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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打印本頁]
作者: 內蒙古政策君 時間: 2020-11-28 10:02
標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解決特殊情形應稅產品銷售額確定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情形下應稅產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和順序進行了明確,并規(guī)定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qū)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要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
1. 能源礦產20%;
2. 金屬礦產13%;
3. 非金屬礦產9%;
4. 水汽礦產、鹽10%。
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汽礦產、鹽的具體資源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區(qū)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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