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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當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fā)[1992]53號 [打印本頁]
作者: Cassie7 時間: 2020-12-28 16:10
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當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fā)[1992]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當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fā)[1992]53號 1992.2.4
注意: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6]62號),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廢止。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40號,本文自2004年7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
根據集中稅權,從嚴控制減免稅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則,經財政部同意,報國務院批準,決定從1992年起適當下放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企業(yè)、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仍報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審批。
三、各地稅務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或審批時,必須按照國家產業(yè)政策和企業(yè)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對國家限制發(fā)展的企業(yè),一般不予減免稅;對國家不鼓勵發(fā)展的企業(yè)以及非因客觀原因發(fā)生虧損的企業(yè),一般也不予以減免稅,如果確實需要給予個別企業(yè)單位減免稅的,應從嚴掌握。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應集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不得再層層下放。
五、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應將減免稅審批情況匯總報國家稅務局備案。
六、凡應報國家稅務局審批的減免稅,各地在申請報告中應附匯總表一式二份、明細表一份;對一些情況特殊的單位,還需附詳細的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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