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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案例】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打印本頁]

作者: 涉稅案例君    時間: 2020-9-22 10:11
標題: 【案例】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伙同他人違反國家稅收監(jiān)管制度,介紹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均已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7)湘刑終102號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其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雙峰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押邵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戴時華,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岡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會計。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F(xiàn)押邵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賀剛,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盧京美,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李文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龍杰,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15年9月6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繼強,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綏寧縣,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韓天驕,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商。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6月6日被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其建、戴時華、李文俊、龍杰、劉繼強、韓天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湘05刑初3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朱其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戴時華在上訴期滿后委托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朱其建和原審被告人戴時華并聽取朱其建和戴時華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朱其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7份,貨物金額67937587.68元,稅額11549390.94元,價稅合計79486978.62元,已抵扣稅款3022048.36元。被告人戴時華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7份,貨物金額67937587.68元,稅額11549390.94元,價稅合計79486978.62元,已抵扣稅款3022048.36元。被告人李文俊為他人和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3份,貨物金額65373074.84元,稅額11113423.78元,價稅合計76486498.62元,已抵扣稅款2804064.78元。被告人龍杰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62,已抵扣稅款217986.58元。被告人劉繼強、韓天驕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62,已抵扣稅款217986.58元。

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戴時華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文俊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龍杰、劉繼強、韓天驕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朱其建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戴時華、朱其建、李文俊在偵查機關分別退贓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

以上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并查證屬實的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短信記錄、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據(jù)此,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朱其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二、被告人戴時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三、被告人李文俊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四、被告人龍杰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被告人劉繼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韓天驕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上訴人朱其建上訴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7份,絕大部分事實不清;2.一審判決量刑畸重。

上訴人朱其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2.一審判決認定朱其建等為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虛開的32張發(fā)票已經抵扣的法律后果不應由朱其建承擔;3.應當認定朱其建有自首情節(jié);4.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朱其建等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5.朱其建應當認定為從犯;6.一審量刑畸重,請求對朱其建適用緩刑。

原審被告人戴時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戴時華等為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虛開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事實認定錯誤;2.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偽造某水泥廠正常開出的增值稅發(fā)票后用于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能歸責于戴時華等被告人,虛開給天津另外12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抵扣未查清;3.一審判決將戴時華認定為主犯與事實不符,應當認定戴時華為從犯;4.戴時華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的主觀故意,僅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獲取返點利益的主觀故意;5.一審判決對戴時華量刑畸重;6.戴時華的行為沒有達到騙取稅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

經審理查明: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系由邵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水泥用石灰?guī)r開采、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水泥熟料、水泥及制品的研發(fā)、生產、銷售以及對水泥企業(yè)的投資等。原審被告人戴時華自2013年9月開始即到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工作,2014年至案發(fā),該公司稅務發(fā)票都是由戴時華一人開具。2014年7月以來,上訴人朱其建、原審被告人李文俊介紹戴時華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原審被告人龍杰通過原審被告人劉繼強、韓天驕找到朱其建并通過朱其建找到戴時華向龍杰承包經營的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經查,朱其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7份,貨物金額67937587.68元,稅額11549390.94元,價稅合計79486978.62元,已抵扣稅款3022048.36元。戴時華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7份,貨物金額67937587.68元,稅額11549390.94元,價稅合計79486978.62元,已抵扣稅款3022048.36元。李文俊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3份,貨物金額65373074.84元,稅額11113423.78元,價稅合計76486498.62元,已抵扣稅款2804064.78元。龍杰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62,已抵扣稅款217986.58元。劉繼強、韓天驕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62,已抵扣稅款217986.58元。

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戴時華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2015年7月1日,李文俊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5年8月5日,龍杰、劉繼強、韓天驕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朱其建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戴時華、朱其建、李文俊在偵查機關分別退贓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向天津鋆睿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和證據(jù)

