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期間,我單位購買一批貨物,直接捐贈給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需要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務可以享受免征附加稅費優(yōu)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優(yōu)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住宿服務屬于生活服務范圍。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教育費附加等也有相關優(yōu)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4.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需要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font>
5.我公司為生產型出口企業(yè),免抵部分的增值稅額需要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嗎?
答: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fā)〔2011〕20號)第三條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guī)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6.我是山東省一家廣告公司,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時,有何優(yōu)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yè)和非企業(yè)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又根據《山東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19〕19號):“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東省范圍內,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font>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