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12年,廣東省地稅局在對外籍個人的稅務申報工作管理中發(fā)現(xiàn),其所管轄的某中外合資鋼鐵公司在為該公司的多名外籍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申報收入長期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多次約談該公司的財務人員, 該公司堅持其代外籍員工申報的收入額已經是這些員工取得的全部境內、外收入總和。廣東省地稅局因此就相關資料制作了對外專項情報,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向4名外籍人員的外方母公司所在國發(fā)出情報交換請求。不久,我國稅務機關就收到了境外稅務主管當局的回復,核實這4名外籍人員在2011年度中國任職期間共取得境外收入折合人民幣100多萬元。并且這4名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停留時間均已超過1年。經核算,他們取得的境內、外應稅收入合計約132萬元。但該企業(yè)在2011年度實際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該4名外籍人員的年收入額僅為46萬元。
根據(jù)情報交換所提供的信息,廣東省地稅局通過質疑約談等方法追繳該4名外籍人員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罰款93.6元。隨后,稅務機關經過延伸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其他外籍雇員的申報納稅同樣存在瞞報少報境外收入的情況。最終,廣東省地稅局共查補該公司11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罰款和滯納金820.8萬元。
案例分析
1. 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上述案例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員,其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工資薪金也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該境內鋼鐵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合并由境內和境外支付的工資一起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扣繳義務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對境外企業(yè)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241號)的規(guī)定,凡由于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境外企業(yè)存在關聯(lián)關系,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據(jù)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從以上案例分析得出,該公司沒有如實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文)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 稅收情報交換
近年來,各地稅務機關的管理機制不斷完善,更加注重自發(fā)、主動地運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手段管理跨境稅源,開展反避稅調查。稅務機關通過情報交換請求協(xié)定國提供國外收入及納稅相關信息,與我國掌握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可以有效地查處外籍人員瞞報境外收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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