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目錄》管理后,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該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10月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布的第十二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十二批《目錄》發(fā)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END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