2014年7月,一個自稱李冰的人(未到案)通過電話約朱其建在邵陽市火車站見面。李冰要朱其建幫助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答應按照票額的2%給予朱其建好處費,并將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提供給朱其建。朱其建打電話給其認識的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洞口經銷商李文俊,要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的名義到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立一個發(fā)貨戶頭,以該戶頭的名義從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購買水泥銷售,并按所開發(fā)票上水泥數(shù)量以每噸2元的價格給李文俊好處費。李文俊同意后即問戴時華能否向天津鋆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戴時華起初不同意,表示要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增值稅開到天津鋆睿公司,必須提供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李文俊遂將戴時華所提要求告訴朱其建,并從朱其建處拿到了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復印件。2014年8月1日,李文俊憑朱其建給他的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復印件和公章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編號為SYNF-X-2014-108的《水泥購銷合同》,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對該合同予以審核。此后,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名義從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購買水泥并銷售,再到該公司財務室找被告人戴時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開好的票交給朱其建。朱其建通過順豐速運將開好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寄給李冰。至2015年4月20日止,共向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2份,貨物金額16494498.84元,稅額2804064.78元,價稅合計19298563.62。已經抵扣稅款2804064.78元。

2014年11月左右,朱其建要李文俊為他從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到天津市鑫浩嘉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李文俊幫助開了幾張發(fā)票后將朱其建介紹給戴時華,對戴時華講開票的事由朱其建與其聯(lián)系。至2015年5月,朱其建讓戴時華先后往天津十二家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1份,貨物金額48878576.00元,稅額8309359.00元,價稅合計57187935.00元,除開往天津利廣通商貿有限公司的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認證了其中1張外,其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稅務機關認證。其中,向天津市贏之展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1966743.58元,稅額334346.42元,價稅合計2301090元;向天津康智金屬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4份,貨物金額6051598.27元,稅額1028771.73元,價稅合計7080370元;向天津市尚恒泰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1份,貨物金額5538641.04元,稅額941568.96元,價稅合計6480210元;向天津市鑫浩嘉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7份,貨物金額14281538.47元,稅額2427861.53元,價稅合計16709400元;向天津市廣利德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1914948.72元,稅額325541.28元,價稅合計2240490元;向天津市裕順隆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貨物金額265311.97元,稅額45103.03元,價稅合計310415元;向天津市鑫永昶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貨物金額4261230.76元,稅額724409.24元,價稅合計4985640元;向天津市利廣通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貨物金額1197000.00元,稅額203490.00元,價稅合計1400490.00元;向天津市山賽美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貨物金額4337102.56元,稅額737307.44元,價稅合計5074410元;向天津市英昊電機配件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份,貨物金額3957358.98元,稅額672751.02元,價稅合計4630110.00元;向天津市天宏利達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份,貨物金額2791461.55元,稅額474548.45元,價稅合計3266010.00元;向天津市昶順金屬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份,貨物金額2315641.03元,稅額393658.97元,價稅合計2709300.00元。

因害怕出事,戴時華將其開具的絕大部分虛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記賬聯(lián)撕毀丟棄。

以上事實有下列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表證明: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邵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批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水泥用石灰?guī)r開采、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水泥熟料、水泥及制品的研發(fā)、生產、銷售以及對水泥企業(yè)的投資等。

2.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機構證復印件證明:天津鋆睿公司是一家經營范圍包括服裝鞋帽、紡織品、建筑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等在內的有限責任公司。

3.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與天津鋆睿公司簽訂的《水泥購銷合同》及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銷售合同審核表證明: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義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并經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審核通過。合同有效期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從該公司開往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天津市寧河縣國稅局對天津鋆睿公司的發(fā)票認證證明: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32張,金額為16494498.84元,稅額2804064.78元,經防偽稅控系統(tǒng)查詢,發(fā)票已經通過認證。

5.證人王某的證言、記賬憑證及從王某處提取的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lián)復印件證明:王某是天津鋆睿公司的兼職會計。每個月的三號、四號,一個叫韓鳳鳴的人將天津鋆睿公司所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聯(lián)和發(fā)票聯(lián)給王某,由王某制作財務報表和記賬。經王某核對,32張發(fā)票代碼號為4300134140、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430523689506596、銷貨單位名稱為邵陽南方工貿有限公司、品名為生鐵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韓鳳鳴交給她制作財務報表和記賬的發(fā)票一致。

