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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打印本頁]
作者: 大天二 時間: 2020-4-9 14:24
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第七條失效
為規(guī)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納稅人范圍
我市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明確的特殊行業(yè)、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原則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規(guī)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可以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zhí)行。
(二)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額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可采用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zhí)行。
3.經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jù)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三、稅務機關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依職權確定一種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四、除對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guī)定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納稅人代開發(fā)票時不再預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五、定期定額戶發(fā)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shù)據(jù)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或具有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以該期每月(季)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七、對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掛靠企業(yè)的個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客運出租汽車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執(zhí)行。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guī)定與本公告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2016年27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 下載次數(shù): 812)
2.
(, 下載次數(shù): 883)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號 | | |
| | |
|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 | 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換算為季度征收率表
附件2
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
注:其他行業(yè)涉及范圍較大,由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征管實際選擇確定應稅所得率。
作者: 大天二 時間: 2020-4-9 14:25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確保廣大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xiàn)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決定。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著眼降低稅率,釋放改革紅利,增進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決策,是一場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的稅制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經營所得納稅人適用5000元/月的投資者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2019年1月1日起,經營所得納稅人增加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切實減輕納稅人稅負。為了確保核定征收的經營所得納稅人能夠及時享受減稅紅利,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fā)布了《公告》,適當調整我市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的適用對象
本《公告》適用于天津市范圍內的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以及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的方式計算稅款。
(三)關于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規(guī)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可以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采用定額方式依以下計算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四)關于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額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可采用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五)關于臨時代開稅務發(fā)票預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除對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guī)定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納稅人代開發(fā)票時不再預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實際經營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時個人所得稅申報問題
定期定額戶發(fā)生定額與發(fā)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shù)據(jù)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情形的,應當于當月(季)終了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按照實際經營收入依核定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定期定額戶未及時在月(季)終了辦理納稅事宜的,應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以該期每月(季)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七)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guī)定與本公告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2016年27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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