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間接稅,就是納稅人和負擔者分離的各個稅種,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與之相對,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近代才出現(xiàn)。由于“多賺多繳”的累進性質,所得稅受發(fā)達國家所推崇,發(fā)展迅猛,不到200年時間內占據(jù)了稅收收入的大半。但是風水輪流轉。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數(shù)字化,所得稅易于逃避的弱點被跨國公司利用到了極致,這種背景下間接稅又強勢回歸。本系列文章就來聊聊境外間接稅的那些事。
所有間接稅都是消費者最終負擔。目前主流的間接稅根據(jù)納稅人不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我們熟悉的增值稅,在生產和流通各個環(huán)節(jié)繳納,納稅人遍及全鏈條;另一類是銷售稅,在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即零售環(huán)節(jié)繳納,納稅人為最終的零售商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兩者之中,增值稅后來居上,包括我國在內的亞洲大部分地區(qū)、歐盟國家等都采用增值稅。銷售稅已經退日漸西山,如今美國還在采用銷售稅。
美國的銷售稅全稱是“銷售和使用稅”。一般而言,銷售稅是對零售有形動產和提供某些服務所征收的一種稅。使用稅是對銷售稅的一種補充,其通常針對納稅人在所在州以外購買應稅項目并帶入所在州使用、貯存或消費的行為征 收。通常一項應稅交易或者被征收銷售稅,或者被征收使用稅。一些州允許本州稅收居民就相關應稅項目在其他州已繳納的銷售稅用于抵免其應在本州繳納的使用稅。
這些規(guī)定看起來很美,執(zhí)行起來有難度。雖然銷售和使用稅都是最終消費者負擔,但是指望廣大消費者個人去交使用稅那是不現(xiàn)實的(如果那樣豈不成了直接稅?),即使人民的納稅意識極大提高,那征管成本也受不了。因此,操作中都是要銷售企業(yè)代收,所以使用稅無從談起,實際上只剩下了銷售稅。美國的銷售稅是州稅,各州自定稅率( 稅率4%到 9%不等),涉及終端消費的貨物和服務。目前,全美國共有 45 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設置了銷售稅,銷售稅已成為州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
我們的觀念中,商家交稅,不管是現(xiàn)在增值稅還是當年的營業(yè)稅,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美國的商家不這么看。他們覺得銷售稅是代收的,自己從消費者手中收取,交給各州稅務局。平時消費者去商場或者餐館消費后,付款時拿到的小票上寫得清清楚楚價款多少、稅款多少。商家和消費者都明白,稅款是消費者負擔的,由商家代收轉交稅局的。商家覺得代收稅是替各州盡義務,這個義務是有前提的,也是可以講條件的。傳統(tǒng)的零售和服務企業(yè)在本地經營本地繳稅無話可說,而那些“新業(yè)態(tài)”做跨州銷售的,就跟各州講條件了。
早先出來講條件的是郵購企業(yè),個別郵購企業(yè)和州政府打官司一直打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其中最兩個著名的官司,一個是Quill公司訴北達科塔州,一個是National Bellas Hess公司訴伊利諾伊州稅務局。腦補一下,法庭上對質場景是這樣的:
原告:法官大人,我們是跨州經營的郵購企業(yè),不在被告的地盤上經營,被告強迫我們代收銷售稅,道理何在?
被告:被告從我們州賺錢就該交稅,這有錯嗎?
原告:法官大人,被告搞錯了。銷售稅納稅人是消費者,商家只是代收,是盡義務。我們在被告的地盤上一沒有員工,二沒有場所,三沒有享受被告任何服務,哪來的義務代他收稅?
被告:法官大人,原告向我們州的消費者郵遞廣告,從我們的消費者收錢,怎能說沒有享受我們的服務?難道貨物不經過我們的公路,機場,不受我們州警察保護?
原告:法官大人,被告這是強詞奪理。我們郵購企業(yè),貨物是郵局送到顧客手中的,這和消費者開車到別的州買貨一個道理。消費者開車到別的州買貨,回到他們地盤上消費,按理說要交使用稅。但是他們什么時候交過?也沒見他們跨州向商家追繳過?,F(xiàn)在讓我們來代收稅,這不公平。
以上純屬于演繹,請勿較真??傊?lián)邦法院出于鼓勵跨州商業(yè)活動的目的,支持郵購企業(yè)的主張,即在沒有實質性聯(lián)結的各州不應代收稅。所謂實質性聯(lián)結,當時就是指人員和場所。這就帶來個問題,如果郵購公司在不征銷售稅的州營業(yè),在征稅的州不設立營業(yè)場所,不就可以避免銷售稅了嗎?這種情況聯(lián)邦法院當然知道,但那是各州自己的問題,聯(lián)邦政府只管維護各州之間的團結和穩(wěn)定,權衡下來還是發(fā)展州際商業(yè)更重要。再說郵購企業(yè)能有多大油水?
然后世事變幻,現(xiàn)在到了電商時代,跨州交易額巨大,銷售稅流失就無法忽視了。各州又開始舊事重提。南達科塔州通過了一個法案,要求在本州銷售的即使在本州沒有營業(yè)場所,只要一年內州內銷售超過10萬美元,或者州內銷售交易超過200筆,就要收取和繳納銷售稅。電商Wayfair公司不服,官司打到聯(lián)邦法院。聯(lián)邦法院與時俱進,這次推翻前例,改為支持州政府一方,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支持南達科塔州。該案件之后,美國所有電商公司跨州銷售都要在顧客所在州交稅了。
聯(lián)邦最高法院態(tài)度來個180度大轉彎,這是為了什么?且聽人家的判詞。打官司雙方都是為了錢的,但是法官從來不談錢,談情懷,啊不對,談公平。當初判郵購公司不需要代收稅是出于公平,如今判電商公司應當代收稅也是為了公平。當初說不讓郵購公司代收稅是為了避免歧視跨州銷售,如果說電商公司應當代收稅是為了避免電商公司逃稅從而對別的零售商不公平。畢竟現(xiàn)在技術那么發(fā)達,電商公司很容易遠程銷售,在所有征收銷售稅的州都可以不安置人員不設置營業(yè)場所。所以實質性聯(lián)結的標準要放寬,一旦達到一定交易量就該認定為構成實質聯(lián)結,要代收稅??傊?,公平這件事怎么說怎么有理,起決定作用的還是錢的考量。審判期間有41個州、兩個區(qū)域再加上和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名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請愿,叫苦說要不放開手腳大家都得餓死。洋洋灑灑說了幾十頁,這個是最關鍵的。
Wayfair案還有一個重大意義,就在于無意間維持了目的地原則。前文說過,不管增值稅還是銷售稅,都是最終消費者負擔的,在最終消費地交稅天經地義。但是出于征管方便的考慮,都是零售商在其營業(yè)活動所在地代收代繳的,如此以來大家忘記了本來應當在最終消費地繳稅的。這一點不光是針對美國境內的跨州銷售很重要,對于跨國銷售也很重要。Wayfair案之前,聯(lián)邦法院出于其它方面的考慮沒有維護目的地州的征稅權。Wayfair案之后,開始回到了正確的軌道。這一點意義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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