6.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報告》證明:天津市寧河縣國稅局送檢的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涉案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lián)系偽造。經鑒定認為,送鑒票的紙張、油墨印記等特征與真票有異。

7.天津市靜??h國稅局對天津市昶順金屬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票號為00751908—00751913發(fā)票的書面情況說明證明:銷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430523689506596,開票日期為2014年1月26日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共為2315641.03元,稅額393658.97元,經CTAIS系統(tǒng)查詢,已認證。

8.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英昊電機配件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靜??h國稅局對天津市英昊電機配件有限公司票號為00751719、00751941、00751942、00751966、00751984、00751985、00751993、00751994、00751995發(fā)票的認證“證明”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3957358.98元,稅額672751.02元,經CTAIS系統(tǒng)查詢,已認證。

9.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鑫浩嘉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的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鑫浩嘉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票號為00751906、00751907、00751944、00751943、00751945、00751946、00751947、00751987、00751986、00751997、00751998、00751996、01223140、01223141、01223173、01223172、01223197、01223195、01223194、01229196、01223198、01224419、01224418、01224438、01224437、01224439、01224440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計為14281538.47元,稅額2427861.53元,認證相符。

10.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尚恒泰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尚恒泰商貿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235、01223234、01223266、01223265、01223267、01223146、01223144、01223145、01223206、01223207、01223262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5538641.04元,稅額為941568.96元,認證相符。

11.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裕順隆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裕順隆商貿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4427、01224436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265311.97元,稅額45103.03元,認證相符。

12.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利廣通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利廣通商貿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242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為598500.00元,稅額101745.00元,認證相符。

13.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廣利德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廣利德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269、01223268、01224417、01224416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1914948.72元,稅額325541.28元,認證相符。

14.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鑫永昶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南開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市鑫永昶商貿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142、01223143、01223216、01223215、01223270、01223273、01223271、01223272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4261130.76元,稅額724409.24元。

15.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市天弘利達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靜??h國稅局對天津市天弘利達商貿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209、01223210、01223211、01223212、01223247、01223248發(fā)票的認證證明材料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2791461.55元,稅額474548.45元,經CTAIS系統(tǒng)查詢顯示已認證。

16.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山賽美兆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河北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山賽美兆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176、01223174、01223175、00751948、00751930、00751931、00751935、00751934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4337102.56元,稅額737307.44元,認證相符。

17.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康智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河東區(qū)國稅局對天津康智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票號為00751949、00751953、00751952、00751951、00751950、00751933、00751928、00751932、00751929、00751983、00751982、01223184、01223170、01223171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6051598.27元,稅額1028771.73元,認證相符。

18.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往天津贏之展有限公司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天津市河東區(qū)國稅局對天津贏之展有限公司票號為01223185、01223186、01223187、01223188發(fā)票的認證結果清單證明:發(fā)票金額共為1966743.58元,稅額334346.42元,認證相符。

19.湖南省遠揚司法鑒定所湘遠揚鑒字[2015]第2078號鑒定意見證明:(1)2014年8月,李文俊為謀取利益,在與天津鋆睿公司無任何資金及貨物往來的情況下,將其自銷的水泥業(yè)務銷售金額以天津鋆睿公司戶頭發(fā)貨,并要求戴時華違反單位內部規(guī)定向天津鋆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4份,增值稅發(fā)票金額17480945.42元,增值稅稅額2971760.70元,價稅合計20452706.12元,已認證抵扣2847085.68元;(2)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戴時華未謀取利益,應他人要求,從其供職的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單位管理漏洞,擅自為天津康智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天津贏之展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1份,貨物金額48878576.00元,稅額8309358.07元,價稅合計57187934.97元。

