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文件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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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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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征稅項目
| 總局公告2016年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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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銷售免稅貨物,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稅務(wù)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銷售免稅農(nóng)產(chǎn)品可開)
| 國稅發(fā)〔2006〕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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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yīng)稅服務(wù)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總局公告2014年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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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貨物勞務(wù)除輸入特殊區(qū)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總局公告2012年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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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營業(yè)稅涉稅業(yè)務(wù)
| 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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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 國稅函〔2009〕090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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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納稅人銷售舊貨
| 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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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 國稅發(fā)〔2006〕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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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 國稅函〔2009〕
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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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勞務(wù)派遣服務(wù)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wù)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 總局公告2016年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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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wù)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安全保護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 總局公告2016年47號,總局公告2016年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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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融商品轉(zhuǎn)讓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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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經(jīng)紀代理服務(w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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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選擇繼續(xù)按照有形動產(chǎn)融資租賃服務(wù)繳納增值稅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chǎn)價款本金。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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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wù),向旅游服務(wù)購買方收取并支付費用。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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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wù),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 財稅〔201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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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nèi)開展考試,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
|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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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wù),向服務(wù)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
|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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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guī)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
| 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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