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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100 稅百
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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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貴州政策君
時間:
2020-8-5 12:14
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全文有效
2019.8.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稅務,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貴州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稅務局機關及局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各級稅務機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貴州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并指定具體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省局辦公室主管全省稅務系統(tǒng)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工作職能:
(一)承辦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統(tǒng)籌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省稅務系統(tǒ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總體規(guī)劃、工作部署,重大事項決策、重要文件審核;
(三)負責組織推動落實上級機關和省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的意見建議,并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督促檢查議定事項落實情況;
(五)牽頭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辦法;
(六)組織開展對擬公開信息的審查;
(七)負責全省稅務系統(tǒ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省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工作職能:
(一)具體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工作事項;
(二)按要求和時限組織起草并報送有關工作情況,執(zhí)行落實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事項;
(三)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承辦省局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做好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答復、登記轉辦及檔案管理工作;
(五)維護和更新省局公開的信息;
(六)負責省局門戶網站及新媒體的建設和管理。
省局機關各單位在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負責公開本部門產生、獲取和保存的各類政府信息,承擔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稅收行業(yè)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有關涉稅信息,及時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負責按程序審批后進行公開。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負責公開;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部門負責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機制。所公開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xié)商、確認,保證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省稅務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各級稅務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送本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情介紹:機構職能、機構設置、領導簡介、聯(lián)系方式;
(二)政策法規(guī):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含解讀);促進深化改革、經濟發(fā)展、民生改善的稅收政策措施,特別是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以及促進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三)規(guī)劃計劃:稅收工作計劃、規(guī)劃;
(四)財政信息:預決算及相關說明;“三公”經費預決算;
(五)采購信息:政府采購制度、采購文件、中標或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情況;
(六)稅收統(tǒng)計:稅收統(tǒng)計;
(七)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務員考錄信息、事業(yè)單位招聘信息、教育培訓信息等情況;
(八)新聞發(fā)布會:稅收內容相關的政策例行吹風會消息或實錄;新聞通報會、通氣會、發(fā)布會等消息或實錄;對重大涉稅輿情的回應等。就重要政策文件或與納稅人相關的政策發(fā)布回答記者提問;圍繞重大稅收政策及其落實情況開展的在線訪談實錄和消息等情況;
(九)通知公告:稅務要聞外的其他局內非政策類通知公告等情況;
(十)熱點回應:對公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回應;
(十一)稅收知識:稅收相關知識;
(十二)政務動態(tài):局領導重要活動、重要會議、稅收新聞等新聞報道;
(十三)建議提案: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提案辦理復文信息;
(十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公示;
(十五)執(zhí)法信息:稅收行政執(zhí)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jiān)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基礎權責清單;稅務行政許可目錄及指南;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行政許可決定;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微博、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省局門戶網站建立健全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稅務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六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各級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經稅務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九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各級稅務機關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省局加強對全省稅務系統(tǒ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三條 各市、自治州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局提交本單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省局對各級稅務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共開條例》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省局對各級稅務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共開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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