20.朱其建與李文俊、戴時華、李冰之間的短信記錄以及經朱其建本人指認的順豐速運郵件單據(jù)證明:朱其建要李文俊給鑫浩嘉、昶順公司、英昊公司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朱其建要戴時華給天津鋆睿、鑫浩嘉、天弘利達、鑫永昶、尚恒泰、利廣通、廣利德、裕順隆公司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李冰要朱其建給天津鋆睿、鑫浩嘉、英昊、山賽美兆、天弘利達、鑫永昶、尚恒泰、利廣通、廣利德、裕順隆公司等公司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朱其建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李冰提供的地址寄給了李冰。

21.原審被告人戴時華的供述證明:2013年9月,戴時華到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工作。2014年至案發(fā),該公司的稅務發(fā)票都是由戴時華一人開具。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戴時華一共給李文俊、朱其建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約七千多萬元。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從事水泥銷售的李文俊找到戴時華,要戴時華將某水泥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往天津鋆睿公司,戴時華未同意,并告訴李文俊要有“三證”才能開。后李文俊向戴時華提供了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復印件,并以天津鋆睿公司的名義在邵陽某水泥公司立了一個戶頭。戴時華便按其要求將發(fā)票開往天津鋆睿公司。戴時華認為這是正常開票。2014年9月,李文俊又以利益為誘餌,要戴時華將某水泥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往天津贏之展商貿有限公司和天津的另外一家商貿公司。這次一共開了幾百萬的發(fā)票,李文俊給了戴時華大約3萬元的好處費。此后,李文俊將朱其建介紹給戴時華。天津鋆睿公司大部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李文俊所開,少部分系朱其建所開。天津贏之展公司和另外一家商貿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李文俊開了幾張,其余開往天津其他12家公司和湖北荊門民漢水泥制品廠的增值稅發(fā)票則由朱其建找戴時華開的。李文俊將朱其建介紹給戴時華后,朱其建找到戴時華,要戴將某水泥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往天津贏之展公司等天津的12家公司以及湖北荊門民漢水泥制品廠等13家單位。朱其建按照1.2或0.75返點,共計給了戴時華20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只有天津鋆睿公司在某水泥公司有戶頭,其他公司在某水泥公司沒有戶頭,也沒有貨物流通,沒有資金往來。

22.原審被告人李文俊的供述證明:2014年初,朱其建打電話給李文俊,要找李文俊買水泥,二人因此熟悉。2014年8月,朱其建要李文俊以天津鋆睿公司名義在某水泥公司立戶。朱其建向李文俊提供了鋆睿公司的證件。朱其建承諾每噸水泥給李文俊1-2塊的好處費。2014年8月1日,李文俊帶著朱其建給他的天津鋆睿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和公章去某水泥公司簽訂了一份“水泥購銷合同”,并開了一個發(fā)貨戶頭,李文俊是委托代理人。之后,李文俊賣出的水泥主要都從天津鋆睿公司戶頭發(fā)貨,月底到公司給朱其建開票。朱其建按約定給李文俊好處費。2014年11月左右,朱其建要李文俊給他開其他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李文俊要其自己去某水泥公司開。朱其建以不熟悉為由要李文俊幫忙開。戴時華要1.2%的手續(xù)費,李文俊開好票后就問朱其建要手續(xù)費給戴時華。此后,李文俊將朱其建介紹給戴時華,后來天津鋆睿公司部分票是朱其建自己去開的,但大部分是李文俊開的。李文俊開的票都給了朱其建,朱其建做什么,李文俊不知道。因幫助朱其建找戴時華向天津鋆睿公司開票,李文俊從朱其建手中得了8萬元好處費。朱其建通過李文俊給了戴時華1.2萬元手續(xù)費。李文俊開到天津鋆睿公司的票,大部分都是李文俊發(fā)給自己客戶的貨。

