需要單位納稅人加蓋公章。若納稅人不方便攜帶公章到現(xiàn)場加蓋,可以在稅務機關網站下載申報表,按要求自行填寫申報內容并加蓋公章后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7.按照《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有哪些?

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 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

5. 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8.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有哪些?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包括:

1.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 原公安現(xiàn)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fā)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享受車輛購置稅減稅、免稅的車輛,如果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變化或者改變車輛用途后,不再符合車輛購置稅減稅、免稅條件的,車輛所有人或者原納稅人在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移或者變更登記前,應先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繳稅手續(xù)。


例:小明于2019年7月5日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嗎?

答:小明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如果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內,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9.納稅人在辦理免稅、減稅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除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外,還應當根據(jù)不同的免稅、減稅情形,分別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1.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 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3.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的相關文件。

4.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產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5.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6.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例:孫某是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2018年1月回國,3月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支付價款折合人民幣24萬元(不含增值稅),孫某申報享受了免征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2019年7月,孫某申報享受了免征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2019年7月,孫某將該小汽車轉賣給了剛從國內高校畢業(yè)參加工作的李某,收取價款23萬元(含增值稅)。則李某應納車輛購置稅=240000×(1-1×10%)×10%=21600(元)


10.納稅人辦理車購稅業(yè)務時,需要打印完稅證明嗎?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依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第一條、第三條規(guī)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fā)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如果納稅人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過電子稅務局下載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二是可以到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申報窗口申請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部分案例來源稅務總局解讀和《中國稅務》


阿喔鵝發(fā)表于  2020-12-1 17:04:42

政策沿革

1、1985年4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發(fā)布〈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的通知》(國發(fā)〔1985〕50號),決定從1985年5月1日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


2、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


3、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4、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購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5、2019年4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發(fā)布,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試點地區(qū)范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稅法》的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6、2019年5月23日,《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發(fā)布,明確了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2019年6月28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明確了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2019年6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發(fā)布,規(guī)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事項,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9、2019年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現(xiàn)場實錄,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wèi)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重大變化以及有關政策和征管規(guī)定進行解讀。


10、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guī)定,試點地區(qū)(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其他地區(qū)自2020年6月1日起,對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應稅車輛,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征稅和退稅業(yè)務時,以金稅三期系統(tǒng)中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電子信息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申報計稅價格。


11、2020年4月16日,《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發(fā)布,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2020年7月17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出臺《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自2020年1月1日期,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通過“標注免征車輛購置稅標識”方式進行管理,取消免稅圖冊。




《暫行條例》與《車購稅法》的新舊主要變化點:

(一)應稅車輛范圍調整

《車購稅法》規(guī)定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注意:《車購稅法》并非取消農用運輸車的納稅義務,而是不再使用“農用運輸車”稱謂,與汽車管理相銜接,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04版)中,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


(二)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

1.《車購稅法》取消了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2.《車購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不再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征收。

3.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車購稅法》規(guī)定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車購稅法》規(guī)定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再按照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三)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

《車購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與《暫行條例》相比計稅價格不包括價外費用。


(四)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購稅法》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而《暫行條例》只規(guī)定了稅款繳納時間。


(五)免稅范圍擴大

《車購稅法》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增加了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兩項免稅項目。


(六)吸收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有關內容

《車購稅法》規(guī)定:

1.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2.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yè)或者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七)新增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車購稅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八)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

《車購稅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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