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制定日期 | 需要修改的條款 | 修改后的條款 |
| 1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進一步開展網上辦理劃繳稅款三方協(xié)議的通知 | 滬國稅發(fā)〔2018〕46號 | 2018/5/4 | 三、有關工作要求(二)各聯(lián)網商業(yè)銀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統(tǒng)改造、聯(lián)調測試和部署實施等有關工作,有效擴大全程網簽的銀行范圍。具備實施條件的商業(yè)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書面開通申請。 | 三、有關工作要求(二)各聯(lián)網商業(yè)銀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統(tǒng)改造、聯(lián)調測試和部署實施等有關工作,有效擴大全程網簽的銀行范圍。具備實施條件的商業(yè)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提出書面開通申請。 |
| 2 |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網上電子申報服務商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 | 滬地稅函〔2017〕15號 | 2017/3/24 |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并修訂。 |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并修訂。 |
| 3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2017—2019年網上電子申報服務商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發(fā)〔2016〕142號 | 2016/12/28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對網上電子申報服務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投標采購,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按照政府采購流程確定8家企業(yè)作為本市2017—2019年網上電子申報服務項目的供應商(名單見附件),免費為所對應的征管分局的納稅人提供網上電子申報服務?,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對網上電子申報服務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投標采購,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按照政府采購流程確定8家企業(yè)作為本市2017—2019年網上電子申報服務項目的供應商(名單見附件),免費為所對應的征管分局的納稅人提供網上電子申報服務?,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4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fā)《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 滬國稅征科〔2012〕2號 | 2012.1.17 | 第七條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統(tǒng)一搭建納稅評估工作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評估平臺),各級稅務機關運用評估平臺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統(tǒng)一搭建納稅評估工作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評估平臺),各級稅務機關運用評估平臺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
| 5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納稅評估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 滬國稅征[2009]13號 | 2009/2/23 |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負責解釋 |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
| 6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試行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的通知 | 滬國稅稽[2004]21號 | 2004/3/24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
| 7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本市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 滬國稅征[2006]35號 | 2006/8/14 | 二、換證種類及適用范圍 為降低納稅人成本,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共同核發(fā)一套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二、換證種類及適用范圍 為降低納稅人成本,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納稅人共同核發(fā)一套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 8 | 關于公布第六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函〔2018〕32號 | 2018-6-13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六批)予以公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六批)予以公布。 |
| 9 | 關于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通告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1號 | 2018-5-31 | 三、...(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評定; (三)被評定為退稅代理機構的企業(yè)名單通過中國上海、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告。 | 三、...(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評定; (三)被評定為退稅代理機構的企業(yè)名單通過中國上海、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告。 |
| 10 | 關于公布第五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函〔2017〕105號 | 2017-12-9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五批)予以公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五批)予以公布。 |
| 11 | 關于公布第四批境外旅客 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函〔2016〕137號 | 2016-12-30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四批)予以公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四批)予以公布。 |
| 12 | 關于公布第三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函〔2016〕104號 | 2016-9-8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三批)予以公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第三批)予以公布。 |
| 13 | 關于公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函〔2015〕58號 | 2015-12-21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予以公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予以公布。 |
| 14 | 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名單的通知 | 滬國稅進〔2015〕15號 | 2015-6-29 | 現(xiàn)將已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予以發(fā)布。 | 現(xiàn)將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商店名單予以發(fā)布。 |
| 15 |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 | 滬地稅財行〔2014〕3號 | 2014-02-13 | 一、本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由市地方稅務局調整為主管稅務分局。 | 一、本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調整為主管稅務分局。 |
| 16 |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yōu)化《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有關事項的函 | 滬地稅函〔2017〕90號 | 2017-12-26 | 1.第一段:“根據(jù)《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以下簡稱《數(shù)字納稅清單》)部分應用部門的需要…” 2.附件:《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樣張 | 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以下簡稱《數(shù)字納稅清單》)部分應用部門的需要… 2.附件:《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樣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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