23.上訴人朱其建的供述證明:2014年7、8月份左右,一個自稱李冰的人打電話給朱其建,二人約好在邵陽市火車站附近見面。李冰要朱其建將增值稅發(fā)票開給他,并將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復印件交給朱其建,同時答應按票額的2%返點給朱其建。朱其建表示答應。此后,朱其建打電話給李文俊,要李文俊到某水泥廠開一個“天津鋆睿公司”的發(fā)貨戶頭,并以該公司名義發(fā)貨,把票也開到這家公司去。朱其建許諾給李文俊票額1.2%的返點。李文俊答應。2014年8月1日,李文俊拿著朱其建為他準備好的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復印件和公章到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水泥購銷合同”,并以鋆睿公司名義開了發(fā)貨戶頭,李文俊為公司委托人,之后李文俊銷售的水泥就從這個戶頭發(fā)貨。朱其建按照2元一噸付給李文俊好處費。2014年11月左右,朱其建和李文俊一起去某水泥公司開票,李文俊介紹朱其建認識了戴時華。2014年12月開始,朱其建按照李冰的要求去找戴時華開天津其他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因這些公司與某水泥公司之間沒有簽訂購銷合同,也沒有從他們公司發(fā)貨,故戴時華不愿意開。朱其建找到戴時華商量,戴時華說要按票額返1.2%的點。朱其建通過短信告知戴時華受票單位和需要開具的數(shù)額。戴時華就這樣從某水泥公司給朱其建開增值稅發(fā)票至2015年6月。天津鋆睿公司只是為了方便開票而掛著一個戶頭,其他公司系按李冰要求虛開,均沒有買賣行為。李冰要朱其建開到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1748萬多元,加上開到天津其他公司的3494萬余元,共計5242萬余元。其余沒有記錄的大概還有一千萬余元。朱其建獲得的返點為120萬左右。有幾次是現(xiàn)金,有幾次是轉賬。朱其建通過順豐速運將票寄給李冰。朱其建給戴時華大概20萬元左右,每次給的都是現(xiàn)金。給李文俊的返點費按1.2%算,大概8、9萬元右,都是給的現(xiàn)金。

(二)向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和證據(jù)

2015年6月,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承包人龍杰因需要抵扣稅款,找到韓天驕,要其幫忙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韓天驕找到其電桿廠的水泥供貨商劉繼強,問他能否開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劉繼強遂找到其供貨商朱其建,朱其建答應幫忙。劉繼強讓朱其建通過QQ與龍杰聯(lián)系,商量開票事項,龍杰答應給朱其建開票票面金額3.5%的手續(xù)費,后朱其建找到戴時華,商量給戴時華2%的開票手續(xù)費,由戴時華從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具了4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到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00元。戴時華將發(fā)票交給朱其建,朱其建通過大巴車司機帶給劉繼強,劉繼強轉交給韓天驕,韓天驕再交給龍杰。龍杰將手續(xù)費96000元交給韓天驕,韓天驕將該款通過銀行全部轉給劉繼強、劉繼強又轉給了朱其建。龍杰對其中2張稅額共217983.58元的發(fā)票進行了認證抵扣。案發(fā)后,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國家稅務局對已抵扣的稅款于2015年8月6日、9月7日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明:她系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的財務人員。2015年6月份財務賬目中有兩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從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出來的,受票單位是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發(fā)票號碼是01224429、01224430,金額每張都是750120元,兩張合計1500240元。在作賬之前就已抵扣了。

2.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證明”證明: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沒有貨物流通及資金往來。

3.朱其建發(fā)給劉繼強彩信照片、朱其建與劉繼強短信記錄證明:朱其建將發(fā)往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4張發(fā)彩信給劉繼強看以及二人短信聯(lián)系情況。

4.湖南省遠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湘遠楊鑒字[2015]第2078號鑒定意見證明:戴時華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貨物金額2564512.84元,稅額435967.16元,價稅合計3000480.00元。其中已認證并抵扣增值稅稅額217983.58元。

