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25年3月,全國活躍代購賬號超過850萬個,其中超過75%為個人經營。在交通物流日益發(fā)達的今天,除批量成規(guī)模的進出口貿易外,個人從境外幫忙“帶貨”的行為屢見不鮮。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從境外幫忙采購并攜帶物品入境,可能暗藏稅務風險。
劇情介紹
《大河之水》中,梁錦秋回國下飛機后,遇到了大學生嚴一琳。在過機場安檢和海關時,嚴一琳以自己行李太多為由,請求梁錦秋幫她帶一些行李過關。梁錦秋從嚴一琳手腕上戴的兩塊貴重手表及反常行為,察覺出了她企圖走私逃稅的目的,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鎖定了證據(jù)。
根據(jù)海關法、《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等規(guī)定,個人攜帶超過規(guī)定免稅數(shù)額的行李物品,僅對超過部分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合并征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當全額征稅。如果個人攜帶超過個人合理自用數(shù)量的進境物品,須按進口貨物繳納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劇中,嚴一琳從境外攜帶的物品數(shù)量明顯超出自用需求,且未通過物品通關渠道申報,還試圖通過請他人幫忙帶行李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最終被處罰。
政策分析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從境外攜帶用以銷售的物品,在進行銷售取得相關收入之后,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計算申報所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而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要區(qū)分個人是以何種身份進行“帶貨”。個人如果辦理商事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身份從事“帶貨”活動,其取得的收入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項目,其所得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的余額,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須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帶貨”個人如果與商家或平臺簽訂勞務合同,則其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在付款時進行預扣預繳。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按照800元減除費用;超過4000元的,按照20%計算減除費用,之后按照20%—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稅額。年度終了,該部分所得應與工資薪金、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合并為綜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期間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帶貨”個人如果與商家或者平臺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則其相關收入應歸入工資薪金所得,由其任職受雇單位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前如實進行申報及繳納。扣繳義務人應采用累計預扣法,綜合考慮個人取得的收入、免稅收入,減除費用及有關扣除等計算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3%—45%的預扣率計算預扣預繳稅額。年度終了,該部分所得應并入綜合所得,在次年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筆者提醒,無論個人是以何種身份進行“帶貨”,均應準確記錄相關收入、費用、成本等,并按照海關和稅務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長期從事“帶貨”業(yè)務的個人,建議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等,進一步規(guī)范涉稅事項管理。
風險提示
對于境外商品購買者而言,須注重保護個人身份信息,謹慎對待他人“幫忙帶貨”等請求,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筆者提醒,個人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時應關注不同的免稅額度。根據(jù)《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shù)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等另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2000元人民幣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7號)明確,自港澳進境的年滿18周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個人合理自用物品的免稅額度為12000元人民幣;疊加口岸免稅店免稅購物額度,總免稅額度為15000元人民幣。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欒川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