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歐盟增值稅指令》,如果一個歐盟企業(yè)在其注冊地之外的其他歐盟成員國產(chǎn)生可抵扣的進項,則可向該成員國申請退稅。具體流程是(參見圖2):首先,申請人向其所在國(Member State of Establishment,MSE)稅務機關提交電子退稅申請,稅務機關當即向申請人出具電子確認收據(jù);接著,本國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若符合條件,申請人所在國稅務機關須在15天內(nèi)將退稅申請轉(zhuǎn)發(fā)給退稅成員國(Member State(s)of Refund,MSR),后者在收到申請時即以電子方式通知申請人;隨后,退稅成員國需在一定時期內(nèi)審核并決定是否退稅,該時期長短視申請人是否被要求補充其他信息而定,通常為4~8個月;最終,若達成退稅決定,則退稅成員國稅務機關需在作出退稅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退稅款。退稅款通常在退稅成員國支付,若申請人要求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支付,退稅成員國將從應退稅款中扣除由此產(chǎn)生的銀行轉(zhuǎn)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