5.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國家稅務局出具的證明、中國銀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2張及湖南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張證明: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于2015年6月向邵陽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取得兩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認證。其中一張的發(fā)票代碼是4300134140,發(fā)票號碼是01224429,發(fā)票金額641128.21元,發(fā)票稅額108991.79元;另一張發(fā)票代碼是4300134140,發(fā)票號碼是01224430,發(fā)票金額641128.21元,發(fā)票稅額108991.79元。2015年8月6日、9月7日,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6.原審被告人龍杰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份,他問韓天驕能不能開到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韓天驕跟他講,可以開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開票方要開票費。他講開三百萬左右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月份,韓天驕的一個姓劉的朋友發(fā)了一個QQ號碼給他,加了對方的QQ號碼之后,對方發(fā)信息過來,要他提供單位的“三證”。他通過QQ就將湖北荊門民漢水泥制品廠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發(fā)給對方。端午節(jié)后韓天驕就交給他四張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是01224429-01224432,每張票額都是750120元,有發(fā)票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他將96000元交給了韓天驕。財務人員拿了01224429、01224430兩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到湖北荊門市國稅局進行認證抵扣。一共抵扣了二十多萬元。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跟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沒有貸物流和資金流。

7.原審被告人韓天驕的供述證明:2015年5月份,他的同學龍杰要他幫忙開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他就打電話給水泥供貨商劉繼強,問劉繼強能否開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劉繼強打電話跟他講可以開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他就把龍杰的電話給劉繼強,他們怎么聯(lián)系的不清楚。6月中旬,劉繼強打電話跟他講,水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好了,他在綏寧街上找到劉繼強,劉繼強給了他四張從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開出來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四張票額共256萬。他在端午節(jié)后就將增值稅發(fā)票帶回韶山給龍杰。劉繼強跟他講,這次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了96000元,龍杰給了他96000元,他通過銀行轉賬給了劉繼強。

8.原審被告人劉繼強的供述證明:2015年6月的一天,韓天驕在電話中跟他講,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他就講幫你問一下。他就打電話問朱其建能不能開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朱其建表示可以,并發(fā)了一個QQ號碼給他,之后,他就打電話給韓天驕,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韓天驕就發(fā)了一個姓龍的手機號碼給他,他將朱其建的QQ號碼發(fā)給姓龍的,后來他們怎么聯(lián)系的不清楚。6月8日左右,朱其建打電話告訴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好了,并將增值稅發(fā)票用手機拍照后通過彩信發(fā)給他看。他看后跟朱其建講可以。朱其建將發(fā)票通過邵陽至綏寧的汽車司機轉交給他,他從司機手里拿到四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每張增值稅發(fā)票有發(fā)票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品名是散裝水泥,票額3000480元。發(fā)票的票號是:01224429—01224432,受票單位是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他拿到票后就交給韓天驕,韓天驕就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交給湖北姓龍的朋友。朱其建說為了開那四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支了96000元,韓天驕把96000元轉到他的卡上,他又全部轉給朱其建。朱其建說下次打貨款的時候,少打8000元。后來,打貨款給朱其建的時候,他少打了8000元。劉繼強與湖北荊門民漢水泥制品廠沒有資金和貨物往來。

9.上訴人朱其建的供述證明:2015年6月,劉繼強打他的電話,問能不能開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過了幾天,他就打電話跟劉繼強講,可以開增值稅發(fā)票。劉繼強就將他的QQ號碼發(fā)給龍杰,龍杰就在QQ上加了他,要他幫忙開點增值稅發(fā)票,他答應了,并要龍杰給3.2的返點。龍杰將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的名稱發(fā)給他,他按龍杰給的廠名,找戴時華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往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他拿到戴時華給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通過邵陽至綏寧的快巴車轉交給劉繼強。龍杰拿到增值稅發(fā)票后,通過轉款方式給他七萬多元。

10.原審被告人戴時華的供述證明:2015年6月份,朱其建找到他,要他將邵陽某水泥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往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制品廠,一共開了四張發(fā)票,總額是3000480元。

