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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打印本頁]
作者: 天津政策君 時間: 2020-12-31 10:00
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全文有效
2020.12.29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劃轉范圍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根據(jù)《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停征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財綜〔2019〕1號)規(guī)定,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停征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本公告不再安排該項目劃轉事宜。
(三)我市尚未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該項目有關征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第五條規(guī)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征收機關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以繳費人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未在我市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人,須在辦理水土保持補償費申報事項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按規(guī)定繳納該項費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未在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人,須在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申報事項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
三、征繳程序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水務部門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所核定的繳費基數(shù)、征收標準、減免金額、繳款期限等內容,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事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人防部門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所核定的繳費基數(shù)、征收標準、減免金額、繳款期限等內容,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事項。
(三)繳費人可到辦稅服務廳或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費款申報事項,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使用網上繳款、辦稅服務廳實時繳款、移動繳款、POS機繳款和銀行端查詢繳稅等多種方式完成費款繳納。繳費人完成繳款后,可向稅務機關索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履行繳費義務的憑證。
(四)費款入庫后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按照現(xiàn)行有關退庫管理規(guī)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稅務部門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獨立審核退庫。其他情形均須繳費人在提交退庫申請時,一并提供加蓋水務或人防部門公章的退庫核準文件方可辦理。稅務機關與核定費款的水務及人防部門應定期共享退庫信息,確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
(五)水務和人防部門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履行滯納金加收和處罰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根據(jù)水務部門和人防部門核定的滯納金金額、繳費期限及時足額征繳入庫。相關罰沒收入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通過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tǒng)收繳。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0-12-29 17:5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與意義
國家稅務總局于12月11日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在全國層面的劃轉事宜。
在此背景下,為了確保劃轉工作在我市如期落地落實,有必要根據(jù)我市具體情況,以公告形式進一步明確實際劃轉征收項目的范圍和實際未作劃轉項目的原因,以及征收機關和征收程序等相關內容的安排與設置。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為何我市沒有向稅務機關劃轉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和排污權出讓收入
根據(jù)《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停征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財綜〔2019〕1號)規(guī)定,我市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停征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故我市不再安排該項目劃轉事宜。
我市目前尚未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在2020年第21號公告中明確此類情況待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的交易改革方案后,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機關是如何設置的
1.水土保持補償費以繳費人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未在我市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人,須在辦理水土保持補償費申報事項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按規(guī)定繳納該項費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未在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人,須在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申報事項前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繳費人如何辦理費款申報繳納事項
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繳費人在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費款前,須首先到水務部門或人防部門核定繳費基數(shù)、征收標準、減免金額、繳款期限等內容,再到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繳納事項。需要注意的是,水土保持補償費繳費人是要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事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人則是要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事項。
(四)目前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渠道有哪些
繳費人可到辦稅服務廳或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費款申報事項,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使用網上繳款、辦稅服務廳實時繳款、移動繳款、POS機繳款和銀行端查詢繳稅等多種方式完成費款繳納。繳費人完成繳款后,可向稅務機關索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履行繳費義務的憑證。
(五)繳費人如何辦理退庫
稅務機關按照現(xiàn)行有關退庫管理規(guī)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稅務部門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獨立審核退庫。其他情形均須繳費人在提交退庫申請時,一并提供加蓋水務或人防部門公章的退庫核準文件方可辦理。
(六)涉及滯納金加收和行政處罰的職權是如何劃分的
水務和人防部門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履行滯納金加收和處罰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根據(jù)水務部門和人防部門核定的滯納金金額、繳費期限及時足額征繳入庫。相關罰沒收入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通過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tǒng)收繳。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該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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