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標題 | 發(fā)文日期 | 文號 | 需要修改的條款 | 修改后的條款 |
| 1 |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市區(qū) 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2017年6月5日 |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公告2017年第2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 | 一、界定征管范圍 (一)單位納稅人(含在外地注冊的單位納稅人)轉讓坐落在市區(qū)的土地使用權,除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高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以下簡稱高新區(qū)局)管轄的納稅人外,轉讓方的相關稅收由土地使用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受讓方的相關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咨詢電話: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區(qū)局管轄的單位納稅人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方稅收由高新區(qū)局負責征收。 (二)自然人個人轉讓坐落在市區(qū)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受讓方相關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一并征收。 | 一、界定征管范圍 (一)單位納稅人(含在外地注冊的單位納稅人)轉讓坐落在市區(qū)的土地使用權,除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高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以下簡稱高新區(qū)局)管轄的納稅人外,轉讓方的相關稅收由土地使用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受讓方的相關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咨詢電話: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區(qū)局管轄的單位納稅人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方稅收由高新區(qū)局負責征收。 (二)自然人個人轉讓坐落在市區(qū)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受讓方相關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一并征收。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 市稅務局關于調整 其他個人轉讓不動 產個人所得稅核定 征收率的公告 | 2018年7月5日 |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 第4號 | 為規(guī)范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為規(guī)范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 3 |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 市稅務局關于調整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 得項目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 2018年10月25日 |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 稅務局公告2018年 第6號 |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納稅人范圍 適用于長沙市范圍內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者、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 |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納稅人范圍 適用于在本市轄區(qū)內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但不包括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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