(三)以上事實還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證明材料以及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明:戴時華系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一直從事銷售會計工作,負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天津鋆睿公司在2014年、2015年雖簽訂了水泥買賣合同但沒有直接的貸物流及資金往來,與天津贏之展商貿有限公司等公司沒有貨物流通及資金往來。如果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客戶在公司要有一個戶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必須要以開戶名按照實際的交易額開具,還必須要提供開票資料及“三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一般納稅人資格證。經查看了防偽稅控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公司很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開到天津、湖北去了,發(fā)票購貨方并非公司客戶,記賬聯(lián)未放記賬憑證內。經到邵陽縣國稅局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戴時華涉嫌虛開很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辨認筆錄證明:戴時華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中,從十一張成年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朱其建;李文俊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中,從十一張成年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朱其建。

3.朱其建、戴時華、李文俊、韓天驕、劉繼強的人口信息情況證明:本案原審被告人及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原審被告人戴時華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2015年7月1日,原審被告人李文俊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5年8月5日,原審被告人龍杰、劉繼強、韓天驕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上訴人朱其建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戴時華、朱其建、李文俊在偵查機關分別退贓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邵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2015年12月3日“關于戴時華、李文俊、朱其建、劉繼強、韓天驕、龍杰到案情況說明”及對戴時華、李文俊、朱其建、劉繼強、韓天驕、龍杰的訊問筆錄證明:2015年6月24日,戴時華在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長陳鋒源的陪同下,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2015年7月1日,李文俊到邵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2015年8月5日,劉繼強、韓天驕、龍杰接到邵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

2.邵陽縣公安局的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7月7日16時許,朱其建被傳訊至邵陽縣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偵查期間,朱其建如實供述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朱其建提供的線索和手機上的短信記錄等為查明案件事實起了很關鍵性的作用。

3.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戴時華、朱其建、李文俊在偵查機關分別退贓款1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朱其建及原審被告人戴時華、李文俊、龍杰、劉繼強、韓天驕違反國家稅收監(jiān)管制度,介紹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均已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朱其建、原審被告人戴時華、李文俊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并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80萬余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朱其建、龍杰、戴時華、劉繼強、韓天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20萬余元,屬于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朱其建、戴時華、龍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文俊、劉繼強、韓天驕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戴時華、李文俊、龍杰、劉繼強、韓天驕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其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有協(xié)助管教干部制止他人打架的行為,可以從輕處罰。朱其建、戴時華、李文俊到案后向公安機關退還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寬處罰。

