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房地產管理局、規(guī)劃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傳遞信息的時間要求
(一)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當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二)市、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應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三)稅務、財政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將上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四)各部門的第一次信息傳遞從6月份開始。
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
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省會鄭州市經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其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具體標準為: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下;銷售價格(按建筑面積計價)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銷售平均價格的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價為基數,其中多層住宅銷售價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層住宅銷售價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20%),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建設廳、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執(zhí)行。
三、個人對外銷售住房的,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fā)票。
四、各省轄市自2005年6月1日起,執(zhí)行調整后的個人銷售住房的營業(yè)稅政策。
五、對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經費支付。
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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