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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保留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打印本頁]

作者: 黑龍江政策君    時間: 2020-6-2 02:18
標題: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保留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保留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保留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29日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2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4號令)中公布的地稅系統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為進一步規(guī)范地稅部門行政審批行為,現將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序號 事項 名稱 依據 實施主體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1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許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批準,1993年財政部令第6號,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25號) 省地方稅務機關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fā)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fā)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fā)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三、稅務登記證; 四、申請印制本單位名稱發(fā)票的申請; 五、企業(yè)自行設計的本單位發(fā)票式樣; 六、企業(yè)專用發(fā)票申請審批表。 一、納稅人向省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省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地方稅務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出具證明;不準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在媒體上公示。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7日
2 印花稅票的代售許可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縣(市、區(q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guī)范、信譽比較好的單位以及個人。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三、稅務登記證。 一、納稅人向縣(市、區(q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縣(市、區(q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縣(市、區(q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與申請人簽訂代售合同,發(fā)給代售許可證;不準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在媒體上公示。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0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10日
3 企業(yè)印制發(fā)票許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省地方稅務機關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fā)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并發(fā)給準印證; 五、能嚴格遵守稅務機關發(fā)票印制管理規(guī)定。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四、新聞出版部門頒發(fā)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五、《特種行業(yè)許可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申請印制發(fā)票的申請(原件) 七、稅務機關所需其他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稅務機關受理審核,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并在稅務機關網站上進行公告。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7日 招標時限按招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稅務 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市(地)、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一、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注銷登記 (一)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二、變更登記 持已經辦理的變更的工商登記或有關部門已批準變更的文件資料。 三、注銷登記 解散、破產、撤銷等相關文件,住所變動證明、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或文件。 一、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主管地方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稅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發(fā)稅務登記證;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注銷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繳清應繳納的稅款、交回剩余的發(fā)票,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主管地方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稅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注銷稅務登記證;不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一、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30日 減少審查時限:15日 二、注銷稅務登記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22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30日 減少審查時限:8日
5 扣繳稅款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市(地)、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個人和單位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15日
6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外出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還應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一、納稅人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外出經營地地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出經營地地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15日
7 納稅申報方式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市(地)、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納稅申報方式核準表。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3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17日
8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三、《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機關調查核定,核定初步結果進行公示,根據公示意見修訂后上報上級核準后執(zhí)行。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3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7日
9 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 市級人民政府(市級地方稅務機關承辦)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 二、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三、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經主管地稅機關研究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呈報上級地稅機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上報審批的決定,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市級地稅機關接到上報的減免稅資料后進行審查,做出減免或不予減免的審批決定,以文件形式下達呈報地稅機關執(zhí)行。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60日 減少審查時限:45日
10 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 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198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市級地方稅務機關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 二、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三、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經主管地稅機關研究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呈報上級地稅機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上報審批的決定,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市級地稅機關接到上報的減免稅資料后進行審查,做出減免或不予減免的審批決定,以文件形式下達呈報地稅機關執(zhí)行。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為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60日 減少審查時限:45日
11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一、《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 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 市級地方稅務機關 納稅人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 二、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三、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申報材料,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經主管地稅機關研究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呈報上級地稅機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上報審批的決定,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市級地稅機關接到上報的減免稅資料后進行審查,做出減免或不予減免的審批決定,以文件形式下達呈報地稅機關執(zhí)行。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為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60日 減少審查時限:45日
12 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 三、《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199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四、《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fā)[2008]88號) 省、市(地)、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一、契稅減免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二、耕地占用稅免征: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三、耕地占用稅減征: (一)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二)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 一、契稅減免核準 (一)契稅減免申請報告,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協議、契稅完稅憑證; (三)房產(或土地)價值評估報告; (四)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五)如委托代辦,還應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二、耕地占用稅減免核準 (一)耕地占用稅減免申請報告,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土地證,轉讓協議; (三)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四)如委托代辦,還應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五)批準占用耕地或其它農用地的文件。 一、申請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緩申請; 二、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審批權限審批。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5日
13 殘疾、孤老人員、烈屬個人所得稅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審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修訂)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 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且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需提供的資料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稅申請表; (二)證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身份的有效證件(殘疾人員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以上一種殘疾人有效證件;孤老人員需提供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區(qū)、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烈屬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烈士證明書》);從事個體經營的應同時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個人取得應稅收入的證明材料。 二、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納稅人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自然災害減稅申請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 (三)納稅人受災及保險賠償等情況的證明資料。 一、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5日
14 延期納稅申報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1年6月30日修訂) 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實有實際困難,需要延期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三、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發(fā)生特殊困難或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7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13日
15 延期繳納稅款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1年6月30日修訂) 省地方稅務機關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 二、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 三、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一、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經經營地稅務機關向省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辦理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省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申報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地方稅務機受理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受理時限:3日; 二、審查時限:20日; 三、不予受理時限:當日。 法定審查時限:20日 減少審查時限:0日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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