朱其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提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事實不清,不排除有其他人參與犯罪。經查,朱其建、李文俊、戴時華歸案后均如實作出了有罪供述,三人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虛開的金額、虛開的對象均能相互印證。三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證據(jù)均未證明還有其他人要戴時華向有關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朱其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提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其建等為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虛開的32張發(fā)票已經抵扣的法律后果不應由朱其建承擔。經查,經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天津市寧河縣國稅局送檢的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涉案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lián)系偽造。但是,在案證據(jù)證明,涉案的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僅是被更改了銷貨單位名稱和貨物名稱,而未改變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代碼、號碼、密碼字符、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票面信息。稅務機關的稅控系統(tǒng)正是根據(jù)這些信息通過了認證,并最終被抵扣。因此,朱其建、李文俊、戴時華等人的行為與增值稅發(fā)票的認證與抵扣具有因果關系。朱其建、李文俊、戴時華應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朱其建及戴時華的辯護人辯護均提出: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朱其建、戴時華等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經查,在案證據(jù)證明,朱其建為從其上線“李冰”以及龍杰處獲得返點等好處費,而通過李文俊或者自己直接找到戴時華向天津、湖北等外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實際獲得了大量好處費。戴時華在利益的誘惑下,為朱其建、李文俊等人向天津鋆睿公司等13家公司以及湖北荊門市民漢水泥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實際獲得利益,故應當認為其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案證據(jù)還證明,朱其建、戴時華等人開往天津鋆睿公司的32張發(fā)票已經抵扣,開往天津其他公司的絕大多數(sh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經過稅務機關認證,經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企業(yè)項抵扣的依據(jù)。這就說明朱其建、戴時華等人的虛開行為不僅在實質上已經具有了偷逃國家稅款的實際危害性及造成該種危害的現(xiàn)實可能性,并且實際上已經造成了國家稅款被騙取的后果。因此,應當認定朱其建、戴時華等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朱其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提出:一審量刑畸重,朱其建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朱其建適用緩刑。經查,朱其建參與了全案兩筆犯罪,且均從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中獲利。在通過李文俊要戴時華或其本人直接找戴時華向天津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過程中,朱其建將“李冰”的要求轉告戴時華,并將從“李冰”處獲得的好處費按照約定分發(fā)給李文俊和戴時華,以強化李文俊和戴時華的犯罪意志。在獲得戴時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朱其建又負責通過郵件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寄給“李冰”,從而對“李冰”實施后續(xù)犯罪起了關鍵作用。在通過戴時華為龍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過程中,朱其建積極實施犯罪并獲得了96000元的手續(xù)費。綜上,朱其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朱其建在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而不是自首。朱其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朱其建的行為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0萬余元,屬于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量刑幅度內量刑,不符合 刑法關于適用緩刑的規(guī)定。故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戴時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出:一審判決認定戴時華等為天津鋆睿商貿有限公司虛開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事實認定錯誤,天津鋆睿公司偽造某水泥廠正常開出的增值稅發(fā)票后用于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能歸責于戴時華。經查,李文俊將朱其建拿給他的天津鋆睿公司的“三證”到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并以天津鋆睿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開設戶頭,合同經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審核通過。但在案證據(jù)證明,戴時華并未嚴格按照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銷售業(yè)務對賬及開票流程開票。戴時華在為天津鋆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過程中,雖然合同上載明應由天津鋆睿公司提貨,但實際上是李文俊本人提貨,且是由李文俊本人用現(xiàn)金在POS機刷卡支付貨款,這就說明戴時華并未按照公對公業(yè)務的要求落實開票流程規(guī)定。另外,李文俊與邵陽某水泥有限公司所簽的水泥購銷合同有效期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案證據(jù)顯示,戴時華在合同有效期結束后仍在給天津鋆睿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案證據(jù)還證明,朱其建曾于2015年4月12日向戴時華發(fā)短信要求開具天津鋆睿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證明朱其建與戴時華也曾為向天津鋆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過意思聯(lián)絡。綜上,應當認定戴時華對開具給天津鋆睿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虛開的事實明知,其應當對開往天津鋆睿公司的32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承擔法律責任。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戴時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虛開給天津鋆睿公司以外的12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抵扣未查清。經查,一審判決根據(jù)公訴機關的指控及在案證據(jù)認定戴時華開往天津鋆睿公司以外的12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經認證并無不妥。實踐中,只要受票單位實施了向稅務機關申請認證的行為,即可視為完成了抵扣。本案中,絕大多數(sh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經通過認證,可認定為完成抵扣?;诠V機關并未指控這部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經完成抵扣,一審判決未認定完成抵扣,本院也未予以認定。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戴時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出:一審判決將戴時華認定為主犯與事實不符,應當認定戴時華為從犯。經查,戴時華受朱其建、李文俊所托,多次實施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并收取數(shù)十萬元非法利益。作案后,戴時華還通過銷毀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記賬聯(lián)的方式來逃避查處。戴時華的行為對于整個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戴時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期間提出:戴時華的行為沒有達到騙取稅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一審判決對戴時華量刑畸重。經查,根據(jù) 刑法第 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以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在案證據(jù)證明,戴時華虛開稅款數(shù)額巨大,并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0萬余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在案證據(jù)還證明,戴時華開往天津12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除了1張未認證外均已經被天津稅務機關認證。戴時華及本案其他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具有了偷逃國家稅款的實際危害性和現(xiàn)實可能性。一審判決根據(jù)虛開數(shù)額和給國家造成的實際稅款損失量刑,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 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 二十七條,第 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 七十二條,第 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 五十二條,第 五十三條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世鋒
審判員陳健
代理審判員余相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葉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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